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适用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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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湘桥区财政局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程序 一、 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国发19872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财农字1987第 206 号) 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二、 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湘桥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三、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的规定,结合湘桥区“人均耕地”的实际情况,湘桥区区域内耕地占用税适用的税率为:城区内一般用地每平方米 10 元;意溪镇区域一般用地每平方米 9 元。对单位和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五、 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程序和有关政策(一)申报纳税程序:凡在湘桥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之日起 30 日内,持市国土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向湘桥区财政局农业股申报纳税,经区财政局农业股对占用耕地

3、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和缴款书,纳税人凭纳税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在确认税款缴入后,区财政局农业股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收据,纳税人凭纳税收据(通知联)向市国土局办理划拨用地。(二)有关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 5的滞纳金。湖南:地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

4、用税征收程序2011-6-20 16:44 读者上传 【大 中 小】 【打印】 【我要纠错】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征收程序、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总结两税移交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基层单位、纳税人和协税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流程如下: 一、建设用地资料送审程序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账号,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后,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

5、门征收窗口。纳税人按当地地税部门核实的应纳税额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在省国土部门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二、领取批地文件程序 5.纳税人带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预缴税款的银行回单,到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开具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并领取下列资料:(1)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征收机关缴库依据联) 、第三联(纳税人备查联) 、第四联(国土部门办证联) ;(2)耕地占

6、用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纳税人领取批地批件依据) 。 6.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第四联、纳税申报表第二联到省国土部门领取批地文件。 7.当地地税部门根据纳税人带回的缴款通知书第二联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缴入国库,并将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联次交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多缴部分由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 【财政局】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减免范围、条件、程序,执法与处罚规定 2011-04-26 信息来源: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

7、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鲁政发198781 号) 。全市平均税额每平方米 4.8 元,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下列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3、炸药库用地。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三)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2、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3、项目建设规划图;4、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耕地占用税减免程序:

8、1、申 报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起 30 日内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2、受 理征收机关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3、审 核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复杂,需向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

9、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需要上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在两日内(节假日顺延)上报。4、耕地占用税减免权限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减免税面积在 30 亩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税面积在 10 亩至 30 亩(含 30 亩)的,报市农税局审核,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减免税面积在 10 亩(含 10 亩)以下的,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核,抄报市农税局备案。(五)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执法与处罚1、税收执法(1)执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10 号文件规定: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10、执行。农业税收执法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执法程序送达纳税通知书。征收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时间(一般为四十天)前向纳税人送达纳税通知书。送达税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税收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税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2、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2001 年 4 月 30 日前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

11、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

12、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和泰安市契税征收规定 (泰政发200370 号文)等法律法规,具有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由征收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予以处罚。3、承诺时限凡是手续齐全、资料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申报,当日办理;在权限内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申报,当日办理;需上报审批的两日内上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类

13、别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1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 2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三)项 3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四)项 4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14、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5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6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7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8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9 耕地占用

15、税、契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10 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行政征收 1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行政强制 1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项 2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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