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 和规 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第五条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二
2、、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三、掌握消防工作情况,保证资源;四、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五、组织 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六条 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职责:一、 组织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三、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四
3、、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消防隐患的整改;五、组织员 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六、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七、负责建立消防档案。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各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应当进 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
4、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四章 防火检查第十条 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班组实行日巡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二、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五、用火、用电;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八、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九、其他。第十一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
5、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 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第五章 隐患整改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主管部 门提出整改方案应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
6、具备安全条件的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第十五条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组织 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 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非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部位)按照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 前, 应当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
7、做好安全工作。第七章 消防档案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三、消防安全制度;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五、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册;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八、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二、消防 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二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由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