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25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第三条 验收内容包括:(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三)工程管理情况。第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
2、验收。第五条 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六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一) 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 (LY/T1557-2000)(二)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 (GB/T18377.3-2001)2(三)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林退发2001550 号)(四) 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办退字200333 号)(五)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办沙字200341 号)(六)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资发200361 号)(七
3、) 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 (林退发200390 号)(八)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 (林资发200392 号)(九)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林造发20049 号)(十) 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 和 GB/T15776-2006)(十一)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林退发2009294 号)第七条 造林密度标准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一) 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林退发2001550 号) 。(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 (林造发20049 号) 。
4、(三) 造林技术规程 (GB/T15776-1995 或 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第八条 造林地区类别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 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3年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 D 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办沙字200341 号)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 1。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干热(干旱)
5、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地区的,按上述特殊地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第九条 成林标准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达到以上成林标准的面积为成林面积。第十条 小班保存标准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基本合格标准的面积。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核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损失面积
6、: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4保存标准植被配置类型 保存合格面积标准 保存基本合格面积标准乔木林 郁闭度0.20 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灌木林 覆盖度3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一般地区:70%株数保存率8米、灌木林带带距4 米的,按林带调查。第十二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5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小班面积误差(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小班上报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其中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和上报面积均不含
7、检查验收认定的损失面积。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小班,小班上报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小班,当误差超过-5%时,实际求算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当误差超过 5%时,小班上报面积即为小班检查验收面积。第十三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小班最小起算面积为 0.1 亩。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面积保存率的百分数取两位小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第十四条 其他标准确权发证: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档案管理: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重新造林小班进行了抚育等。第三章 调查
8、方法第十五条 资料收集(一)省级资料收集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二)县级资料收集6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地形图原始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 125000。5、其他相关材料。资料收集后,需进行全面核对与分析,排查年度重复、地块重复等各种问题。第十六条 验收面积
9、和单位的抽取(一)全面检查验收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 100%验收。(二)重点核查验收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 50%进行验收。各工程省重点核查验收应查总面积省级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50%,其中各林种及原有补助政策兑现林种发生改变的面积核查比例相应达到50%。(三)重点核查单位抽取县级核查单位由国家林业局抽取,核查县各林种应查面积根据工程省重点核查验收各林种应查总面积和各核查县上报该林种保存面积计算确定。核查县核查工作开始前,应进行数据核对,当核查县提供的面积与经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全面检查验收上报面积不一致时,核查工组应及时督促7工程省和核查县查明原因,
10、由工程省以正式文件将有关情况说明和重新确认的相关面积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经同意后,更正有关上报面积,并按更正后的面积进行核查。乡级核查单位由重点核查验收工组抽取,具体抽乡方法如下:1、按核查县核查范围内各乡上报保存总面积(各年度各林种上报面积之和)从大到小的顺序( 因行政区划变动造成计划挂靠又未单独上报全面检查验收结果的县级单位,其各乡镇保存面积参与原计划所在县级单位排序),填入重点核查验收抽乡表(详见附 2) ,构成抽乡闭合环。2、按规定的起始号,加上间隔数机械抽取核查乡,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乡重复时,按顺序加 1 继续抽取。3、按从上到下的顺序累计抽中乡各年度各林种(从左至右的顺序
11、 )上报保存面积,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10%范围内)时,抽中乡即为核查乡,核查乡上报的该年度各林种保存面积全查;当累计面积还不满足相应项目应查面积时,继续向下累计下一个抽中乡,直至达到要求,下一个抽中乡只查该项上报保存面积;当抽中乡累计面积达到应查面积的 110%以上(不含 110%)时,最后一个抽取乡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变通确定,若变通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抽中乡中随机抽取核查村或小班,直至满足要求。第十七条 面积验收(一)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在上报区划小班基础上,利用验收图、GPS 定位技术或丈量等方法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
12、进行现地求算,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8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调绘并测量求算小班面积,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退耕农户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地块与现地一致,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同一小班内同时出现保存与未保存、保存合格与保存基本合格连续面积1亩(小班总面积1
13、 亩的,连续面积0.1 亩)的,需分别调查记载其面积。当同一小班内作业年度(影响到是否成林) 、林种等不一致,且所占比例较小的面积比例40%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并单独按其实际情况调查记载。单独记载的小班,原小班号不变,且其上报面积之和应与原小班上报总面积一致。(二)几种情况下的面积认定1、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2、重新造林(含萌芽)小班作业年度为近三年(含验收年度当年及其前两年)的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成林标准的按成活率认定,成活率合格(一般地区成活率85%,特殊地区成活率70% )的,认定为保存合格面积,否则为未保存面积;重新造林小班作业年度为非近三年的,仍按
14、保存标准判断其面积是否为保存面积。3、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认定保存面积除达到相应保存(成活)标准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经过地(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作业设计;9(2)符合退耕地还林的地类条件(按退耕还林条例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 ;(3)属于变更时间以后的新造林地;(4)合同、档案资料齐全;(5)政策补助问题有相关方签字认可的协议。4、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三)林带面积调查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 )行距4(灌木 2 米) 林带长第十八条 生态林、经济林认定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
15、经济林认定标准 (林退发2001550 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原有享受补助政策的林种发生改变的,以此次验收结果为准。第十九条 郁闭度调查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第二十条 覆盖度调查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第二十一条 株数保存率调查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时,调查株数保存率(近三年新造林调查成活率) ,可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调查。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 100 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 5%;100 450 亩应不少于 3%;450 亩以上应不少于10
16、2%。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 3 行。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 5 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 3 个。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 20 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 3 个样段。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第二十二条 植被配置类型调查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林、灌木林、乔灌混交林三个类型。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林;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林;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林。毛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林调查记载;胸径2cm 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林调查记载,胸径2cm 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林调查记载;藤本的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林调查记载;因气候或经营矮化的乔木林按灌木林调查记载。第二十三条 平均树高和平均胸径调查对生态林中植被配置类型为乔木林的小班进行调查。在小班内选取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