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方案安全标准技术设计标准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3123257 上传时间:2019-05-2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项目方案安全标准技术设计标准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项目方案安全标准技术设计标准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项目方案安全标准技术设计标准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项目方案安全标准技术设计标准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项目方案安全标准技术设计标准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8年度013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_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5.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6. 建 筑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装 、 使 用 拆 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215-20107. 建 筑 施 工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276-20128.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2、收 规 范 GB50278-20109. 建 筑 施 工 升 降 设 备 设 施 检 验 标 准 JGJ305-20131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50720-201111.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202-201012. 建 筑 深 基 坑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311-201313. 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14. 建 筑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JGJ332-20141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3、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7.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_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强 条 具 体 内 容一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130-20111 3.4.3 可 搞 托 撑 受 压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不 应 小 于 40KN 支 托 板 厚 不 应 小 于 5mm。2 6.2.3 主 节 点 处 必 须 设 置 一 根 横 向 水 平 杆 , 用 直 角 扣 件 扣 接 且 严 禁 拆 除 。3 6.3.3

4、脚 手 架 立 杆 基 础 不 在 同 一 高 度 上 时 必 须 将 高 处 的 纵 向 扫 地 杆 向 低 处 延 长 两 跨 与 与 立杆 固 定 , 高 低 差 不 应 大 于 1m。 靠 边 坡 上 方 的 立 杆 轴 线 到 边 坡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0mm( 图 6.3.3) 。图 6.3.3 纵、 横 向扫地杆 构 造 1-横向扫 地 杆; 2-纵 向扫地杆4 6.3.5单 排 、 双 排 与 满 堂 脚 手 架 立 杆 接 长 除 顶层 顶 步 外 , 其 余 各 层 各 步 接 头 必须采 用对接扣件连 接。5 6.4.4开 口 型 脚 手 架 的 两 端 必

5、 须 设 置 连 墙 件 ,连 墙 件 的 垂 直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建 筑物的 层高,并且不 应大于4m。6 6.6.3高 度在24m 及以上的 双 排脚手架 应在外侧 全立面 连续设 置 剪 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 的 单 、 双 排 脚手 架 ,均必须在 外 侧两 端 、 转 角及中间间隔 不 超过 15m的 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 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图 6.6.3 图 6.6.3 高度 24m以下剪 刀撑布置7 6.6.5 开 口型双排脚手 架的两端均 必须设置横向斜 撑。8 7.4.2单 、 双 排 脚 手 架 拆 除 作 业 必 须 由 上 而 下逐 层 进 行

6、, 严 禁 上 下 同 时 作 业 ;连墙 件必须随脚手 架逐层拆除 , 严禁先将 连墙件整 层或数层拆除 后再拆脚手 架;分段 拆除高差大于 两步时,应 增设连墙件 加固。9 7.4.5 卸 料时各构配件 严禁抛掷至 地面。10 8.1.4扣 件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应 检 查 产 品 合 格 证 ,并 应 进 行 抽 样 复 试 , 技 术 性 能 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钢管脚手 架扣件G B 15831 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 前应逐个挑选 ,有裂缝、变 形、螺栓出 现滑丝的严 禁使用。11 9.0.1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装 与 拆 除 人 员 必 须是 经 考 核 合

7、 格 的 专 业 架 子 工 。 架子工 应持证上岗。-_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一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2 9.0.4 钢 管上严禁打孔 。13 9.0.5作 业 层 上 的 施 工 荷 载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不 得 超 载 。 不 得 将 模 板 支 架 、 缆风 绳 、泵 送 混 凝 土 和 砂 浆 的 输 送 管 等 固 定在 架体 上 ; 严 禁 悬 挂 起 重 设 备 , 严 禁拆除 或移动架体上 安全防护设 施。14 9.0.7 满 堂支撑架顶部 的实际荷载 不得超过设计规 定。15

8、 9.0.13在 脚手架使用期 间,严禁拆 除下列杆件: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 。16 9.0.14 当 在 脚 手 架 使 用 过 程 中 开 挖 脚 手 架 基础 下 的 设 备 基 础 或 管 沟 时 必 须对脚 手架采取加固 措施。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 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 200;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 350:木杆件,不应大于 250。2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

9、定:1.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 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 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3.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mm 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 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

10、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 20m 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 40mm50mm 木条或 25mm80mm 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8mm3.5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_应采用搭接,搭接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500mm, 并 应 采 用 2个 旋 转 扣 件 分 别 在 离

11、杆 端 不 小 于100mm处 进 行 固 定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3 6.2.4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 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 2 跨,高低差不得大于 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 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12、,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 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 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 10m 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 ,其宽度宜为 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 4560。当建筑层高在 820m 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

13、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 6.2.4-2)。当建筑层高超过 20m 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 6.2.4-3)。-_图 6.2.4-1 剪刀撑布置图(一)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二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3 6.2.4 图 6.2.4-2 剪刀撑布置图(二)-_图 6.2.4-3 剪刀撑布置图(三)6.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 5m 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 69m,竖向间距 23m 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

14、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三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1 2.0.1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操作 证 , 并 应 经 过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后 持 证 上 岗 。2 2.0.2机 械 必 须 按 出 厂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 承 载 能 力 和 使 用 条 件 , 正 确 操 作 ,合 理 使 用 , 严 禁 超 载 、 超 速 作 业 或 任 意 扩 大 使 用 范 围 。3 2.0.3 机 械 上 的 各 种 安 全

15、 防 护 和 保 险 装 置 及 各 种 安 全 信 息 装 置 必 须 齐 全 有 效 。4 2.0.21清 洁 、 保 养 、 维 护 机 械 或 电 气 装 置 前 , 必 须 先 切 断 电 源 , 等 机 械 停 稳 后 再 进 行操 作 。 严 禁 带 电 或 采 用 预 约 送 电 时 间 的 方 式 进 行 检 修 。5 4.1.11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变 幅 限 位 器 、 力 矩 限 制 器 、 起 重 量 限 制 吕 、 防 坠 安 全 器 、 钢 丝绳 防 脱 装 置 、 防 脱 钩 装 置 以 及 各 种 行 程 限 位 开 关 等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16、 必 须 齐 全 有效 , 严 禁 随 意 调 整 或 拆 除 。 严 禁 利 用 限 制 器 和 限 位 装 置 代 替 操 纵 机 构 。6 4.1.14在 网 速 达 到 9.0m/s 及 以 上 或 大 雨 、 大 雪 、 大 雾 等 恶 劣 天 气 时 , 严 禁 进 行 建 筑 起重 机 械 的 安 装 拆 卸 作 业 。7 4.5.2桅 杆 式 起 重 机 专 项 方 案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 并 应 经 专 家 论 证 后 实 施 。 施 工 单位 必 须 指 定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对 桅 杆 式 起 重 机 的 安 装 、 使 用 和 拆 卸 进 行

17、现 场 监 督 和监 测 。8 5.1.4( 土 石 方 机 械 ) 作 业 前 , 必 须 查 明 施 工 场 地 内 明 、 暗 铺 设 的 各 类 管 线 等 设 施 ,并 应 采 用 明 显 记 号 标 识 。 严 禁 在 离 地 下 管 线 、 承 压 管 道 1m 距 离 以 内 进 行 大 型机 械 作 业 。9 5.1.10( 土 石 方 机 械 ) 机 械 回 转 作 业 时 , 配 合 人 员 必 须 在 机 械 回 转 半 径 以 外 工 作 。 当需 要 回 转 半 径 以 内 工 作 时 , 必 须 将 机 械 停 止 回 转 并 制 动 。10 5.5.6( 拖 式

18、 铲 运 机 ) 作 业 中 , 严 禁 人 员 上 下 机 械 , 传 递 物 件 , 以 及 在 铲 斗 风 、 拖 把或 机 架 上 坐 立 。11 5.10.20 装 载 机 转 向 未 锁 闭 时 , 严 禁 站 在 前 后 车 架 之 间 进 行 检 修 保 养 。12 5.13.7( 强 夯 机 械 ) 夯 锤 下 落 后 , 在 吊 钩 尚 未 降 至 夯 锤 吊 环 附 近 前 , 操 作 人 员 严 禁 提前 下 坑 挂 钩 。 从 坑 中 提 锤 时 , 严 禁 挂 钩 人 员 站 在 锤 上 随 锤 提 升 。13 7.1.23 桩 孔 成 型 后 , 当 暂 不 浇

19、筑 混 凝 土 时 , 孔 口 必 须 及 时 封 盖 。14 8.2.7(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 料 斗 提 升 时 , 人 员 严 禁 在 料 斗 下 停 留 或 通 过 ; 当 需 在 料 斗 下方 进 行 清 理 或 检 修 时 , 应 将 料 斗 提 升 至 上 止 点 , 并 必 须 用 保 险 销 锁 牢 。15 10.3.1 木 工 圆 锯 上 的 旋 转 锯 片 必 须 设 置 防 护 罩 。16 12.1.4焊 割 现 场 及 高 空 焊 割 作 业 下 方 , 严 禁 堆 放 油 类 、 木 材 、 氧 气 瓶 、 乙 炔 瓶 、 保 温材 料 等 易 燃 、 易

20、爆 物 品 。17 12.1.9对 承 压 状 态 的 压 力 容 器 和 装 有 剧 毒 、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的 容 器 , 严 禁 进 行 焊 接 或切 割 作 业 。四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_1 4.0.1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评 定 中 , 保 证 项 目 应 全 数 检 查 。2 5.0.3 当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评 定 的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时 , 必 须 限 期 整 改 达 到 合 格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五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

21、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1 2.0.3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 、 拆 卸 作 业 应 配 备 下 列 人 员 :1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负 责 人 、 机 械 管 理 人 员 ;2 具 有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的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 起 重 司 机 、起 重 信 号 工 、 司 索 工 等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人 员 。2 2.0.9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塔 式 起 重 机 严 禁 使 用 :1 国 这 明 令 淘 汰 的 产 品 ;2

22、超 过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经 评 估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3 不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产 品 ;4 没 有 完 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产 品 。3 2.0.14当 多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在 同 一 施 工 现 场 交 叉 作 业 时 , 应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 并 应 采 取 防碰 撞 的 安 全 措 施 。 任 意 两 台 起 重 机 之 间 的 最 小 架 设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低 位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起 重 臂 端 部 与 另 一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塔 身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23、 于 2m;2 高 位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最 低 位 置 的 部 件 ( 或 吊 钩 升 至 最 高 点 或 平 衡 重 的 最 低 部 位 )与 低 位 塔 式 起 重 机 中 处 于 最 高 位 置 部 件 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m。4 2.0.16塔 式 起 重 机 在 安 装 前 和 使 用 过 程 中 ,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不 得 安 装 和 使 用 :1 结 构 件 上 有 可 见 裂 纹 和 严 重 锈 蚀 的 ;2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存 在 塑 性 变 形 的 ;3 连 接 件 存 在 严 重 磨 损 和 塑 性 变

24、 形 的 ;4 钢 丝 绳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的 ;5 安 全 装 置 不 齐 全 或 失 效 的 。5 3.4.12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安 全 装 置 必 须 齐 全 , 并 应 按 程 序 进 行 调 试 合 格 。6 3.4.13 连 接 件 及 其 防 松 防 脱 件 严 禁 用 其 他 代 用 品 代 用 。 连 接 件 及 其 防 松 防 脱 件 应 使 用力 矩 扳 手 或 专 用 工 具 紧 固 连 接 螺 栓 。7 4.0.2 塔 式 起 重 机 使 用 前 , 应 对 起 重 司 机 、 起 重 信 号 工 、 司 索 工 等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技

25、术 交 底 。8 4.0.3 塔 式 起 重 机 的 力 矩 限 制 器 、 重 量 限 制 器 、 变 幅 限 位 器 、 行 走 限 位 器 、 高 度 限 位器 等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和 拆 除 , 严 禁 用 限 位 装 置 代 替 操 纵 机 构 。9 5.0.7 拆 卸 时 应 先 降 节 、 后 拆 除 附 着 装 置 。六 建 筑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装 、 使 用 拆 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215-20101 4.1.6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施 工 升 降 机 不 得 安 装 使 用 :1 属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或

26、 禁 止 使 用 的 ;2 超 过 由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或 制 造 厂 商 规 定 使 用 年 限 的 ;3 经 检 验 达 不 到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4 无 完 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的 ;5 无 齐 全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的 。2 4.2.10 安 装 作 业 时 必 须 将 按 钮 盒 或 操 作 盒 移 至 吊 笼 顶 部 操 作 , 当 导 轨 架 或 附 墙 架 上 有-_人 员 作 业 时 , 严 禁 开 动 升 降 机 。3 5.2.2 严 禁 施 工 升 降 机 使 用 超 过 有 效 标 定 期 的 防 坠 安 全 器 。

27、4 5.2.10 严 禁 用 行 程 限 位 开 关 作 为 停 止 运 行 的 控 制 开 关 。5 5.3.9 严 禁 在 施 工 升 降 机 运 行 中 进 行 保 养 、 维 护 作 业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七 建 筑 施 工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276-20121 3.0.1起 重 吊 装 作 业 前 , 必 须 编 制 吊 装 作 业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应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交 底 ; 作 业 中 , 未 经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

28、2 3.0.19 暂 停 作 业 时 , 对 吊 装 作 业 中 未 形 成 稳 定 体 系 的 部 分 , 必 须 采 取 临 时 固 定 措 施 。3 3.0.23对 临 时 固 定 的 构 件 , 必 须 在 完 成 了 永 久 固 定 , 并 经 检 查 确 认 无 误 后 , 方 可 解 除临 时 固 定 措 施 。八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78-20101 1.0.3对 大 型 、 特 殊 、 复 杂 的 起 重 设 备 的 吊 装 或 在 特 殊 、 复 杂 环 境 下 的 起 重 设 备 的 吊装 , 必 须 制 订 完 善 的

29、吊 装 方 案 。 当 利 用 建 筑 结 构 作 为 吊 装 的 重 要 承 力 点 时 , 必须 进 行 结 构 的 承 载 核 算 , 并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书 面 同 意 。2 2.0.3安 装 挠 性 提 升 构 件 时 ,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压 板 固 定 钢 丝 绳 时 , 压 板 应 无 错 位 、 无 松 动 。2 楔 块 固 定 钢 丝 绳 时 , 钢 丝 绳 紧 贴 楔 块 的 圆 孤 段 应 楔 紧 、 无 松 动 。3 钢 丝 绳 在 出 、 入 导 绳 装 置 时 , 应 无 卡 阻 , 放 出 的 钢 丝 绳 应 无 打 旋 、 无 碰

30、撞 。4 吊 钩 在 下 限 位 置 时 , 除 固 定 绳 尾 的 圈 数 外 , 卷 筒 上 的 钢 丝 绳 不 应 少 于 2 圈 。5 起 升 用 钢 丝 绳 应 无 编 接 接 长 的 接 头 ; 当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接 长 时 , 接 头 的 连 接 强度 不 应 小 于 钢 丝 绳 破 断 拉 力 的 90%。6 起 重 链 条 经 过 链 轮 或 导 链 架 时 应 自 由 、 无 卡 阻 和 爬 链 。3 4.0.2( 电 动 葫 芦 ) 连 接 运 行 小 车 两 墙 板 的 螺 柱 上 的 螺 母 必 须 拧 紧 , 螺 母 的 锁 件 必 须装 配 正 确 。九

31、 建 筑 施 工 升 降 设 备 设 施 检 验 标 准 JGJ305-20131 3.0.7 严 禁 使 用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施 工 升 降 设 备 设 施 。2 4.2.9 防 坠 装 置 与 提 升 设 备 严 禁 设 置 在 同 一 个 附 墙 支 承 结 构 上 。3 4.2.15 附 着 式 脚 手 架 架 体 上 应 有 防 火 措 施 。4 5.2.8 安 全 锁 应 完 好 有 效 , 严 禁 使 用 超 过 有 效 标 定 期 限 的 安 全 锁 。5 6.2.9吊 笼 安 全 停 靠 装 置 应 为 刚 性 机 构 , 且 必 须 能 承 担 吊 笼

32、、 物 料 及 作 业 人 员 等 全 部荷 载 。6 7.2.15 严 禁 使 用 超 过 有 效 标 定 期 限 的 防 坠 安 全 器 。7 8.2.8( 塔 式 起 重 机 ) 钢 丝 绳 必 须 设 有 防 脱 装 置 。 该 装 置 与 滑 轮 及 卷 筒 轮 缘 的 间 距 不得 大 于 钢 丝 绳 直 径 的 20%。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50720-20111 3.2.1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库 房 与 在 建 工 程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5m,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及 其加 工 场 、 固 定 动

33、 火 作 业 场 与 在 建 工 程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m, 其 他 临 时 用 房 、临 时 设 施 与 在 建 工 程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m。2 4.2.1 宿 舍 、 办 公 用 房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徐 伟 下 列 规 定 :-_1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应 为 A 级 。 当 采 用 金 属 夹 芯 板 材 时 , 其 芯 材 的 燃 烧性 能 等 级 应 为 A 级 。3 4.2.2发 电 机 房 、 变 配 电 房 、 厨 房 操 作 间 、 锅 炉 房 、 可 燃 材 料 库 房 及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34、品库 房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应 为 A 级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GB50720-20114 4.3.3既 有 建 筑 进 行 扩 建 、 改 建 施 工 时 , 必 须 明 确 划 分 施 工 区 和 非 施 工 区 。 施 工 区 不得 营 业 、 使 用 和 居 住 ; 非 施 工 区 继 续 营 业 、 使 用 和 居 住 时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施 工 区 和 非 施 工

35、 区 之 间 应 采 用 不 开 设 门 、 窗 、 洞 口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h的 不 燃 烧 隔 墙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2 非 施 工 区 的 消 防 设 施 应 完 好 和 有 效 , 疏 散 通 道 应 保 持 畅 通 , 并 应 落 实 日 常 值班 及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 施 工 区 的 消 防 安 全 应 配 有 专 人 值 守 , 发 生 火 情 应 能 立 即 处 置 。4 施 工 单 位 应 向 居 住 和 使 用 者 进 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 告 知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疏 散 通道 的 位 置 及 使 用

36、方 法 , 同 时 应 组 织 疏 散 演 练 。5 外 脚 手 架 搭 设 不 应 影 响 安 全 疏 散 、 消 防 车 正 常 通 行 及 灭 火 救 援 操 作 , 外 脚 手架 搭 设 长 度 不 应 超 过 该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周 长 的 1/2。5 5.1.4施 工 现 场 的 消 火 栓 泵 应 采 用 专 用 消 防 配 电 线 路 。 专 用 消 防 配 电 线 路 应 自 施 工 现场 总 配 电 箱 的 总 断 路 器 上 端 接 入 , 且 应 保 持 不 间 断 供 电 。6 5.3.5临 时 用 房 的 临 时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37、表 5.3.5 的 规 定 :表 5.3.5 临 时 用 房 的 临 时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临 时 用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火 灾 延 续 时 间(h) 消 火 栓 用 水 量(L/s) 每 支 水 枪 最 小 流 量(L/s)1000m2 5000m2 1 15 57 5.3.6在 建 工 程 的 临 时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5.3.6 规 的 定 。表 5.3.6 在 建 工 程 的 临 时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在 建 工 程 ( 单 体 ) 体 积 火 灾 延 续 时 间(h) 消 火 栓 用 水 量(L/s) 每 支 水 枪 最 小

38、 流 量(L/s)10000m3 30000m3 2 20 58 5.3.9在 建 工 程 的 临 时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不 应 小 于 表 5.3.9 规 的 定 。表 5.3.9 在 建 工 程 的 临 时 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建 筑 高 度 、 在 建 工 程 体 积( 单 体 )火 灾 延 续 时 间(h)消 火 栓 用 水 量(L/s)每 支 水 枪 最 小 流 量(L/s)24m50m体 积 50000m3 1 15 59 6.2.1用 于 在 建 工 程 的 保 温 、 防 水 、 装 饰 及 防 腐 等 材 料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39、 求 。10 6.2.3室 内 使 用 油 漆 及 其 有 机 溶 剂 、 乙 二 胺 、 冷 底 子 油 等 易 挥 发 产 生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的物 资 作 业 时 ,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 作 业 场 所 严 禁 明 火 , 并 应 避 免 产 生 静 电 。11 6.3.1施 工 现 场 用 火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3 焊 接 、 切 割 、 烘 烤 或 加 热 等 支 火 作 业 前 , 应 对 作 业 现 场 的 可 燃 物 进 行 清 理 ,作 业 现 场 及 其 附 近 无 法 移 走 的 可 燃 物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对 其 覆 盖

40、或 隔 离 。-_5 裸 露 的 可 燃 材 料 上 严 禁 直 接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9 具 有 火 灾 、 爆 炸 危 险 的 场 所 严 禁 明 火 。12 6.3.3施 工 现 场 用 应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储 装 气 体 的 罐 瓶 及 其 附 件 应 合 格 、 完 好 和 有 效 ; 严 禁 使 用 减 压 器 及 其 他 附 件缺 损 的 氧 气 瓶 , 严 禁 使 用 乙 炔 专 用 减 压 器 、 回 火 防 止 器 及 其 他 附 件 缺 损 的 乙炔 瓶 。常用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汇总表序号强 条编 号 强 条 具体内容十 一 建 筑 施

41、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202-20101 4.4.2(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结 构 构 造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架 体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5 倍 楼 层 层 高 ;2 架 体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2m ;3 直 线 布 置 的 架 体 支 承 跨 度 不 得 大 于 7m, 折 线 或 曲 线 布 置 的 架 体 , 相 邻 两 主 框架 支 撑 点 处 的 架 体 外 侧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5.4m;4 架 体 的 水 平 悬 挑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2m, 且

42、不 得 大 于 跨 度 的 1/2;5 架 体 全 高 与 支 承 跨 度 的 乘 积 不 得 大 于 110m22 4.4.5附 着 支 承 结 构 应 包 括 附 墙 支 座 、 悬 臂 梁 及 斜 拉 杆 , 其 构 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竖 向 主 框 架 所 覆 盖 的 每 个 楼 层 处 应 设 置 一 道 附 墙 支 座 ;2 在 使 用 工 况 时 , 应 将 竖 向 主 框 架 固 定 于 附 墙 支 座 上 ;3 在 升 降 工 况 时 , 附 墙 支 座 上 应 设 有 防 倾 、 导 向 的 结 构 装 置 ;4 附 墙 支 座 应 采 用 锚 固 螺

43、栓 与 建 筑 物 连 接 , 受 拉 螺 栓 的 螺 母 不 得 小 于 两 个 或 应采 用 弹 簧 垫 圈 加 单 螺 母 , 螺 杆 露 出 螺 母 端 部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3 扣 , 并 不 得 小于 10mm, 垫 板 尺 寸 应 由 设 计 确 定 , 且 不 得 小 于 100mm100mm100mm;5 附 墙 支 承 在 建 筑 物 上 连 接 处 混 凝 土 的 强 度 应 按 设 计 要 求 确 定 , 且 不 得 小 于C10。3 4.4.10物 料 平 台 不 得 与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架 各 部 位 和 各 结 构 件 相 连 , 其 荷 载 应

44、 直 接 传 递 给建 筑 结 构 。4 4.5.1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必 须 具 有 防 倾 覆 、 防 坠 落 和 同 步 升 降 控 制 的 安 全 装 置 。5 4.5.3防 坠 落 装 置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防 坠 落 装 置 应 设 置 在 竖 向 主 框 架 处 并 附 着 在 建 筑 结 构 上 , 每 一 升 降 点 不 得 少于 一 个 防 坠 落 装 置 , 防 坠 落 装 置 在 使 用 和 升 降 工 况 下 都 必 须 起 作 用 ;2 防 坠 落 装 置 必 须 采 用 机 械 式 的 全 自 动 装 置 。 严 禁 使 用 每

45、次 升 降 都 需 要 重 组 的手 动 装 置 ;3 防 坠 落 装 置 技 术 性 能 除 应 满 足 承 载 能 力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表 4.5.3 的 规 定 。表 4.5.3 防 坠 落 装 置 技 术 性 能脚 手 架 类 别 制 动 距 离 ( mm)整 体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80单 跨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1504 防 坠 落 装 置 应 具 有 防 尘 、 防 污 染 的 措 施 , 并 应 灵 敏 可 靠 和 运 转 自 如 ;5 防 坠 落 装 置 与 升 降 设 备 必 须 分 别 独 立 固 定 在 建 筑 结 构 上 ;6 钢 吊 杆 式 防 坠 落 装 置 , 钢 吊 杆 规 格 应 由 计 算 确 定 , 且 不 应 小 于 25mm。6 5.2.11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悬 挂 吊 篮 的 支 架 支 撑 点 处 结 构 的 承 载 能 力 , 应 大 于 所 选 择 吊 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复习参考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