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办事指南事项名称 筹设同意审批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由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南府办2011262 号。(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南
2、府发201136 号)。(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2 号)申请对象 南宁市江南区辖区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小学、初中、幼儿园、民办文化教育培 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
3、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民 办学校 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申请筹设民办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 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 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 30 万元,市区民办 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 15 万元, 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民 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 资金不低于15 万元。办学启动资金必须符合 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 法规定;(三)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 (四)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需的
4、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 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 师队伍;(六)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 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七)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 设计应经过 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 验收合格 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九)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 合办学协议,明确
5、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 权利、 义务。(十)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符合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申报材料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 标、 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到民政局办理);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如校舍竣工验收、工程 质量 检验房屋);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举办 者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 明等;(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 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 位登
6、记证、 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 务登记证。(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 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 资格证明材料(原件)。(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 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 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 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存款 证明),并 载明立权;6.拟选校址情况(租赁合同,民 办中小学租期不少于 6 年;幼儿园租期不少于 10 年;民办培训学校租期
7、不少于 3 年。同 时, 查原件,留复印件);7.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身份 证复印件;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9.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10.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 1 份,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申办人向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2.受理:受理窗口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补齐的全部内容。3.审查:受理筹
8、设申请后,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组织相关股室和 评议委员会实地查看办学场所,提出 评议意见。4.颁发批准证书: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对同意筹设的民办学校,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 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5.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结时限 1.法 定 时 限:3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收费依据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地点 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教育窗口(壮锦大道 19 号)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4:0017:00联系电话 0771-4887965发布时间 2018 年 4 月 5 日温馨提示 申请民办学校(园)筹设同意的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 组织、个人,请致电07714887965 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