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doc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3130368 上传时间:2019-05-22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股权转让在矿业中的应用新疆赛德巨臣律师事务所 崔文婷内容摘要:随着矿业行业的迅速发展,人们越来越热衷于矿业权的转让和收购,而由于我国矿业法律尚在完善中,对于矿业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正在深化改革中,很多投资者对矿业权的概念、内涵都还很陌生,在对矿业权投资的过程中,往往沿袭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的做法。目前,由于矿业流转手续复杂、需要时间长,加之投资者为了节省税费,在矿业公司股权层面上流转可以达到合理地规避市场和法律上的某些风险,节省税费,因此出现了大量通过收购矿业公司股权以实际达到转让矿权的形式,在新疆就更普遍。但在该种模式下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该种方式有无法律上的障碍和风险,该种模式是

2、否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利用该种方式转让探矿权应当注意什么法律环节等,该操作模式于实践中仍需不断总结和完善,而且就该操作模式的合法性、利弊分析尚在总结中,实践中这种操作仍然存在很多风险,有法律上的,有财务上的,有经营风险判断的等,许多问题仍有待讨论和解决,因此,在时间领域中应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如何理解立法的精神,加强这方面的实务研究,颇有现实意义。本文就笔者根据从事五年的矿业法律服务所总结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就矿业权转让中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利弊进行比较和研究,以供大家交流。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概述本文首先阐述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

3、产生、发展和存在的问题,以此说明现有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正在完善中,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矿业权的价值,有必要研究股权转让方式流转矿业权的模式,从而便于了解和完善矿业权流转制度。第二部分: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转让是矿业权流转方式中的一种,与矿业权直接转让存在较大的区别,本文试图运用比较的方法从两者的区别入手,重点阐述矿业权直接转让中的国家法律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三部分: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利弊.通过本文第二部分的比较说明,分析了股权转让方式的优点和风险,揭示了实践中普遍选择该种操作模式的深层原因第四部分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利弊和应注意

4、的法律问题 结合立法及司法实践,笔者针对性的总结了该操作模式应当研究和注意的法律问题,以求通过理论的分析和实践操作的建议,使得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业权转让的操作模式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能推进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关键字: 矿业权 矿业权流转 股权转让目 录引 言.5第一章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概述概况.6一、 矿业权流转的发展和产生.6二、 矿业权流转存在的问题.8三、 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9第二章 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的区别.11一、 转让主体不同 .11二、 转让的条件不同.20三、 转让的程序不同.23四、 转让的结果不同.24第三章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的利弊.25第

5、一节 股权转让方式的优点.25一、 股权收购方式可以回避法律关于转让条件的限制.26二、 股权收购方式可以回避法律关于受让人资格的限制.27三、 股权收购方式手续简单.28四、 股权收购方式有依法节约费用的优点.28第二节 股权转让方式的风险.30一、 扩大风险范围.30二、 增加了交易的难度.30第四章 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矿业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32一、拟收购股权的性质.3二、股权是否有瑕疵的问题.33三、评估的风险.37四、环保的风险.42结束语.41主要参考文献.42引 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需求加大,各种对矿业的需求空前膨胀, 矿业权的出让也逐渐成为各地政府部门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并受

6、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据统计,全国土地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约有25万亿元,而全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约有129万亿元 。 ,象新疆每年就有数百亿元资本投入到探矿和采矿中。由此反映出,在我国,矿业权出让市场的潜力更大。随着整个矿业行业的快速发展,矿业权的流转也达到了高峰期,面对大量的矿业权转让,研究矿业权流转的方式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来转让矿业权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权的取得可以通过设定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取得。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中矿业权流转方式包括直接转让、信托、抵押等方式,其中比较直接的方式就是矿业权直接转让。而直接转让就其具体形式而言又有

7、出售、作价出资、股权转让、互换、赠与和继承等。由于我国法律对矿业权流转的主体、条件等均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股权转让基于手续方便简单、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等优点,使得矿业投资人面对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限制,选择股权转让作为一种普遍采用的解决方法,投资人通过取得股东资格从而达到取得矿业权的目的。合理畅通的股权转让能有效地促进公司筹资和资本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实现股东投资目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矿业市场的不规范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或不协调,在股权转让中来实现矿业权的转让存在的一定的风险,也面临诸多法律上的问题。而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于该种操作模式和涉及的法律风险少有研究,导致实践

8、中在运用该种操作模式上难以把握尺度。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的比较,阐述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业权转让模式存在的利弊以及该操作模式在实践中所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为实践中解决问题提出建议。第一章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概述一、 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鉴于本文将主要围绕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中股权转让方式的操作模式的法律研究,故在此对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发展及相关规定作以介绍: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确立的时间较短,新中国成立后,矿产资源转让的立法,以1996年为界,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1996年以前,我国的矿业立法,在立法理念上对矿业

9、权的财产属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主要是国家投入进行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活动,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归国家享有,获得的矿产品和利润上缴给国家。当时不认可矿业权可以作为特殊商品在二级市场上依法流转,也未将矿业权转让制度列入立法议程,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比较全面的规定了矿业权问题。但该法禁止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矿业权由国家无偿授予。这些条款显然己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为此,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 “决定”修改

10、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经批准依法转让制度。1996年修订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6条规定:“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在此基础之上,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业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法规,与矿产资源法共同建构起我国现行矿业

11、权法律制度的大框架,也是目前矿业权流转得主要法律依据。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为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矿业权的流转提供了运行准则。至此,我国的矿业权区别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审批制,开始依据新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作为生产要素和特殊商品,在矿业权市场上依法流转。2002年有关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办法及评估人员考核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并对“ 两权”流转的程序做出了统一规定。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矿业权法律制度,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

12、产属性,初步确立了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法律上确立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时间较短,矿业流转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而且实践中对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却相对较少,法学界专门研究的就更少,实践中大多都是在简单机械的执行法律,面对矿业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如何理解现有矿业权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如何完善矿业权法律制度是有待于大家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二、 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并在原来立法之基础上予以修改和完善,但仍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在实践中成为矿业权流转的障碍。未来新的立法是否能在实践

13、中达到立法之目的,仍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笔者认为,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立法和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探矿权、采矿权取得过程的不公开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主要是通过一整套完整的申请审批程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取得过程式缺乏公开化,而且由于没有完善的公示制度,导致矿业权在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转让方的信息不对称,受让方有时很难掌握到完整的信息,实践中容易就权属的真实及合法性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来保障双方对转让的矿业权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建立公示制度。第二、在转让条件中,对探矿权转让时限的规定,不利于矿产权的正常流转。按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14、一般矿种的勘察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3年,而探矿权转让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持有人的勘察许可证必须满2年。这一立法的本意是为了防止矿业权人违法倒卖矿业权证,但该规定是否适用各种矿种的勘察期限呢?由于该规定尚没有细化,导致一些矿种在实践中就难以操作,比如小型零星矿产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的探矿权转让。因为此类矿种的勘察周期一般不必达到两年即可有一定勘探成果,如果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死抠两年之期,探矿资金无法盘活,也影响了转让者转让的效率和探矿者的探矿积极性,客观上造成一些探矿权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流转。第三、矿业权流转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的不合理性。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对探矿权、采

15、矿权流转做了有关期限的限制性外,还设立了许多的限制条件,比如权利流转过程中有关最低勘查投入的限制性规定、有关权利流转需要国家批准的规定等,这些限制对于矿业权的流转以及矿业权价值的利用,比如:融资、合作等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笔者认为该限制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实践中新情况的出现,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改。笔者将在后面的阐述中详细提出自己的看法。三、 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使用上的无偿性、无期限性、无流转性的状况,促进了矿业权人节约、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等。但是要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良好的矿业权市场,这样矿业权的有偿取得

16、和依法转让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1)通过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到国民经济最合理、最需要的环节中去,避免了矿业权人滥采乱挖,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等现象,特别是可以避免由于矿业权的无偿性、无期限性造成的矿业权人在勘查登记上的占地盘现象。 (2)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才能真正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意识。矿业权流转中的矿业权出让就是国家以矿产资源所有者身分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收取出让金或使用费,从而实现其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同时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收取的矿业权交易所得税和营业税,维护了国家的利益。(3)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对加快

17、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矿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4)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对引进国外矿业资本,先进的矿产勘、采技术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同时逐步使我国矿业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5)建立矿业权流转制度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矿业权变相流转、倒卖或黑市交易现象,变矿业权交易的暗处为明处,这对国家依法加强矿业活动管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克服矿业权管理上的以权谋私、地方保护主义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可以积极维护和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矿业行业的迅速发展,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他关系国家对整个矿业行业发展的方向的确定,决定了该行业开放的程度,同时也为实践中矿业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第二章 股权转让和矿业权转让的区别由于矿业权转让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限制,而股权转让是不涉及产权的变化,相对简单,相当多的投资人选择了通过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完成矿业权转让的目的,投资者选择这样的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