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电子版2011.4.7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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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沈环保 201151 号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对涉及违法企业的处罚

2、应当坚持处罚法定的原则,对法律没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有明确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过罚相当的原则各执法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必 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量罚一致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发挥先例制度的作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四)重在纠正的原则实施自由裁量权不能以提高罚款金额为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执法部门

3、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五)罚教结合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从而提高社会各界自觉遵守、维护环境法律的意识。(六)与区域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与我市社会、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情况相结合,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环境保护情况,合理、灵活行使自

4、由裁量权,避免机械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一)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基准自由裁量权的处罚基准一般采用中线法,即在不考虑任何情节的情况下,取处罚幅度的中值,具体处罚时再按照违法情节予以上下浮动。虽然处罚基准一般采用中线法,但在下列情形下,应当适当提高处罚基准,加大处罚力度:1、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行动中;2、对于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例如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地、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中的违法行为;3、重点监管的行业。(二)自由裁量权量罚的其他原则对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倍数罚的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处罚金额不得少于

5、违法收益金额的 2 倍。(三)自由裁量权的细化1、自由裁量权档次的划分标准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针对一些违法行为,档次划分的考虑因素还包括对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程度、违法行为的危险程度等等。例如,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处罚时应划分在较高的档次中:(1)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罚。2、应予上调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的因素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情节的,应当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时上调行政处罚档次:(1)主观恶意的,上调档次,从重处罚;(2)屡罚屡犯的,上调档次,从重处罚。3、在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内上调处罚金额的因素

6、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的,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档次后,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范围内上调处罚金额:(1)同时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行为的;(2)不积极主动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4、应当下调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的因素: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的,应当在确定自由裁量权时下调处罚档次:(1)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2)主动有效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和后果的;(3)因过失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5、应当在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内下调处罚金额的因素当事人存在以下情节的,在确定自由裁量权处罚档次后,应当在档次范围内下调处罚金额:(1)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2)主动加装污染防治设施改正违法

7、行为的;(3)违法行为系初犯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主要上缴排污费或者罚款的。(四)按日计罚的适用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实施,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违法行为。(五)从一重处罚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坚持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优先适用处罚额度较高的法律规定。(六)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三、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程序(一)自由裁量权证据的收集各执法部门在对案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

8、应当主动收集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证据,例如企业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存在严重扰民行为等,并将涉及自由裁量权确定的证据在案件报送时一并移送至法制机构。(二)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法制机构在确定案件调查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后,应当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确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细化标准见附件),并对 自由裁量权适用从轻和从重的情节进行确定,根据以上确定情况最终确定罚款金额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自由裁量权的确定和实施,必须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笔录。(三)自由裁量权的变更如经过当事人申辩、陈述或者听证认为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变更的,必须报法制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变更依据载入

9、案卷。(四)自由裁量权的备案各执法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将自由裁量权说明笔录纳入案卷副卷,作为年终案卷评查及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四、自由裁量权实施的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软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县(市)环保局、分局和各相关执法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负责,将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工作抓实、抓好。(二)明晰考核,实施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市局也将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在推进实施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给予通

10、报批评。(三)不断完善,重在指导。下一阶段,市局法规处将结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编制案例指导的方式对细化困难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自由裁量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附件: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附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一、综合类自由裁量权明细表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逾期每天加 1 万元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

11、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12、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情节较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 可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可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

13、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情节严重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可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可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可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情节严重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可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的可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4、情节一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的可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可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 情节严重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可处 15 万元以上

15、 20 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情节较轻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列人登记表类情节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16、轻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情节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违反“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报告书类情节较轻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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