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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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QMLR0011611 招商信诺 2017医疗保险 008 号 招商信诺 附加 百万守护 意外 伤害 医疗保险 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治疗 的 , 我方 将 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 责任 。 5. 请 留意 本附加 合同中关于 合同效力和 保险期间的条 款 。 2. 6.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 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 释义。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

2、力 1. 合同 的 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 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 基本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基本保险金额 8 保险费的支付 第 四 章 保险金申 领 及其他 9. 诉讼 时效 10. 受益人 11. 保险金申领 资料 12. 保险单借款 QMLR0011611 招商信诺 附加 百万守护 意外 伤害 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 的 构成 招商信诺 附 加 百万守护 意外 伤害 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依 您方 的申请,经 我方 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

3、共同 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 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 责任免除 3. 投保 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 1,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 且我方认可的 医院 2治疗,对 被保险人 因该意

4、外伤害所 实际支出 的 符合当 地 社会医疗保险 3支 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医疗费用”) , 我 方将 按以下约定向 受益人 给付医疗 保险金 : 1. 如 该次索赔的 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 或 商业 医疗保险 获得补偿或赔偿, 则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 商业 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 100%; 2.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 商业 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 则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 80%。 在每一 保单年度 4内 ,我方 累 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之和 以 本附加 合同 的 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 。 当 我方累计给付的医

5、疗保险金之和 达到 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倍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治疗的 , 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 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医院: 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附加 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

6、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附加 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 疗的科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3 社会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 政府医疗救助等医疗 保障,及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主导的补充医疗 保险 、大病保险 项目。 4 保单年度

7、: 指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时起或者每一年与 本附加 合同生效时间相对应的时间起 1 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QMLR0011611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 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 三、 被保险人 在 精神 或 行为障碍 5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 四、 被保险人在 本附加 合同生效 前 已存在的 症状 6或身体损伤; 五、 怀孕(含宫外孕)、分娩 (含剖腹产) 、流产 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 发症; 六、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预防性手术

8、(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康复治疗 ; 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 非意外 伤害 所致的整容手术; 七、被保 险人 非遵医嘱使用药物 (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 受酒精、 毒品 7、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遭受的意外伤害 ; 八、 椎间盘膨出和突出 ; 九、 被保险人 在 酒后驾驶 8期间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期间、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 十、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 、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 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9、; 十一、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 或 武装叛乱; 十二、 核 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 保险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 本附加 合同生效时起算 。 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7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 保险费的支付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与 主合同 相同 。 第 四 章 保险金申 领 及其他 9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 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 2 年 ,自其知

10、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 医疗 保险金 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11 保险金申 领资料 申领 保险金 时, 申 领 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 急 ) 诊病历 、入院、出院证明 ; 4. 医疗 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 5 精神 或 行为障碍: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6 症状: 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常表现或者通过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QMLR0011611 5. 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12. 保险单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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