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网(基建/3 )188-20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输变电工程验收,是指在“四通一平” 至工程移交期间 ,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实体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及确认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 输变电工程实行全过程验收管
2、理。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作。未经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启动投产。一一一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谁 主管、谁负责” 的原 则负责或参加相关 验收工作。2第六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二)负责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三)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工作。(四)负责协调总部层面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国网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
3、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开展直接管理的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第八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参与直接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三)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3(一)负责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所辖工程启动验收工作。(三)协调解决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运维检修部门管
4、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工程生产运行准备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参与所辖工程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三)指导开展工程建设阶段技术监督。(四)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所辖工程启动验收。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委会的管理职责(一)组织并批准成立启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二)审查批准启动调试方案,检查启动调试准备工作,审查工程启动验收报告。(三)协调工程启动外部条件,决定工程启动试运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四)审核启动调试、试运报告,主持工程移交生产事宜、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4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
5、责(一)组织所辖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受托组织开展有关工程启动验收工作。(二)负责所辖工程其他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一)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三级自检和监理初检工作。(二)按生产运行单位提交的拟参加的重要设备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清单,通知生产运行单位参加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三)参加或受委托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四)参加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并组织整改消缺。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部)责任(一)负责过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试运行期间的监理工作。(二)督促施工单位开展三级自检,组织监理初检,提出预验收申请。(三
6、)监督检查监理初检、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工作。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责任5(一)按照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完成三级自检和整改消缺工作。(二)配合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和启动验收,及时完成整改消缺工作。(三)配合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设备操作、巡视检查、调试试验工作,负责应急抢修工作。(四)按要求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限期处理遗留问题。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责任(一)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二)对出现的问题从设计角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7、三)提供完整的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四)在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对工程实体的设计符合性进行确认。第十七条 调试单位责任(一)负责编制系统调试大纲、调试方案。(二)负责工程项目调试工作,提交准确、齐全的调试报告。(三)配合工程各阶段验收工作。第十八条 生产运行单位责任6(一)负责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向启委会提交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二)参与系统调试和启动方案的编制和审查。(三)参与重要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对发现的缺陷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四)提交拟参加的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验收清单,并及时参加验收。(五)对重要交接试验进行过程见证并确认。第十九条 物资供应单位责任 (
8、一)参加物资进场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工作。(二)督促设备制造单位参加设备进场验收、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工作。(三) 督促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一一一 工程验收程序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验收计划。(二)工序作业前后,按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的关键环节或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原材料和7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设备交接试验等。(三)检验批(单元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均应开展班组自检、施工项目部复检、公司级专检。具备监理初检条件后,完成监理初检、中间验收。(
9、四)工程完工并完成所有中间验收后,开展竣工预验收、启动与系统调试、试运行、移交。第二十一条 各类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经整改闭环并经验收方认可方可开展后续工作。第二十二条 “四通一平 ”(指通水、通电、通路、通通讯及场地平整,下同)工程过程验收,参照主体工程相关条款执行。(一)属于不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在“四通一平” 工程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或委托业主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四通一平” 工程施工 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签署验收交接签证书(附件 2)。(二)属于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按照中间验收管理。第二十三条 “四通一平 ”工程验收交接 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地内无障碍物,满
10、足设计的平面布置以及标高要求。进场道路直通施工现场,满足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劳务的进出场要求。(二)通水工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取水及计量设施运行8情况良好,水质化验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全。(三)施工临时用电系统实施有效的安全防护;直埋电缆埋设深度和架空线路架设高度满足安全要求,直埋电缆路径设置方位标志,变压器、配电箱的选择和装设满足施工标准。(四)通讯设备齐全、完好,通讯畅通,通讯线路敷设规范,线缆有安全防护措施。(五)变电站围墙能有效隔离站内及站外区域,站外排水通畅。(六)对未完的收尾工程,明确内容、数量、完成期限,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业主项目部监督完成。一一一 隐蔽工程、材料设备
11、进场验收和设备交接试验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一)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施工项目部在进行主要材料或构配件、设备采购前,应将拟采购供货的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并按合同要求报业主项目部批准。施工项目部应在主要材料或构配件、设备进场后,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监理项目部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应对实物质量进行验收。9(二)对于甲供材料,由监理项目部组织,业主、施工、物资供应、生产厂家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检验。第二十五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一)施工项目部在隐蔽前48小时前通知监理,监理项目部于隐蔽前组织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
12、进行验收。(二)地基验槽等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项目见隐蔽工程主要项目清单(附件3)。第二十六条 运行单位需要参加隐蔽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拟参加验收项目的清单,业主项目部在验收前通知运行单位。现场验收按正常进度进行。第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由调试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生产运行单位参加,监理旁站或见证,试验合格后由生产运行单位签字确认结果。一一一 三级自检、监理初检和中间验收第二十八条 施工三级自检(一)班组自检应在检验批(单元工程)完成时,由施工班10组独立完成。(二)经班组自检合格后
13、,由施工项目部完成项目部复检工作。项目部复检不得与班组自检合并组织。(三)公司级专检由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开展,以过程随机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覆盖面。阶段性公司级专检完成后,编制公司级专检报告(附件4)。(四)公司级专检阶段划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中间验收的方式划分。(五)劳务分包工程的班组自检由施工总包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分包工程班组自检自行开展,项目部复检及公司级专检由总包和分包单位共同开展,共同签字。第二十九条 监理初检(一)施工项目部完成三级自检后,出具公司级专检报告,向监理项目部申请监理初检。(二)监理项目部审查施工单位自检结果,编制监理初检方案,组织监理初检。(三)监理初检主要核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符合工程实际,是否满足国家标准、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并对施工质量、工艺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四)监理初检以过程随机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的方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