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交通厅二八年十月1目 录1 总 则 .22 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64 计重收费系统功能要求 .94.1 收费原则 .94.2 收费系统增加的功能 .95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125.1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 .125.2 称重费额显示器 .206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施工安装要求 .226.1 称重平台 .226.2 主车辆分离器 .226.3 轮胎识别器 .226.4 辅助车辆分离器 .226.5 室外控制机柜 .226.5 管线 .236.6 车道路面 .236.7 基坑 .236.8 其他要求 .237 计重收费系统设备测试技术
2、要求 .257.1 主要测试项目 .257.2 测试条件 .277.3 测试方法 .27附录 A 故障处理规程 .30A.1 故障和误差 .30A.2 故障处理原则 .30A.3 故障判定 .31A.4 故障处理及收费操作 .31附录 B 通讯规约及计重收费数据传输要求 .38B.1 通讯规约 .38B.2 数据传输要求 .4721 总 则1.1 为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规划建设工作,统一计重系统技术要求,指导计重收费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工作。1.3 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部署、规范建设、
3、分块落实、各施其责”的原则进行。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所辖路段相应设施建设改造的设计和施工、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等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完成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改造开发和升级等工作。1.4 浙江省高速公路网实行联网收费,原则上除规划设计的不停车收费车道外,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车道均应设置计重收费系统。同时配合全省超限检查站的设置,可在省界主线收费站入口车道和邻近重要特大桥梁的收费站入口车道设置计重设施。1.5 计重收费系统应保持与原有收费系统的兼容,具有良好的兼容性、标准性和可扩充性,计重设备应采用标准的接口和通讯规约。1.6 在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建设中,应结合不停
4、车收费车道建设的需要,进行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改造。1.7 高速公路收费土建附属设施(包括收费岛、收费车道、收费广场线形和路面、收费广场标志、标线和照明设施等)改造应在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治超工作,以保持收费站的服务水3平,保证安全行驶和称重的准确性为目标,由各高速公路业主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各个收费土建附属设施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估。1.8 各收费站计重系统的称重平台安装完成后,需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首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9 投入使用后,称重平台应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按规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以保证称量的准确性。1.10 各收费站计重收费系统安装调
5、试完成后,需通过并网测试和工程验收,方可投入联网收费运行。42 引用文件GB/T14249.2 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GB/T1761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阻值和测量方法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GB4793 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GB 242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A 1731998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GB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EIA-232-E RS232 串行接口标准 JJG907-2003 动态汽车衡JTG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D80-2006
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J0741994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E30-2005 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YD5103-2003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交通部 2000 年第 2 号令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公路发【2005】492 号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5通知交通部 2007 年第 35 号公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浙政令第 193 号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相关管理办法使用本技术要求时,应注意采用上述引用文件的现行有效版本。63 术语和定义
7、3.1 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轮与一个沿中心旋转横向共同轴构成的组合。轴的两端至整个车辆宽度,并与车辆行驶方向垂直。3.2 单轴一个悬挂系统上仅有的一个轴。3.3 轴组由数个轴构成的组合,组合中的轴数和轴之间相互的间距(轴距)应有明确定义。3.4 双联轴由两个轴组成的轴组。3.5 三联轴由三个轴组成的轴组。3.6 轮荷载轴的一端所有车轮轮胎荷载的总和。车轮可以由单轮胎组成或者由双轮胎组成。3.7 轴荷载一个轴上所有轮荷载的总和,称辆时是重力作用到车辆总质量而产生的施加到静态轴上的分量。3.8 总质量限车辆总的质量或包括所有连接部件的车辆组合的总质量。73.9 轴型、轴型编号和轴限不同数量轮胎和
8、车轴的组合类型称之为轴型、不同轴型的顺序编号称之为轴型编号、轴(轴组)的限载重量称为轴限。3.10 总轴限各轴(联轴)的限载值之和称之为总轴限。3.11 计重收费系统计重收费系统是由一组安装好的传感器和含软件的电子装置所组成的独立系统,用以测量动态车辆轮胎力和车辆通过时间,并提供计算轴数、轴重、整车重以及其它诸如速度、轴距、轮数等的数据,按照既定收费标准进行车辆通行费征收的一种收费方式。3.12 称重平台计重收费系统承载轮轴压力的部分,又称为承载器、秤台。称重平台由称体、框架、限位装置、传感器装置、称重控制器、信号电缆等组成。3.13 主车辆分离器由发射器和接收器组成,相向分置计重车道两旁。负
9、责判断车辆是否完整通过车道。3.14 辅助车辆分离器判断是否有车辆通过的辅助车辆分离设备,当用于辅助收尾时,又称为收尾装置。3.15 轮胎(轴)识别器由一组外置或内置的传感器组成,通过检测驶过传感器的轮胎宽度,判断驶过的轮胎是单胎还是双胎,以及单独或与其它设备共同判断轴型和车8型。3.16 称重费额显示器接受车道控制机的控制,显示计重车辆的车型、费额、总轴重、超限重和余额等。3.17 室外机柜放置计重系统处理机、电源和接线板的室外机柜。3.18 参考车辆为动态试验而选定,经过控制衡器称量已知车重的典型车辆。3.19 检定为查明和确认衡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
10、证书。3.20 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衡器所进行的一种检定。3.21 后续检定衡器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后续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和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的请求,或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的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3.22 使用中检验为检查衡器的检定标记或检定证书是否有效、保护标记是否损坏、检定后衡器是否遭到明显改动,以及其误差是否超过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所进行的一种检查。94 计重收费系统功能要求4.1 收费原则4.1.1 实行计重收费后,对货车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判定其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而进行分类(“正常车辆”
11、、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车辆”等两种)收取车辆通行费。客车维持现有收费方式不变。4.1.2 车货总重由动态轴重仪检测获得,计重收费标准及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判定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4.1.3 由于称重设备故障造成无法获取货车称重数据时,可按车型收费或按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4.2 收费系统增加的功能4.2.1 省收费结算中心系统增加的功能(1) 接收下级上传的计重收费数据,完成计重收费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管理等。(2) 在联网收费系统参数表中需增加计重收费基本费额表、超限超载费额表、超限超载车辆黑名单,并可以根据需要及时下发至下级系统中。(3)统计/查询/打印各类计重收费日/月/季/年等管理报表。(4)对计重收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处理,提供简单必要的辅助分析决策数据,包括货车分车型 OD 数据、路面动态荷载数据等。 4.2.2 路段收费中心(分中心)系统增加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