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产良种场的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培育和建设市级水产良种场,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是指经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水产苗种场。 第三条 本办法是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管理准则,由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在 珠海 登记注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或个体
2、工商户。 (二)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同级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 符合水产良种体系建设要求,场地合同年限要求 5年以上,建场经营时间 1年以上,并具有一点的良种良法推广能力。 (四)有固定生产场址,需配备一定面积的坚固耐用的生产看 2 守房(用于人员工作、值班和安置发电机等);场区交通方便,通电通讯,绿化美化,环境整洁;水源供给充足,水 质良好无污染,水质符合国家现行渔业用水标准。 (五)配备相应技术管理人员: 1.场长 1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水产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 3年以上。 2.质量管理员 2名以上,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水生动
3、物苗种繁育(初级)工职业技能资格,掌握水产养殖专业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技术工人占全场职工比例 20以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经过操作技能的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配置相应的生产设施: 1.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良种场需具备相应苗种的孵化能力,因地理等条件限制无法从事 苗种孵化的,需与国内、省内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或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引进相关的原、良种进行培育。 2.良种场 应 根据养殖种类的个体大小、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确定各类水面配套比例。常规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 5000万尾以上或名特优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 50万尾以上 。 3.良种
4、场应严格按各种水生动物繁殖、胚胎发育要求建设相应的孵化、培育车间。培育池、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 1) 其中鱼类良种场需具备以下条件: 3 池塘应整洁连片,占地面积需在 50亩以上,池塘水面 需在 30亩以上,各类大小鱼池的比例合理; 单个 苗种池面积 1 5亩,水深 1.5米,土池池埂宽 3米以上,良种场苗种池面积一般应占鱼池总面积的 50%; 单个 后备亲鱼池面积 5 10 亩,水深 2 2.5 米,土池 池 埂宽度 3 米以上 ; 单个 亲鱼池面积 2 5 亩,水深 2 3米 ; 生产用水要配备严格的过滤和消毒设备 。 ( 2) 虾类良种场需具备以下条
5、件: 虾类良种场建设要整齐规范,各类水池大小比例合理实用; 总水体 1000 立方米以上 ; 后备亲虾池总水面 20 50亩 ; 亲虾池水体 300立方米以上 ; 生产用水要配备严格的 过滤和消毒设备,杜绝病毒进入。 4.良种场应具有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捕捞渔具、产品包装等配套设施。 5.良种 场 场 区排灌系统完善,进排水独立分开。 建有污水处理系统、 设置有防止良种逃逸和避免其它品种混入的隔离设施 。 6.良种场应建立相应的实验检测室和资料档案室。配置水质测定、水生动物检验等仪器及与水产养殖、种苗生产相关的书籍、杂志、期刊等。 第五条 生产管理 (
6、一) 良种场应具有单独设置的饲料、药物储备场所,饲料和 4 药物要分开放置,严格管理 。 (二) 良种场要根据养殖种类的 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及生产能力和规模编制年度生产计划 。 (三)要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生产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 。 (四) 生产用亲 本 应为来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原、良种,或者国外进口的采捕于天然水域 , 性状优良 且经检疫合格 的原种。要建立健全的亲本更换和提纯复壮制度。每个品种的生产用亲本要达到 100组以上 。 (五) 要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容易混杂的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 第六条 质
7、量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无公害食 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合理使用渔药、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二)要有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主要包括引种情况、亲本培育、孵化繁殖、用药记录、苗种销售等。档案管理要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存期 3年以上。 (三)生产和销售的良种苗种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未有上述标准的品种,应制定企业标准,且生产和销售的苗种 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四)良种场应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不合格产品禁止 5 出售,同 时应对出售的苗种进行质量跟踪、技术服务
8、及信息服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 10月底前,符合条件的苗种场自愿向所在地的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附件 1)。 (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 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全场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岗位等。 (四)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结。包括生产经营情况,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总结,以及销售记 录等情况。 (五)经省或市认定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水质、环境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使用本单位生产的良种苗种客户提供的应用效果证明材料。 (七)其他材料。包括但
9、不限于: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场区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场区平面图、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其他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本条规定所称提交材料复印件的,申请单位逐级递交审查时需提交原件备查。 6 第八条 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查看初验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海洋 农业和水务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辖区的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验收。 第九条 专家验收小组通过审查申请资料和实地考核进行综合考评,根据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资格考评表(附件 2)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加权平均考评得
10、分“ 80分以上”则为考评合格。 第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验收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则不再对其进行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资格评审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根据评审验收专家小组意见对通过考评的苗种场进行审定,拟定出“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名单,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通知公布通过认定的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水产良种场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营,依法生产,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市级水产良种
11、场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自觉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 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 7 第十四条 市级水产良种场经认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水产良种场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限届满前 3个月市级水产良种场单位通过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再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情况作全面的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和公告;复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市级水产良种
12、场资格。如因 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可通过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提出暂缓复查的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暂缓期内终止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 第十六条 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市级水产良种场建立档案管理并跟踪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苗种场面积、位置、生产品种、产量、销售情况、质量抽检情况等。 第十七条 通过认定为 “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苗种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技能)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并积极配合相关水产品质量抽检单位开展抽检和 提供相关检测样品。 (二)在良种场基地内组织或接受各种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13、,不断提升基地管理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知识普 8 及。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为“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的苗种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取消其“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并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 (一)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二) 1年内水产良种产品质量检测 3次以上不合格的;或产品质量和经营服务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 果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苗种场基地规模或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珠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认定条件,经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14、的。 (四)到期复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经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不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不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检查的,或者自动提出取消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办法条款规定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年。 9 附件 1 珠 海市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申请时间: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制 10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苗种场地址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号 生态环境 (生态条件、水质指标、“三通”条件、场容 场貌 ) 基础设施 (占地、水面、生产、办公、管理设施,检测设备仪器、渔机具配套 ) 亲 本 状 况 良种亲本 名称 亲本来源 拥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