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诉讼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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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路径和舒适驾驶的需要,更多的公众愿意选择行驶高速公路出行。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种类型的高速公路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五花八门,其中也不乏一些人士为提高自己知名度而拿高速公路“开刀”的情况。对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而言,最为头疼的法律纠纷不是收费期限争议,也不是关于堵车的争议,因为这些问题都是仅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一己之力无法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直接出面应对的问题。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现一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状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的法律案件,这些案件才真正让高速公路经营管企业感觉到经营风险越来越高、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

2、,通过几个极具典型代表性的实际案例,谈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如何灵活机智地应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高速公路上出现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2009 年 8 月 15 日 4 时 55 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京平高速公路李天桥东侧,岳某驾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轿车前部与高速公路上的田某身体相撞,造成田某死亡,轿车损坏。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田某负主要责任,岳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田某家属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岳某、高速公路路产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4 万余元。原告田某家属诉称,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负

3、次要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维护北京市京平高速公路时存在严重过错,对高速公路的封闭式管理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司机岳某辩称,田某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其酒后违反法律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而不应当承担此事故责任;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于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设施疏于管理,防护栏倒塌毁损给田某爬上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岳某反诉称,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作为京平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该为驶入该高速公路的车辆提供一种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保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应对技巧此案十分典型,审理时受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

4、等多家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由于本案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应诉前做了细致的研究和充分的准备,找准了案件的切人点,并最终获得了胜诉,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业内同行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参考。首先,认准原告起诉案由,主张原告方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原告方起诉的案由一般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例如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田某与岳某的共同过错导致发生该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造成田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至于田某如何进入高速公路已无法查证,田某是否通过破损护网处进入高速公路也不可知晓,更何谈护网破损

5、与田某死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呢?既然无法证明护网破损与田某之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作为被告显然缺少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其次,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主张行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7 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70 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公民日常基本生活常识。在本案中,田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即便在醉酒状态下,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最后,以应诉原告为重心,不扩大诉讼范围。在这类案件

6、中,被告司机往往提出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发生事故的观点,因而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司机岳某以反诉形式提出了该观点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当庭表示岳某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本案中,岳某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同属被告,岳某显然不能向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提起反诉,故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对岳某反诉内容不予回应。最终,本案经法院认真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为一般公民所了解的社会常识,田某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高速公

7、路护网破损不能构成田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正当理由;被告岳某反诉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不能成立,应就合同履行问题所存在的争议另行解决;被告都邦财险北京分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岳某承担。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北京市最近的一起关于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诉讼发生在 2010 年 8 月。具体案情是:2009 年 11 月 8 日 23 时许,刘某驾驶轿车行驶到京承高速出京方向 7 公里处附近时,发现行车道内有一红蓝相间的编织袋。刘某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躲避,但不慎与高速公路钢护栏相撞。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原告) 为躲避中间车

8、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事发后,刘某以财害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赔偿其因车辆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 5 万余元。应对技巧今年以来,北京市法院已审理的关于在高速公路上躲避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诉讼有两起,但判决结果却略有差异,这说明法官对高速公路上躲避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刘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体检费等全部损失共计 5 万余元,首发集团接到判决书后即表示上诉;而同样发生在北京,与此案类似的一起因躲避高速公路上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法院却认为当事人存在一定过错,因而

9、判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赔偿当事人 60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灵活应对该类诉讼。首先要区分原告起诉案由,妥善应诉。此类案件原告方起诉案由无外乎两个: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于存在过错造成的;违约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是否已经尽到合同约定义务。例如在本案中,原告虽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诉讼内容却始终围绕首发集团未履行维护保障义务,显然混淆了侵权行为之诉与违约行为之诉。其次要积极引据相关文件。根据交通部公路司 2001 年 6 月 5 日给江苏省交通厅的关于对关于请求明

10、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 的答复中指出: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 ”该条款是对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其具体含义是:公路养护单位,要对公路进行定期清扫,定期清扫时的作业标准是清除杂物,做到路面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 ,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2009 年 10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养护技

11、术规范 ,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该规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 T J 073-_96)同时废止。但新规范中仍延用了“及时清除杂物”的规定,没有采用“随时”字样。因此交通部公路司的批复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指导意义。要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不客观的交通事故认定不予认可。由于交通部门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到达现场的,因此仅根据现场表面情形认定司机是为躲避障碍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不合理的。假设司机是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障碍物是在事故发生后被人为放置到事故现场的呢?除司机本人外,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无人知晓,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有权提出这样的疑问和猜测。在本案中

1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是在接到事故司机报案后才到达现场的,却做出“(原告) 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物品,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板损坏”的事故认定,显然是不客观的。高速公路上出现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l l 时 40 分,闫某驾车行驶至京港澳(原京石) 高速出京方向 40公里处附近时,与一条突然窜到高速公路中间的狗相撞,造成车辆发生侧翻,后又撞在护栏上,闫某受重伤,轿车损坏,狗也死亡。事发后,交通部门认定闫某驾驶的小客车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闫某虽经及时抢救,

13、仍落下严重残疾,属终身完全的护理依赖。随后,闫某以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65 万余元。应对技巧这起案件一经诉讼,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首发集团赔偿闫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18 万余元。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是,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 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交管

14、部门的事故成因分析,系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确定首发集团承担责任,系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首发集团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车辆相撞之犬,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且闫某在高速路正常行驶亦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这起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也应认真思考此类案件的应对技巧。以该案件为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尽量避免或减轻因同类案件造成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注重原告提起侵权行为之诉不

15、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躲避道路上的动物,而不是由于高速公路防护网的破损缺失。如果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应当起诉直接侵犯其权益的一方。但此类案件中,直接侵犯其正常通行权的是动物,难道要将动物作为侵权行为之被告来起诉码?车户在高速公路人口处领取通行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予以放行,双方即形成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故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应按服务合同违约起诉。积极举证已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北京市高速公路日常巡视工作由路产部门和养护部门共同完成,路产部门每日进行 4 次路产巡视,养护部门小修保养每日不少于 1 次,均有记录。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积极举证,提供充分的日常巡视记录,证

16、明自己已严格尽到法律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动物的出现纯属不可预测的情况。搜集各类可能减轻法律责任的证据。在本案中,首发集团无法举证其如何应对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也是法院认定其存在管理瑕疵的原因之一。动物闯入高速公路与小偷进入公民家中的性质是相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求助的方式,表明已采取多项措施全力保障高速公路的良好通行环境,从而减轻自身法律责任。例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动物闯入高速公路的情况后,可以迅速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并保留电话录音等记录。公安机关的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因而有义务

17、处理妨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各类状况。在本案中,如果首发集团存在这方面的证据,减轻赔偿责任也未可知。认为高速公路设施存在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案情简介2009 年 4 月 3 日晚 19 时许,宋某驾车行驶至京津高速进京方向 34 公里处附近时,突然发现路中间设置了隔离带,宋某因躲闪不及,撞在隔离带上,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路产设施损坏的后果。事发后,宋某认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指示标志、未安装照明设备,因而造成这起事故的发生。随后,宋某委托律师向该路段的管理单位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发来律师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

18、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鉴于上述规定,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应赔偿其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对技巧对于不能避免的诉讼案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可以通过事前预防手段避免诉讼的情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更应谨慎对待,本着降低经营成本、积累法律风险防范经验的原则,化解法律纠纷。接到律师函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法律工作人员立即向当天参与事故处理的路产人员了解情况,得知宋某在事故发生地点即对路产

19、管理部门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情绪,认定路方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鉴于以上情况,在复函中,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通过讲法律、列证据的方法,着重强调了以下几点意见,促使宋某放弃了起诉,并补交了 4000 余元因事故造成的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款。高速公路的设计施工是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车。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通过到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等相关部门查找资料的方式,获取了京津高速公路的勘查设计资料。京津高速公路是由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通过全国公开招标方式,最终由中标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一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事故地点隔离带的设置是合理合法的。事故现场照片足以证

20、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严格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在事故发生后,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的路产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拍摄了事故现场的照片。这些照片在事后成为了十分珍贵和有利的证据。为进一步提高司机的注意力,并解决因无照明设施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在隔离带前特别加装了黄色反光隔离筒,提醒司机注意路况、小心谨慎驾驶。照片显示,司机与黄色反光隔离筒发生直接碰撞,甚至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事故车辆擦过分车道指示牌,窜到黄色反光隔离筒的上方,司机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根据北京市公路条例第 36 条的有关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依法应当补偿或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向公路

21、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交纳补偿或赔偿费”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严正表明态度,保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虽然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应对和解决各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方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始终保持不卑不亢、灵活应对的态度,既要符合社会定位,也要认清企业特点;既不能一味依赖诉讼方式,也不能始终逃避闪躲。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力争论据合法合理,树立严谨负责的企业形象;可以通过事前沟通方式预防出现法律诉讼的情况,则应尽量化解矛盾,减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因涉诉出现在公众视线内的频率。对于已经判决生

22、效胜诉的案件,要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即便是判决败诉的案件,也应从教训中认真反思;对于正在进行诉讼的案件,要充分准备材料,全力以赴应诉;对于可以通过事先预防方式避免的法律诉讼,更应借此努力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案例分析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

23、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案例 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03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 点左右,未満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 10%,即 2600 余元,高速

24、公路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 2少年进入遇车祸 2006 年 5 月 28 日 22 时许,14 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

25、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 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 20% 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 33000 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

26、恤金 5000 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 4000 余元。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 6 万余元。 案例 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死者许辛(化名) 是河北省农民。2006 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 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 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许辛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

27、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法院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 案例 4三顽童掷飞石击致高速路司机身亡赔偿 24 万 2007 年 10 月 8 日下午,成都3 个八九岁的男孩在成南高速路天桥上玩耍,将一块重达 5.5 公斤的飞石从桥上扔下,砸烂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挡风玻璃,又砸中司机王某胸部,王某伤重身亡。王某的家人伤痛之余,将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高速 )和丢石

28、头的 3 个小孩的家长,一同告上武侯区法院,共计索赔 57 万元。 法院认定,成南高速无质量瑕疵,事故是由小军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成南高速无法预见这一伤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成南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林成芬、黄友仁等 3 位小孩家长分摊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24.6979 万元。 案例 5一个废轮胎引发高速公路命案 2007 年 1 月 12 日 21 时左右,死者小尤驾驶车牌号为闽 CZ1910 的小轿车,由漳州沿高速公路往泉州方向行驶,路上突遇一个丢弃的废轮胎,躲闪过程中车辆失控撞到右护栏后翻车,小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厦门大队

29、于今年 1 月 31 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属意外事故。死者父母尤某、林某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该障碍物及时发现并清除,即表明其管理上存在瑕疵。法院最后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 15.8267 万元。 案例 6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1997 年 11 月 20 日,某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同乘坐人员一死二伤。 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

30、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同乘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某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1998 年 10 月,某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 23 万余元。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某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致某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人对失

31、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在第三人没有被追查出来的情况下,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案例 7高速公路调头酿祸, 山东判公路管理局补充赔偿 2003 年 8 月,郭某等人乘坐一辆小轿车沿博(山)莱( 芜) 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一名货车司机穿越中央分隔带违章调头,与轿车相撞,造成郭某等 5 人受伤。受害者认为,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违规开设道口,导致货车司机在此违章调头,酿成事端,应

32、对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莱芜市中级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受害者 35 万元,司机的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免责。 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经审理后认定,管理部门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的活动护栏长期处于开口状态,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为交通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故判决肇事司机赔偿 39 万余元,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莱芜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处理车辆和急救抢险车辆通过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才可以将中央分隔带打开,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案例 8高速路撞狗出车祸 2006 年 11 月 20 日,闫先生驾驶奥拓车行驶至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

33、 40 公里 500 米处时,高速路上突然蹿出一条狗。闫先生避之不及造成车辆侧翻,又撞在护栏上。闫先生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后,已构成一级伤残的闫先生将首发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 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动物,存在管理瑕疵。法院一审判决道路管理单位首发公司应赔偿闫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118 万余元。 案例 9高速路上司机为躲狗丧命 道路经营者被判赔 27 万 2004 年 1 月 25 日 14 时,黄某驾驶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了一条狗,黄某驾车躲避不及与狗相撞。车辆失去控制,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车上两名乘员受伤,黄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队认为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的父母认为高速路管理不善,将道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首发公司因对道路的管护不善,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黄某因超速驾驶和操作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令首发公司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27 万余元。案例 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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