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 年 2月 28 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4 年 6 月 29 日)。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 9 月 30 日)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2、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
3、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设立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二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不少于一名; (二)需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 三、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机构法人代表、
4、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无地域限制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七)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曾担任公职的出具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八)资金证明(拟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九)非住宅性质的机构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十)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十一)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机构住所地勘验报告; (十二)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十三)检
5、测实验室相关资料(资质认定、认可(CMACNAS )证书); (十四)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十五)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十六)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十七)专家现场评审报告; (十八)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提供); (十九)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申请具有检测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需提供); (二十)拟设立精神障碍医学鉴定机构的提交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四)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60 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 60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 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九江市市民服务中心东附楼 A619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10:00-11:30。 九、联系电话 0792-390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