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运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公司按照上级规定,所辖营运客车全部纳入山东省交通局监控平台的实时监控中,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为发挥监控作用,掌握营运车辆运行状况,对在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予以惩处和纠正,达成整治效果,按照安全管理“四不放过”原则,山东交运客运公司安委会制定本处理办法:一、驾驶员和融资经营者责任: (一)驾驶员和融资经营者具有维护车载安全设备正常有效的责任,掌握 GPS、北斗、集团 3G 车载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操作。(二)为确保车载安全监控设备保持在正常工作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卸改变车载终端的结构。车载终端
2、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及时向公司监控人员汇报,并及时至相关技术部门维修。接到监控人员关于终端设备维修通知的,应及时至相关技术部门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反馈给监控人员。(三)严禁无故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四)通信卡(SIM ) 、硬盘和内存卡等车载监控设备的装载用品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或数据载体,不得擅自拆卸或别做他用。(五)在接到监控管理人员要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后,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执行。(六)道路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标志的要求行驶。对无限速标志的路段,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90 公里/小时。国道、省级道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70 公里/小时。(七)营运车辆
3、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充足的精力,24 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 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30 分钟,连续驾驶 3 小时以上必须停车休息 20 分钟以上。需要更替驾驶员的必须在安全区域停车更换,并按照所驾驶车辆车载安全监控设备要求正确更换行驶记录仪卡片。(八)遵守凌晨 2 时至 5 时的强制停车休息制度,营运车辆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应提前预测、选择停车休息地点,不得延时停车或提前运行。因故无法按时停车或运行的应及时汇报给公司安全领导,并保留相关证据备查。(九)车上乘员总数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严禁超员。(十)车辆在非站点(包括高速公路)严禁上下人员或行包货物。(
4、十一)严禁长期占用超车道;严禁在紧急停车带即路肩行驶。(十二)营运车辆驾乘人员在提示车上乘客系好安全带和不得在车内随意走动的同时,车辆行驶中驾乘人员自身必须系安全带。(十三)驾驶禁止行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期间除正常饮水外不得饮食和吸烟;不得接打电话、收发信息(包括使用蓝牙耳机等无线设备)或从事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行为。二、违法违规处理措施(一)车载安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驾乘人员应立即与监控人员通报情况并尽力恢复。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监控或接到故障通知未在限期内修复的,超限一天罚款 200 元,该车待车载安全监控设备修复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超限多日的依天数累计处罚。注:确因设备原
5、因造成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的,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应及时向公司安管领导说明情况,及时处理和修复。并保留相关证据备查。人为造成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监控,其性质较为恶劣,经查实罚款 2000 元,违规行为人下岗 10 天,并承担设备修复责任。融资经营者违反此规定的,相关车辆在设备修复后停运整顿10 天。注:人为造成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无法正常监控的行为包括:1、擅自拆动设备配件,切断设备供电,使车载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2、损坏设备天线或在其上设置屏蔽物品,造成信息传输不利。3、人为将摄像位置移动或设置遮挡物无法正常获取监控图像。4、擅自将车载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或毁坏。(二)操作监控设备恶意报
6、警,经查实,每次罚款 100 元,性质恶劣的除按照次数处罚外,违法违规行为人下岗学习 3 天。(三)私自拆用车载安全监控设备装载用品,责令其恢复设备原状,罚款 500 元;造成设备故障和其他损失的,责任由违规人承担。(四)拒不执行监控员纠正指令的,每次罚款 100 元;发生三次以上或性质恶劣每次罚款 200 元,并按照违规次数累计下岗天数。(五)安全考核月内发生 3 次以内超速情况的,每次罚款 100元;超速三次以上或严重超速,每次罚款 200 元,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人按照违法违规次数累计下岗天数。注:1、超速为车辆行驶时速超过 95Km/小时持续 3 分钟以上;2、严重超速为车辆行驶时速超过
7、100Km/小时持续 3 分钟以上。(六)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应合理安排作息,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杜绝疲劳驾驶情况的发生。持续驾驶 3 小时 30 分钟以上或在接到监控员要求停车休息的警告或通知后应立即选择地点停车休息 20分钟以上,需更替驾驶员的按照规定更换驾驶员并正确更换记录仪卡片。拒不接受警告或不执行监控员指令的,日发生一次予以警告;日发生两次以上每次罚款 100 元,情形严重的处罚违规行为人下岗3 天。(七)无故未严格执行凌晨 2 时至 5 时 3 小时停车休息制度的,每发生一次对相关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罚款 2000 元,相关责任人下岗 10 天,车辆停班整顿 10 天。(八)发生超员情形
8、的,每发生一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和融资经营者罚款 2000 元,违法违规行为人下岗 30 天,车辆停班整顿 30天;情形严重的,取消其集团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资格,报集团公司备案。(九)车辆在非站点上下人员或行包货物,每发生一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人或融资经营者罚款 500 元,下岗 3 天,车辆停班整顿 3天。(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人员或行包货物,发生一次取消违法违规行为人在集团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资格,报集团公司备案,违法违规车辆停运整顿 30 天。(十一)长期占用超车道或在紧急停车带(路肩)行驶,每发生一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罚款 200 元,情形严重的并罚下岗 3 天,车辆停班整顿 3 天。(十二)
9、驾驶员未按照规定要求佩戴安全带(包括副驾驶座位人员) ,安全考核月内发生一次予以警告,两次以上,每发生一次处罚当事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罚款 100 元,多次累计处罚。(十三)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期间违规饮食、接打电话、收发信息或有其他例如吸烟、聊天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发生禁止行为)的,每发生一次罚款 100 元,经劝、警告仍然继续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罚款 200 元。(十四)不接受处理的,取消违法违规驾驶员的报班资格,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三、违法违规处理执行(一)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责任人必须在接到违法违规整改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递交书面检讨。(二)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必须在接到
10、违法违规整改通知 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按照罚款额度在薪酬或结算款中加倍扣除。(三)停班下岗人员,在下岗首日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到,并将下岗人员的、原件递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四)车辆停运,相关人员必须在停运首日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到,将车辆 、等车辆证件原件递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五)为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级规章制度和纪律,保证行车安全,在安全会、公示栏公开通报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处理。(六)违法违规情况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按照罚款额度在薪酬或结算款中加倍扣除,同时其它处罚予以加倍。(七)违法违规情况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拒不接受处理性质恶
11、劣的,取消其集团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资格,报集团公司备案。融资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的,其车辆长期停运,由此衍生的其他责任及损失由其自负。(八)发生违法违规的驾驶员或融资经营者,其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理纳入年终考核参考。四、其它说明:(一)营运车辆监控周期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考核。(二)下岗或停运日为违法违规责任人或车辆融资经营者收到处理通知后次日,多日循环班次为违法违规责任人或车辆融资经营者收到处理通知后车辆回程次日。(三)处罚停运天数不足多日循环班次循环周期的,为一个班次。(四)责任人接到设备故障限期维修通知,而未按要求及时修复导致停班等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负。(五)同一车辆因同一故障原因导致监控不正常,月度考核周期内需维修 3 次以上的情况,由公司安委会依据相关制度决定是否停运处理。(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导致的下岗、停运等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由违法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201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