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男,1985 年 7 月 7 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女,27,南昌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XX,女,1987 年 4 月 29 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如下:、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婚后嗜赌成性致使家庭负债累累与事实不符。众所周知,在工作期间需要应酬,需要偶尔参加娱乐活动,这部分的支出也是难免的。而且这并没有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今我方当事人所欠债务还了大半。、原告诉我方当事人未承担儿子抚养费用也与事实不符。我方当事人为了维持家庭在外奔波,其期间定期往家中寄钱,经济方面并非原告一人承担。至
2、于未尽对儿子教育责任也是因为我方当事人地理条件所限。、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双方自婚后至今,日常生活中除掉生活所需用语外不进行任何沟通交流,这点也与事实不符,我方当事人并非视原告为路人,而是常年在外赚钱养家不能兼顾两边,对原告是有夫妻感情的。倒是原告对我方当事人感情冷淡,我方当事人难得从外地回家她也不管不问,还经常一个人外出。、原告诉我当事人有家庭暴力行为也与部分事实不符。其起因是原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诚的义务。我方当事人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希望原告可以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但是原告多次无视我方当事人的原谅与提醒,终于我方当事人一气之下对原告进行了一些肢体接触,但我方当事人并不是故意想要伤害原告,只是一时冲动的过激行为。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江西省南昌市 XX 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20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