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业自律公约http:/ 2006-11-30 10:27 新浪厦门房产频道厦门房地产中介经纪行业自律公约经纪人诚信自律公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厦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倡议全行业中介机构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第四条本公约由厦门山林风房地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起草第五条全体成员一致推选厦门山林风房地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为本公约
2、的临时执行机构。第二章自律条款第一条为了树立行业新风,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自律公约。第二条本市凡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机构和经纪人均应遵守本公约。本公约须在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营场所公示、同时在房吧网()公布。第三条中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从业人员,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按规定合理收费。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诚实经营的典范。第四条承办业务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得承接禁止性业务,不得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不
3、得承担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委托。第五条尊重和保护房地产资源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得窃取占据他人的劳动成果。提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促进共享信息资源,未经搜集单位同意,其他人不得公开发布已委托中介的房产信息或转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代理。第六条必须恪守合同各项约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弄虚作假或误导坑害客户,不得超越办理委托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或隐私,不得索取额外报酬,不得有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建立行业网络联系及在房吧网()上建立经纪人“黑名单”档案。第八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
4、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1、无证、无场地经营: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3、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6、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7、降价收费,排挤对手;8、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9、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对法违纪的经纪人,经该中介公司核实,确认无误后,该公司把该经纪人相关资料及处罚决定加盖公章后,上传房吧网
5、(),并在定期的高端沙龙上公布。所有会员单位永不录用此经纪人。第三章公约执行第十条厦门山林风房地产行销代理有公司是本公约的起草者,要模范带头执行本公约;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非会员单位,也应参照本公约,自觉地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第十一条建立申诉机制。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本公约成员可在定期的有权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执行机构作出处理意见后,告知违约人,并通报全行业。第十二条建立查处制度。如不遵守以上规定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将受到执行机构的查处,确认有错的,给予书面警告、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等处理,严重的直接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同时将处理意见抄报市工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由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本公约生效后,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或终止本公约。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全体成员推选的临时执行机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日报社厦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处厦门山林风房地产行销代理有限公司2006 年 1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