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保监局报告类事项办事指南(2017 年 9 月修订)一、保险机构项 目 法律依据 报送人 报送材料 注意事项1、保险机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变更(含地市级营服)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 号)保险公司省公司1、关于负责人变更的报告(需说明原任去向)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电子数据客户端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
2、出之后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1、应当自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2、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后方可报送材料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省公司1、关于保险机构名称变更的报告2、保险机
3、构许可证原件3、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1、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2、因保险公司总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保险监管部门关于保险公司总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4、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省公司1、关于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报告2、总公司对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书3、保险机构许可证原件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
4、一份)1、应当自业务范围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2、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3、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遗失1、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省公司1、关于保险许可证遗失的报告2、刊登保险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3、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1、应当自发现许可证遗失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2、应当自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5 个工作日内到保险监管部门重新申领许可证5、高级管理人员任、免1、保
5、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保险公司省公司1、关于高管人员任、免职的正式报告2、公司关于高管人员的任、免职通知应按山东保监局关于报送报告报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保监发201426 号)要求报职类报告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3、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报告类事项需刻成 pdf 文件,其他层级高管不需要4、客户端(免职不需要客户端,其他均需要)(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送6、临时负责人报告类事项1、保险法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省公司1、关于临时负责人任、免职的正式报告2、公司关于临时负责人的任、免职通知3、省级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报告类事项需刻成 pdf 文件
6、,其他层级高管不需要(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按山东保监局关于报送报告报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保监发201426 号)要求报送二、保险中介机构项 目 法律依据 报送人 报送材料 注意事项7、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1、保险法2、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3、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1、关于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保险许可证原件(有许可证的交回)6、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1、应当自机构名称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2、应当自变更发生之
7、日起 1 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3、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8、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非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1、关于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正式报告2、营业执照复印件3、保险许可证原件(有许可证的交回)二、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直接在中介兼业代理系统中操作提交,待系统确认通过后,到保险监管部门申领许可证1、应当自机构名称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2、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3、应当自收到保险许可证之日起 20 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
8、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9、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遗失1、保险法2、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关于保险许可证遗失情况的报告2、刊登保险许可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3、兼业代理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1、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发现许可证遗失之日起10 日内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2、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5个工作日内到保险监管部门重新申领许可证10、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
9、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正式报告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3、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5、新设保险代理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1、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法人机构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3、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6、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前 1 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7、保险代理机构需提供前 1 年内履行保险代
10、理合同情况的说明8、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0、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4、表格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盖章处应使用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11、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1、关于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变更后的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
11、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1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转让协议书5、新增股东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6、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
12、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13、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名称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
13、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1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代理、经纪机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材料或公估机构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会
14、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立、合并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分立、合并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分立、合并实施方案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3、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换领新的许可证16
1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3、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换领新的许可证1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减少注册
16、资本、撤销分支机构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刊登减少注册资本、撤销分支机构公告的报纸原件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18、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解散退出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
17、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1、关于解散退出的正式报告2、变更事项报告表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执行情况5、有许可证的应缴回许可证原件6、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19、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报告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
18、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1、关于临时负责人任职的正式报告;2、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20、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离职报告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公估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1、关于高管离任的正式报告2、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
19、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21、保险公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1、保险法2、保险专业公估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1、 关于高管任职的正式报告2、 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3、 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4、 任职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5、 报告人最近 2 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报告人有境外金融
20、机构从业经验的,提交最近 2 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6、 最近 3 年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7、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2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报告1、保险法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监管规定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 号)保险专业经纪机构法人机构1、 关于动用保证金的正式报告2、 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需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3、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1、应在报告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2、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公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