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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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主体;国家经济调节法律的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3、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关系: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因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调节与被调节、国家管理与被管理关系5、经济法实施

2、:(1) 、关于促进和鼓励遵守法律 (2) 、关于对违反法律行为的确认和处理二、简答题:1、何为“政府失灵”?答:19 世纪末开始,因市场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迫切需要国家出面介入经济,但一方面,国家长期远离社会经济生活,国家调节是一种新的职能活动,如何调节缺乏经验;另一方面,国家是权力中心,权力如不加制约,容易随意扩张,并且导致腐败等;此外,权力与经济的结合导致腐败和侵犯民众正当经济权益的情况。这些情况说明,国家调节也有种种缺陷,也会发生调节失灵现象,这即所谓的“政府失灵” 。2、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和鉴别方法。3、经济法的特点。答: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在国家经济

3、调节关系中调节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国家经济中的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目标及这种国家意志的实现;这种国家意志是由因生产社会化引起经济调节机制变化这种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上即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同时它还具有以下特征:4、经济法的责任和经济法的性质。答:(1)、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缩影付出的代价。经济法规定的的法律责任,便是弥补给国家经济调节和国家、社会或其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上述方面已经造成和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2)、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所谓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调整和规范的内容都发生在经

4、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所谓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即国家调节经济是为了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是为了社会经济和谐、效率、公平和正义。争,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四) 、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指由不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三、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产生的根源。答:(一) 、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 、经济根源市场经济的缺陷:当市场经济在各国不断发展和成熟之后,由于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和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使得市场调节的缺陷逐渐显现,并引发严重的后果;(2) 、政治根源国家的经济职能:由于“市场失灵” ,并由此

5、引起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使得国家要从经济社会的大局出发,使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二) 、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规律:(1) 、法律根源法律制度的调整:早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当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时,民商法、刑法各自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从浑然一体的法律体系中分立出来,后来资产阶级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行政法也独立出来;当国家经济职能发达起来时,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成为独立法法律部门,这符合法律体系的发展规律。(2) 、思想根源社会思潮的变化2、联系实际,谈谈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答: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它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

6、正义等价值: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并且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 ,包括劳动生产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主要是指社会总体效率。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经济公平;经济法价值之四正义:这也是只经济法价值之所在,并且经济法大的正义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并且,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与社会总体经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21 世纪以来,它还需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试述二战后宏观调控法发展的原因?答:二战后,各国的经济引导方式

7、迅速发达起来,综合运用了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并逐步形成和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由此,宏观调控法在各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致上升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其主要原因有:(一) ,根本原因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国民经济更加融为一体,并更加国际化、全球化;(二) ,另一原因是由于在资本主义国家原来居于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和限制竞争法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其作用效果被宏观调控法小。在中国,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投资经营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使国家投资经营这种调节方式和国家投资经营法在国家经济调节和经济法体系中的比重不断有所降低,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我国的国家调节和经济法立法体系中,国家投资经营及其立法的核心地位将逐渐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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