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索贿的概念及特征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贿赂,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如不送财物其事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动性,即行为人是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物;二是索取性,即行为人总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三是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要挟迫使对方向自己给付财物,而以本人职权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为交换,表现为
2、权钱交易的造意者、提起者。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仅指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而不包括收取。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顾名思义,索取不仅指索,还包含取,取即收受的意思。如果认为索取不包括收受,则难以区分这种犯罪形式的既遂与未遂。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索取不包括2勒索,因为这里的索与勒索是有所区别的,仅仅指要求。这种见解亦不足取。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之际勒索财物时,这种财物就是与其职务有
3、关的、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其勒索行为同样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本质;其次,索要与勒索,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提出的非法要求,它们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区别,没有本质差异;再者,如果认为对勒索财物的行为定敲诈勒索,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因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时,被勒索的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被勒索人构成行贿罪,反过来说,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财物的,成立受贿罪;此外,勒索也是索取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索取贿赂包括勒索
4、贿赂。从表面上看,索贿与敲诈勒索比较相似,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时,在犯罪的定性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区别两者的关键则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现实中,索贿作为受贿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乘他人要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正当的或不正当的) ,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财物;乘他人要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会不帮忙;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直接制约关3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
5、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条字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因此,司法实践中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而
6、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同时进一步的理由还有如下四点:一、索贿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谋取私利,索贿行为本身恰恰反映了这一特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因而成立受贿罪。何况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情节更加恶劣,政治影响更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对索贿的行为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还要从重处罚,体现了立法上对这种行为从严处罚的精神。二、如前所述,索取包括勒索行为,因此即使索贿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要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也没有超出受贿罪的范围,仍成立受贿4罪,
7、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三、从索贿者一方来看,现实中也存在着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而没有以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威胁、当对方交付财物后索贿者不满足其谋利要求的情况,这时索取财物就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四、即使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也不只成立一种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和表明一种简单的非法占有性质,因为这种非法占有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即侵犯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所以,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了肯定,1999 年 8 月 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明确指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