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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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为他人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自己人”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5.股

2、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6.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7.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9.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10.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

3、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1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12.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1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4. 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

4、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5.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 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16.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17.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5、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8.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l/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9.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3 人至 13 人。21.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不是应当有。2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6、。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3.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 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4.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26.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7.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投资还是法人投资2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7、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2.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3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8、担连带责任。34.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5.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6.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

9、购买权。 37.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39.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10、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0. 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1.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11、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43.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44.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45.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

12、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46.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47.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 l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48.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1)

13、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49.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50.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1.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2.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 1 次年会。53

14、.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54.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5 人时;(2)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5)董事会认为必要时;(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55. 股东大会的召开(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

15、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l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16、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56.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57.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58.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情况(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17、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59.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60.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61.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62.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18、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63.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6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65.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l 次会议。66. 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67.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19、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68.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20、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69.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70.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71.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

21、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7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l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l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4.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l0 日内注销(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

22、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75.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76.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lO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

23、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77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4、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l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l%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

25、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8.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3.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l 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7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6、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80.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分配的除外。81. 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 l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82. 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82. 作出合并决议。签订合并协

27、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决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l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

28、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3.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4.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5.

29、 承担责任时就有两种情况: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

30、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8.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9.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 15

31、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10. 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1.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2.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1)有 2 个以上合伙人。A.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B.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 2 人以上,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C.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

33、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第二,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三,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取得,即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交易,或者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权益,则合伙企业可以据此对抗第三人。14.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

34、经营管理人员。15.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16.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17.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18.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9.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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