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气象部门 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执法 事 项 行政执法依据 涉嫌 罪名 移送标准 刑事责任依据 1 侵占、损 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 盗窃罪 刑法第264 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 条 一、 盗窃罪 1.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法释 2013 8 号) 第一
2、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 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3、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 (公通字 2008 36 号 ) 2.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8 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 2013 224 号) 2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
4、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
5、数额特别巨大 ”。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 (公通字 2008 36 号 )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 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342 条 一、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 (公通字 2008 36 号 )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 护林地或
7、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8、、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 (公通字 2008 36 号 ) 2.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15 号 ) 4 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二、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2 15 号 )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
9、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 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
10、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5 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 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刑法第 三百四十六 条 单位犯 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三百四十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11、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 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 条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刑法第323 条 一
1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 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 6 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4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或者未 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 气球的;未按照
13、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 放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 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 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 条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 114 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最高检、公安 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 36 号 ) 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
15、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型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 5 号 )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 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最高法关于进一步 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 2011 20 号 ) 12.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型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5 号 ) 2.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16、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 2008 36 号 ) 3.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 2011 20号 ) 4.刑法第114 条 7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5 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 第 2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 刑法修正案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