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植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激发员工的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基地所有成员的管理,均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本条例第三条:基地的全体成员有维护基地权益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本单位声誉和权益的行为。第四条:员工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本单位财务,未经许可不得将单位的机械、设备、装具、现金借出或挪为私用,严禁以任何手段和借口侵占、盗窃、损坏单位财物。第五条:员工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无故不服从分配或无理取闹,顶撞领导者应受到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第六条: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准串岗、离岗、睡岗;不
2、准无故迟到、早退;不准违章操作;不准用办公电话聊天或联系私事;不准在工作期间进行任何娱乐活动;不准怠工或煽动唆使他人罢工;不准打架斗殴。第七条:员工在工作中要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立足本职,顾全大局,严禁为逃避责任或为局部利益而破坏影响全局工作。第八条:在基地工作的特殊工种(如水电管理、驾驶、保卫人员)要树立吃苦耐的献身精神,当工作需要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和逃避工作任务,要做到呼之即到,到之能干,干必彻底的作风。第九条: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对本单位的所有物资清点入库。做到物资帐目清楚,排放整齐,出入库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收支平衡。因物资乱拉乱放引起变质、失效、腐烂、
3、丢失被盗或无法盘点按本条例第四章处理。第十条:员工在喷施农药时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严格按规范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农药浓度,增加或减少用药量,如果因此引起作物药害,产品农残超标或病虫草害防治失败要追查当事人地责任并赔偿基地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员工在使用基肥或追肥时,严禁违章操作,如不经领导批准擅自改变用肥方法、用肥时间、用肥量,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二条:浇水的员工在工作中应按作业要求对作物进行及时准确地灌溉,灌溉后要排除局部地区的积水,同时在灌溉中要爱护灌溉设备,因疏忽意懒或违章操作造成机械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当事人必须负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播种前要对播种
4、的机械进行严格的检查并进行试播,经实践证明机械性能完全符合技术要求时,再进行正常操作。在操作中要不断检查播种量,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第十四条:保卫人员要以法律为依据,以理服人,平时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的工作素质,对领导指定的保卫项目必须做到万无一失,否则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三章 考勤第十五条:基地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季节规定或调整上下班时间。第十六条:员工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第十七条:因特别原因迟到,当事人应于到班后当天说明原因,并提供可靠证据。如情况属实的可不计迟到,否则按第十六条处理。第十八条:请假应于事先一天内提出,填写请假条呈主管人批准
5、。因特殊情况急待处理而未事先申请者,应于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并于到班后当天说明原因。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九条:奖励分为:表彰、发一次性奖金、加薪、晋职。1、表彰:工作积极肯干,能按时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能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关心集体能和坏人坏事做斗争。表彰的方法:公司大会表彰或颁发荣誉证书,作为将来提职加薪的依据。2、发放一次性奖金:为基地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自觉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危害集体权益情况发生或在情况发生后避免事态扩大,使集体免遭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发明改造生产设备或操作规程,显著提高工作效率的;突发紧急情况时,奋不顾身,救护保全集体财务和他人安全的适用于本条。3、加薪:工
6、作勤恳,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听从安排,能长期超额优质的完成生产任务的;爱护和合理节约使用集体资财成绩突出的;技术水平达到现职以上水平的;具有发明创造,对集体贡献显著的适用于本条。4、晋职:组织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工作表现可以担任现职以上职务的适用于本条。第二十条: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薪、劝退(开除) 。1、警告:无故不服从分配,顶撞领导,无理取闹的;工作不负责任虽有失误行为但尚未造成工作损失的;违章操作但尚未引起后果的;消极怠工,小病大养或无病呻吟影响工作的;谎报真情,欺骗领导,使领导决策失误的适用于本条。2、罚款:工作失误引起集体经济损失的;一月内迟到早退两次以上或旷工的;违章操作
7、引起后果的;警告后仍犯类似错误的;集体的利益和声誉遭到损害却知情不报或袖手旁观的;不经领导批准擅自挪用借出集体财物的。3、降薪:不服从领导分配,拒绝上岗的;技术能力即和劳动态度都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犯有较严重错误或者一月内三次收到罚款处理的;一月内旷工三次以上的。种植基地员工奖惩条例为了给员工创造一个树立正气、奖罚分明、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使员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奖惩办法”结合基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奖惩办法。第一章 奖励第一条 表彰1、工作积极主动,持之以恒,能按时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可进行表彰鼓励。2、工作中能积极自觉的钻研业务技术,有开拓创新精神可进行表彰奖励。3、
8、关心集体,主持正义能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可进行表彰奖励。4、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受表彰的员工年底可颁发荣誉证书。5、表彰大会半年举行一次,荣誉证书一年颁发一次。第二条 发放一次性奖金1、被授予荣誉证书的员工,年底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1000 元。2、能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危害企业权益的事情发生或在发生后能避免事态扩大,使企业免遭或减少损失的,可发放一次性奖金 1500 元。3、发明或改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效益显著的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1500 元。第三条 加薪1、工作勤恳,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听从安排,长期超额优质完成工作任务的。2、能爱护和合理使用基地财物,技术水平达到现任
9、职务以上,对企业有显著贡献的。3、加薪一般在年终执行,按贡献大小确定薪额。第四条 晋职组织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工作表现都可以担任现任职务以上职务的可以晋职。第二章 惩处第五条 警告1、无故不服从分配,顶撞领导,无理取闹的。2、工作不负责违章操作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3、消极怠工、小病大养或无病呻吟影响工作的。4、以分工或岗位不同为借口当发现基地的利益受到侵害而袖手旁观或知情不报的。5、信口开河,不负责任,捕风捉影,制造谎言中伤领导或引起员工之间不团结的。6、不经领导批准,擅自将非本基地人员带入工作区的。7、个人意见没有被采纳,仍按个人的意见行事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8、谎报真情,欺骗领导,
10、使领导决策失误的。9、上班时间串岗、睡岗、离岗未引起后果的。凡违反以上任何一条都应受到警告处分,员工一月内受两次以上警告处分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六条 罚款1、迟到: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罚款 15 元;一小时以上,两小时以内扣除全天工资;两小时以上三小时以内作旷工半天处理;三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每月迟到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2、早退: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作旷工半天处理,一小时以内作旷工一天处理。3、旷工:每天扣除当事人两天的工资作罚款处理,每月旷工两次(含两次)按本办法第七条处理。事假不能按时归队,又不能说明原因的按旷工处理。4、每月累计受警告处
11、分两次以上或警告后仍犯类似错误的,罚款 3050 元。5、工作失误引起基地经济损失的,首先赔偿经济损失,然后按损失的 1罚款。6、违章操作引起后果的恶果自负,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按经济损失的 5罚款。7、不经领导批准擅自挪用,借出公有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同时罚款50100 元。第七条 降薪1、不服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能按时上岗或消极怠工的。2、犯有严重错误或一月内三次受到罚款处理的。3、旷工两次以上的。4、技术能力及劳动态度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在降职的同时降薪。第八条 劝退或除名1、旷工累计超过两天的。2、打架斗殴严重妨碍他人工作或扰乱生产秩序的。3、挪用偷窃集体财物或利用工作之便中饱私囊的。4、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基地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败坏基地声誉的。5、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立案的违反以上 条适用劝退,被劝退的人员,企业根据实际上班时间发给工资;违反 条适用于除名,被除名的人员,企业将扣发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