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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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11月南方电网计2013119 号附件2目录1. 总则 .12. 并网申请 .3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4. 工程设计与建设 .45. 并网验收 .56. 并网运行 .67.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68. 信息统计 .79. 咨询与投诉 .710. 附则 .7附件 1:接入 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8附件 2:接入 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9附件 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10附件 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

2、本) .12附件 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13附件 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14附件 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15附件 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21附件 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22附件 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23附件 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241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1. 总则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 10(

3、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接入 35 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1.4.对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 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4、)。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分为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编制与审查、工程设计与建设、并网验收、并网运行、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等 6 个阶段,用户参与环节的流程见下图,详细的流程图见附件 1 和附件 2。21 0 ( 2 0 ) 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并网申请方案确认工程建设合同签署电费结算项目业主 市局营业窗口 市局财务部并网申请 业务受理组织现场勘查参与现场勘查委托编制接入方案确认接入方案启动并网验收通知业主 签订合同7 日4 日签订合同并网验收申请答复接入方案电网配套工程设计 、 设计审查及施工支付电费 、 转付国家补贴资金负责接入系统工程设计 、 审查及施工提供发票

5、6 日接入系统工程及光伏发电工程竣工参与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及施工中间检查接收备案审核意见及接入方案1 1 日1 0 日是否接入 公共电网是否进入商业运行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答复并网 意向函4 日2 2 0 ( 3 8 0 ) 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并网申请方案确认工程建设合同签署电费结算市局财务部项目业主县局营业窗口3 日7 日4 日并网申请 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电网配套 工程建设并网验收申请确认方案启动并网验收通知业主 签订合同答复接入方案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支付电费 、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是否 居民用户是否委托编制接入方案提供发票5 日1 1 日5 日现场勘查接收 接入方案进

6、入商业运行 签订合同答复并网 意向函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6 日32. 并网申请2.1.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申请。2.2.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2.2.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见附件 3);2.2.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下同);2.2.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产权证明文件;2.2.4.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可参考附件 4)。2.3.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交的并网申请资料如下:2.3.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2.3.

7、2.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2.3.3.项目拟建设地点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明等文件;2.3.4.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还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导致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还需提供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2.4.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 2 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拟接入的电压等级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或县区供电局营业部(或市场部,下同)。2.5.对于拟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应在收到申请资

8、料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见附件5)。2.6.对于拟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组织现场勘查,并出具并网意向函。2.7.营业窗口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领取并网意向函。项目业主可持该意向函及其它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审核意见后提交给营业窗口。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3.1.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后,由县区供电局免费制订接入系统方案。43.2.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

9、政府备案审核后,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附件 6)制订接入系统方案。3.3.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3.1.在收到业主提交的备案审核意见及接入系统方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组织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见附件 7)。3.3.2.营业窗口负责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3.4.对于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4.1.对于非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

10、在收到业主提交的接入系统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3.4.2.对于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制订、评审并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含并网协议)。3.4.3.营业窗口负责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业主签署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后,由营业窗口接收。4. 工程设计与建设4.1.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以下简称“电网配套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

11、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4.2.各单位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4.3.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4.3.1.电网配套工程由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负责立项。4.3.2.地市供电局基建部负责按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电网配套工程组织实施。4.4.对于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配套工程由县区供电局计划建设部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54.5.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相关地市供电局参加。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相关技

12、术标准(见附件 6),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4.6.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4.7.供电局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5. 并网验收5.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和电网配套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见附件 8)。5.2.营业窗口受理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在 1 个工作

13、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相关部门签订后通知业主一次性签署确认。5.3.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5.3.1.由市场营销部在 3 个工作日内签订购售电合同(附件 9)5.3.2.由地市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在 3 个工作日内签订并网调度协议(附件 10)。5.3.3.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 11)。5.3.4.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地市供电局计量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5.4.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5.4.1.由县区局营业部在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含调度

14、运行相关内容)。5.4.2.在购售电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由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5.4.3.并网验收通过后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在 3 个工作日内安装计量装置。65.5.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在项目发电装置出口装设计量装置,满足项目发电量计量要求。在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满足上、下网电量双向分开结算要求,按照规程要求配置电能计量装置和计量自动化终端,具备正反向计量功能、分时计量功能和整点电量冻结功能,具备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测量及显示功能,采集信息及时反馈给项目业主。5.6.项目进入商业运行后,由营业窗口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5、并将接入系统方案及审查意见、并网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备案。6. 并网运行6.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服从调度机构调度,确保系统安全。6.2.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进行调度管理和专业指导,开展负荷预测、电力电量平衡、检修计划管理、电网风险评估等业务。6.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的公用线路开展计划检修,调度机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项目业主,并按电源考虑在并网点做安全隔离和接地措施。6.4.调度机构应定期披露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安全运行等信息。7.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7.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按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

16、(含脱硫、脱硝等环保电价)收购,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不直接抵扣。7.2.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7.3.对于接入 10(20)千伏电网的项目:7.3.1.由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负责按月抄表,并在 4 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7.3.2.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7.3.3.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7.4.对于接入 380(220)伏电网的项目:77.4.1.由县区供电局营业部负责按抄表周期抄表,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电量抄表单及电费结算单。7.

17、4.2.地市供电局财务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审核。7.4.3.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电费。7.5.各级市场营销部门负责预测并上报下一季度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及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清单,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省公司负责核查并编制本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经省级财政、价格和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财务部。7.6.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编制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报送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资金。7.7.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逐级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际

18、发电量,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和实际发电量,按月逐级下发补贴资金,各地市供电局或县区供电局负责按月转付补贴。8. 信息统计8.1.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和调度运行部门。8.2.各级财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本单位供电营业区内分布式光伏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情况,并抄送本级计划发展部门。8.3.各级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汇总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情况。9. 咨询与投诉9.1.各级单位应通过实体营业窗口、95598 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渠道,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服务指南、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受理项目业主投诉与建议。9.2.各营业窗口负责跟踪并网手续办理进程,并建立回访常态机制,开展客户回访和满意度调查。10. 附则10.1.本服务指南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10.2.本服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10.3.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工作属于公司新兴业务,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应积极征求项目业主和基层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持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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