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控制测量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矿井控制测量工作,进一步提高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测量工作质量,明确公司、煤业子公司和外委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责任目标,杜绝测量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测量规程和 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煤业子公司测量工作。第二章 技术管理制度第三条 为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在矿井建设时期,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地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建立矿井控制测量系统。矿井控制测量包括:井上控制测量(矿井控制网或近井点)和井下基本控制测量(7、15导线)两部分。第四条 矿井控制测量的等级及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不得降低测
2、量标准。否则建设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五条 矿井井上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地测部组织验收,方可进行后续工程建设。第六条 矿井控制测量系统完善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不得通过矿井投产前验收。第七条 矿井的控制测量资料移交必须经集团公司地测部审查,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第八条 矿井控制测量资料是矿井的重要永久性技术资料,是矿井生产建设、灾害防治、工程抢险的必备的技术资料,因此,必须做好测量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罚 则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罚集团公司地测部及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 5002000 元处次。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罚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200500 元处次,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罚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3001000 元处次,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