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政管理,达到依法治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国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路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全资、控股、分公司以及委托管理的营运公司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队) 。第三条 本办法以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路政管理规定 、 广东省公路条例 、 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广东省
2、交通集团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规范等文件作为编制依据。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第四条 路桥公司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设置1、路桥公司路政管理工作归口营运管理部;2、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根据省交通厅粤交法函2002862 号进行设置: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经营的路段为基础,原则上管辖里程在 70 公里以上的设路政大队;70 公里以下的设路政队。3、各高速公路新组建路政队伍或因管理实际的需要增设路政队伍时,由所在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将新组建或新增路政队伍的规模及原因上报路桥公司,经路桥公司同意后转报省交通集团。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的配备和任免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主要依据各路段通车里程配备,暂定标准如下:
3、(1)通车里程 50 公里以下(含 50 公里)的,平均每 2.5 公里配备1 名路政管理员,各路政大队(队)的编制以广东省公路管理局批复的实际人数为准。(2)通车路程超过 50 公里的,每增加 5 公里增配 1 名路政管理员;2、各路段路政正、副大队长、队长(不设大队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第五条任职条件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审核,省公路局任免;大队下属各路政正、副中队长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由项目公司任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核准。3、各路政管理人员按照交通(路政)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由各路段经营公司推荐,经路桥公司考察同意后,报省交通集团初审,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
4、通厅核准,按有关规定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申请表格见附件三) 。4、各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提出申请,经路桥公司报省交通集团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任免路政大队正、副大队长和直属路政队正、副队长。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的其他路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调整,包括调动、免职等,由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经路桥公司报备省交通集团。5、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路桥系统内部的岗位轮换的,应经路桥公司报请省交通集团和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所有执法人员的离岗、离职,各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需要将情况填写路政执法人员变动
5、情况登记表 (详见附件二)并将人员的执法证件、省公路管理局的工作证收回,于 10 日内上交路桥公司,由路桥公司汇总后上交省交通集团。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1、一般路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工作态度,热爱路政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2)文化程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路政、法律、交通管理、路桥、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无残疾,适应户外工作。年龄在 20 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 45 岁;(4)其他: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
6、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外业人员需持 C 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2、路政管理干部的基本条件:(1)有 2 年以上在岗专职路政工作经验或具有 3 年以上建设、管理经验;(2)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3)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业务知识;(4)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助理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适应户外工作;(5)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男性不能超过 55 岁,女性不能超过 45 岁;(6)经省交通厅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四法”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持 C 级以上机动车驾驶执照。第七条 路政大队(队)新聘路政人员原则上为各院校应届的大专
7、以上毕业生。第八条 路政大队(队)各岗位人员应掌握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所具备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应符合广东省交通集团所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章 路政装备车的管理第九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配置标准:路政大队队部原则上配备 1-2辆;大队所属的路政队(管辖里程 50 公里以上)配备 2 辆专用车辆,(管辖里程 50 公里以下)至少配备 1 辆专用车辆;直属路政队配备 2 辆以上的专用车辆。 第十条 依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以及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喷涂统一标志,配置统一警示灯。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车辆的管理要求1、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必须由路政管
8、理机构管理、使用和调配,并由着装的路政执法人员驾驶,不得私自用车和随意转借他人使用;2、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时,必须随时携带相关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及上级的检查;3、不得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进入公共娱乐场所;4、严禁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参加婚、丧等仪式,以及参加非法集会等;5、文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禁止在非执行公务和处理非紧急事件时使用示警灯、警笛和警报;6、严禁酒后驾驶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等违规行为;7、加强路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使车况、车容、车貌处于良好状态;8、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上禁止张贴和悬挂一切装饰物品。第四章 路政机构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路桥公司营运管理部路政管理职责1、
9、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2、制定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3、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队伍的组建工作,并配合人事部门对推荐的路政管理人员及路政单位负责人进行考察;4、负责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单位及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及组织检查评比;5、负责组织对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进行素质教育、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评比工作;6、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重大路政案件查处的组织、监督、检查;7、负责路桥公司所属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三条 路政大队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10、,制定、完成本大队的工作措施、指标。2、负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3、负责辖区路段的日常路政巡查工作,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4、负责路政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和贯彻执行。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对新增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报送地方综合执法局。6、负责接收并上报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按规定收取占用公路、公路设施的补偿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7、负责辖区路段道路施工审批,并监督检查其施工安全作业及施工后对
11、受损公路和公路设施的修复。8、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检查监督。9、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的车辆救援服务工作。10、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11、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询问、取证,查阅并制作、保管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12、负责填报路政工作的报表,上报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立卷、归档和保存。13、负责路政车辆、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14、负责组织开展路政业务演练和技能竞赛。15、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路政中队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根据大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本辖区的工作措施、指标;2、负责管理和保护路产,维护路
12、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并依法索赔;3、实施路政巡查,保障和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检查、管理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及桥下空间,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章放置物品、违章建筑和违章设置的广告标牌等设施;6、监督、检查路政许可、道路施工审批的实施情况,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对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程者,进行教育纠正、责令整改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7、负责辖区路段服务区的安全、秩序、卫生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8、负责检查、监督辖区路段车辆救援服务的救援作业、服务
13、和收费,指导救援单位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9、负责巡查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对已损坏的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并做好记录;10、负责上报路政中队的数据统计、工作计划、总结及做好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和保存;11、负责路政中队巡查装备器材的管理和使用;12、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路政日常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各路政(大)队负责对所属路段路产路权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创造“优质、高效、安全、畅通”的通行环境。为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各路政单位应做到:1、各路政单位必须经省路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方可进行路政执法工作;2、各路政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路政
14、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要求做到文明值勤、礼貌服务、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3、各路政单位做到三公开:公开执法及办案程序、公开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标准、公开投诉电话;4、遵守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各路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日饮酒,禁止接受当事人的任何礼物和宴请,严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第十六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所辖路政队工作职责及各类岗位职责并不断加以完善,及时报路桥公司认可后执行,各类职责应包括:1、路政(大)队工作职责;2、路政(大)队各岗位工作职责。第十七条 各路政(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完
15、善路政管理制度,报路桥公司报备并实施,路政管理制度包括当不限于:1、路政执法及办案程序:路政处罚一般程序、路政许可实施程序、实施路政强制执行程序; 2、重、特大事故上报制度3、特殊事件应急预案4、路政外业巡查制度;5、内业管理制度6、事故现场管理制度;7、道路施工管理制度;8、穿、跨越公路审批管理制度;9、路政档案管理制度;10、公开办事制度;11、交接班管理制度;12、军事化管理制度;13、路政统计工作管理制度;14、路政装备、器材管理办法;15、证件管理制度;16、票据、印章管理制度;17、着装管理制度;18、路政人员培训制度;19、路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第十八条 各路政单位收取的路产索赔
16、款等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全额上缴路段所属经营公司,不准挪作他用。第六章 路政人员的培训第十九条 路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具备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操作技能,才能适应岗位的要求,因此需要进行岗前及在职培训。第二十条 路政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政治时事培训、政策法规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培训等。路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由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新组建的路政队伍上岗前的岗位培训:原则上由路桥公司按需求和计划统一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第二十二条 个别新招聘或新调入路政队伍的路政人员原则上由路桥公司统筹安排组织在省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聘用或调离。第二十三条 路政人员的在职培训:路桥公司根据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的培训计划和要求,结合各路政大队(队)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路政人员在职岗位培训。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路政人员必须参加路桥公司组织的在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路政人员须调离路政岗位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