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程序和 建设用地 报批文本格式 ( 2017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附件 1:拟征收土地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征公告 号 为 提供 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 1 位置范围: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途: 地块 2 位置范围: 涉及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用途: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 号)公布的 市(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个区片,其中, 级
2、区片每亩补偿 万元, 级区片每亩补偿 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 规定执行(按照包干方式补偿的,应表述为: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其中, (附着物种类) 按照每亩 元、 , ( 附着物种类) 按照每亩 元、予以补偿);(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应表述为: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市(县)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 国土资源局(分局)会同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
3、不予补偿;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 国土资源局(分局 ) 组织 有关部门 进行 勘测定界和清点 确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涉及包干方式补偿的,表述为: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的,表述为: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 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 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 清点确认和 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 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
4、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市(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二: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 项目或批次 ) 国土资源(分)局(章) (一)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 乡(镇、街道) 村(居)(公章) 土地所有权证号: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征收收回)土 地 现 状 地 类 土地面
5、积(公顷) 区片等级 涉及的联产承包户或土地使用权人 备 注 农用地 耕地 张、王、李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合 计 全村总人口(人) 全村土地面积(公顷) 全村耕地面积(公顷) 勘测调查人 (三人以上签字): 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 ,村委会: ,勘测调查单位: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 镇(街道) 村(居)(公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产权人名字 种类 规格 土地 面积 地上物数量 产权人签字捺印 备注 1 2 3 4 5 6 勘测调查人 (三人以上签字): 国土资源局: ,乡镇政府: , 村委会: ,勘测调查单位: 。 附件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6、国土资源局(分局 ) 关于 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人民政府决定,为 的需要,拟征收 村(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 、 (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 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同 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 村(居)土地位于 ,征收土地总面积 亩,其中: 农用地 亩 (耕地 亩 、园地 亩 、 )。 建设用地 亩 (住宅用地 亩 ;工矿用地 亩 )。 未利用地 亩 (荒草地 亩 、河流水面 亩 、 )。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
7、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 2015 286 号)公布的市 (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 级区片, 征地 补偿 费 标准为 万元 /亩(实际 补偿 高于区片价标准的表述为:拟按照 万元 /亩补偿); 2 未利用地位于第 级区片, 征地 补偿 费 标准为 万元 /亩(实际 补偿 高于区片价标准的表述为:拟按照 万元 /亩补偿)。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文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
8、额为 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万元。(涉及包干方式补偿的,表述为: ( 青苗和附着物种类)按照每亩 元, ( 青苗和附着物种类)按照每亩 元、予以补偿,共计补偿总额 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 人民政府( 管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 的 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 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万元,由 财政局拨付到 村(居)委会账户,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 研究 落实 具体
9、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人民政府(或 管委会、 项目建设单位)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万元 /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万元,由 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 征收经批准后,由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 镇(办事处)政府、村(居)委会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工作。 (三) 。 (上述方式,由市、县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增加 安置方式 。)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 可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 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向 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 日内向 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市(县)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