界定非法占用林地的客观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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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界定非法占用林地的客观行为森林资源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资源,也是其他各种资源赖以存在的基础,当前,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谋求非法利益,违法占用林地进行建房、采矿、种植农作物,将林地非法改作他用等现象屡有发生,给当地环境、森林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刑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笔者现结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非法占用林地的客观行为作简要分析。

2、一、本罪行为客观上反映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这种行为由两种具体的行为组成,一是手段行为,即非法占用林地,所谓“非法占用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林地使用权而占用林地的行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3)采- 2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二是目的行为,即改变

3、被占用林地用途,所谓“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是指改变林地的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 1、如何界定林地 首先,林地是指一切长有树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时也包括完全无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现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内。 其次,林地的郁闭度一般要求达到 10%以上,如果属于零星种植或者树木的郁闭度小于 10%,则不是林地;如果其间种植的是农作物,应认定为耕地,没有种植农作物的属于林地。 2、如何界定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首先,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

4、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 3 -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二、本罪属于结果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法定结果要件。其中“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林地超出正常批准占用标准较多的情形,所谓“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主要是指将林地改作他用,使林地的种植条件受到严重的破坏,而难以恢复的情形,如造成林地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或部分丧失,本罪法定结果情节有二:一是量化结果

5、,即占用林地数量较大;二是状态结果和危险结果,即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1、如何理解非法占用林地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同时非法占用不同种的林地并

6、毁坏- 4 -的情形时有出现。由于对不同种类的林地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因此,就产生了行为人破坏不同种类的林地,但每种林地的数量均达不到相应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这类犯罪手法以规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3)项明确规定,行为人同时非法占用并毁坏两种不同种类的林地,如防护林和其他林地,其数量只要达到了相应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如 5 亩和 10 亩)的 50%以上(即 2.5 亩和 5 亩)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4)项明确规定,行为人同时破坏两种不同种

7、类的林地,只有其中一种林地的数量超过了 50%以上(如防护林 4 亩或其他林地 8 亩) ,但两种不同种类的林地数量合计已经达到了 50%以上的该种林地的定罪数量标准(如防护林 4 亩和其他林地 1 亩,合计 5 亩林地,达到防护林 5 亩的定罪标准;防护林 2 亩和其他林地 8 亩,合计 10 亩林地,达到其他林地 10 亩的定罪标准)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据此,笔者认为,以后在查处破坏林地案件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2、如何理解毁坏程度 - 5 -司法实务中,还面临一个问题,即如何认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司法解

8、释认为, “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指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笔者认为所谓“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主要是指将林地改作他用,使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如造成林地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以及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无法继续种植林木等情况。 3、非法占用数量和毁坏程度是选择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对“非法占用林地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与“造成大量林地毁坏”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两个

9、要件缺一不可。两者应该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 “数量较大”是量化结果,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状态结果。量化结果必须达到状态结果后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我们应把一般的结果同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区别开来。因为具备了该量化结果,不一定对林地进行破坏,相反可能会善待而不改变其用途,不破坏种植条件;或者改变用途而不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此时改变的可能是林地权属等法律关系,而对林地本身并一定不利,所以刑法此时不宜介入。 “量化结果必须达到状态结果后才能- 6 -构成本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本罪中的体现和运用。 4、本罪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 ,达到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标准,必须是非法占用的

10、数量和毁坏的数量同时具备,两者缺一不可。非法占用和毁坏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非法占用的定义比较宽,只要是未经批准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了林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林地;而且,对林地的占有必须是“数量较大”的行为,如“数量较大”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 将其规定为“林地大量毁坏” ,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由此可见,在刑法中,非法占用林地是结果犯,即实害犯,而非危险犯。笔者认为非法占用林地作为实害犯是不科学的,应是危险犯,因为林地毁坏的结果在短期内往往难以认定,通常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会显现。因而,对本罪行为结果的认定,不应当以实际产生的具体结果来判断,而是要- 7 -综合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的状况和数量来判断,实际造成林地毁坏的,无疑构成本罪;足以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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