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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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管理与监督检查、重大安全环保因素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第二章 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内容第四条 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二)

2、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三)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四)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五)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管理与监督检查(六)重大安全环境因素控制(七)应急准备与响应(八)项目现场安全环保奖惩管理第三章 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第五条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安全环保管理策划。第六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工程师,根据公司已建立的项目环境因素清单、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清单、项目设计文件,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确定控制程序识别、评价施工过程安全、环境因素,编制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清单。根据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管理规定确定应进行安

3、全环保检查的内容、编制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记录表。第七条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合同、施工管理实施计划、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清单和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编制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并报送工程建设部经理进行审批。第八条 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环保管理方针和目标、项目施工环境因素清单、项目施工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单、项目施工适用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律法规)要求、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施工过程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监督和测量、项目应急准备与响应计划等。第九条 施工安全环保实施

4、计划审批后,进行发布并分发给项目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分包商、用户等。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第十条 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分包商项目经理成立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组织、监督和管理,协调施工过程各单位之间的安全环保管理关系,定期召开安全环保管理例会,处理项目现场重大安全环保事项。第十一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安全工程师等。安全工程师可以受项目经理委托,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应列入施工安全环保实施计划。第五章 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5、第十三条 在施工开工前,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工程师,根据项目施工情况,编制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经项目经理校核、工程建设部经理批准后,发送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商相关管理人员,并进行规章制度交底,保存交底记录;用于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的检查、控制和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一) 项 目现场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二) 项 目现场 安全环保会议管理规定(三) 项 目现场 安全环保检查管理规定(四) 项 目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五) 项 目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六) 项 目现场动 火安全管理规定(七) 项 目现场劳动 保护管理规定(八) 项

6、目现场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九) 项 目现场 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十) 项 目现场 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规定(十一) 项目 现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十二) 项目 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十三) 项目 现场电气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十四) 项目 现场机械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十五) 项目 现场起吊设备及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施工分包商应执行项目部编制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在施工开工前,项目部和施工分包商应按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分别对项目现场的员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第十七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方式为集中学习或自学。第十八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培训

7、教育应予以记录,并进行适当的考核。第七章 施工分包商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按其职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过程及施工分包商进行安全环保控制、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监督和管理检查主要包括:(一)施工开工前安全环保检查(二)日常安全环保检查(三)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四)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安全环保检查第二十一条 项目现场及施工分包商各项安全环保检查应编制检查记录表,并按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检查管理规定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检查记录表上予以记录。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项,应填写项目现场安全环保整改通知单,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发送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实施后应

8、进行验证和记录。第二十二条 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按照项目现场安全环保会议管理规定,定期召开项目现场安全环保会议,报告项目现场和施工分包商安全环保管理的现状和情况,讨论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及其相应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奖惩办法,确定进一步的安全环保管理要求。会后,应编制会议纪要, 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送给相关方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应提请、协助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 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

9、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它情形。第八章 重大安全环保因素控制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环保工程师人员根据 项目环境因素清单和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清 单,确定施工 过程潜在的重大环境因素、重大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并根据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确定控制程序编制重大安全环保因素控制措施一览表。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督促相关方按照重大安全环保因素控制措施一览表要求,对重大安全环保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确保项目达到安全环保管理目标。第九章 应急准备与响应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全工程师人员根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编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发送给项目相

10、关人员和施工分包商。第二十七条 施工分包商负责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具体要求的落实。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开工前,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检查各项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按制订的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由相关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相关规定,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第十章 安全环保奖惩管理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程师应根据项目部自身情况编制、修订项目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并对项目部成员发送和施工分包商进行交底。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和施工

11、分包商应根据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落实,并根据 项目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对相关事项予以奖惩。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考核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安全考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代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考核对象为公司工程建设部,考核具体追责由工程建设部内部细化。第三十四条 未对新进作业人员开展进场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无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签字代签等,处以3005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定期开展项目安全会议,或缺少会议记要和签到,处以30010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或检查无记录、记录签字不齐全或代签,或检查发现隐患未下发整改通知单,处以3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

12、业不执行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和要求,无证操作、人证不符、监护人员擅离职守、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处以3001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现场危险作业未执行项目现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和要求,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确认表、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员、无证操作等,处以300100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无施工技术方案或方案未进行交底,则进行施工作业;或交底记录不全,有代签,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未制定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或未经项目经理审批发布、进行交底,处以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且项目部提供不出对应可追溯的管理痕迹,处以2005

13、00元罚款;针对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处以1000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政府部门组织检查发现不合规项,且被通报批评,处以20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 由于管理的原因,导致现场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处以1万元罚款;发生重伤安全生产事故,处以5000元罚款。第四十四条 现场发全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上报公司或虚报、漏报,处以 5000 元罚款。第四十五条 伪造或提供虚假安全管理资料,处 1000 元罚款。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 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原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XX 发2014542 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 具体规定要求详见工程项目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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