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罪与罚 法律分析及对策近年来,因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而导致捆绑收费,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停车费;收费后不向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缴纳,致使断水断电;在政府定价基础上上浮收取水电费等损害业主权利的事情层出不穷;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造成的纠纷已经成为政府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笔者自己就层因物业公司捆绑收费而被强制收取路面停车场停车费,其中的维权路有多艰难,也只有作为律师的业主们心里最清楚。对于物业捆绑式地收取物业费与水电费,笔者曾致电自来水公司与供电公司以及 12315 热线、价格投诉电话等,但得到的答复:“小区属于“二次供水”与“二次供电”的情况。小区内的供水与供电设备以及管道线
2、路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开发商或者物业,其所有的管理也由物业负责,所以收费也由他们收取。”供电公司的投诉电话甚至告诉笔者:“我们电力公司的用户是物业公司,不是业主,因此我们只对物业公司收费,不针对业主收费”。也就是说,每一位业主并不是供水或者供电公司的直接客户,他们只是将水或者电送到小区的总线路表之前,进入小区后则由物业来负责了。所以,业主也就不能直接将水电费交给水电供应单位了。笔者可以明确的告诉各位业主,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的做法统统都是违法的。拿供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均有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企业只能向电力使用者(用户)直
3、接提供电力。例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所谓趸
4、售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为: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也就是说,电力公司只能向用户直供电。如果按照电力公司与物业公司的理解,物业公司系电力公司的用户,那么业主即系向物业公司购电,物业公司将电力转售给业主。依据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 9 号令)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
5、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所以物业公司若向社区业主收取电费,就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鉴于此转供电受到严格限制,且供电企业必须具有售电资质。在此行为中,物业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力公司明知物业公司转售行为而将电力供应给物业公司同样具有不当的行为,违反相关电力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根据上述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若向业主收取电费、水费,必须是经过供水、供电企业的委托。基于以上分析
6、,笔者向业主提示如下解决方案,供业主在受到权利侵害时使用:1、向电力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2、向电力企业申请开办居民用电户。电力部门公示的申办程序为:3、起诉物业公司、供电公司,要求向业主直接供电,并直接向业主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