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主体征纳双方(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1)职权(6 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2)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
2、、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第五章的小税种。第二节 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
3、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范围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3、两个时间:(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
4、管税务机关报告; (2)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二)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1、设立(开业)登记(1)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登记(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2)顺序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3、
5、注销登记(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这种是先工商,再税务) 。 (2)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1、两个时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
6、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发票管理(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2)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0000 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3)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3、两个保存时间(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
7、、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 。四、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款征收措施(一)核定征收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
8、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滞纳金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1、滞纳金的比例为 1 天万分之五。2、滞纳金从滞纳之日算起。3、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三)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
9、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冻结 强行扣款扣押查封拍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三、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一)税收优先原则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10、、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阻止出境(三)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节 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与类型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
11、检查五种类型。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调账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协查等形式。 在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权力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交通邮政检查权6、存款账户检查权在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四、税务检
12、查的职责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
13、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0、税务机关作出的
14、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注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 1 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 6 项第(1) 、 (2) 、 (3)目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与方式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曰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时间与生效1、形式 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2、时间 复议机关
15、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生效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税务行政诉讼(一)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的两个时间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
16、后果。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 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即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刑事制裁,即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主刑只可以独立使用;附加刑是附加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