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 件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2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2、;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3、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3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
4、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4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
5、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8、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5物不得违反
6、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1、 ;2、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
7、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6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
8、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 ;4、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 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7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
9、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8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
10、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须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章)年 月 日9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郑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启用。2、本管理规约供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使用,其他相应单位和组织也可参考使用。3、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对本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4、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小区(大厦)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