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规划展览中心光伏发电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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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光伏发电系统 采购及相关服务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方( 采购人 ):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乙方( 供应商 ): 2 重要提示 本合同书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三大部分(篇)组成。对于合同书中的选择性条款,条款前标识“ ”者为本合同所采用,条款前标识“ ”者则不为本合同所采用。 3 目 录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第 1 条 项目概况 第 2 条 采购范围 第 3 条 合同价款 第 4 条 价 款支付 第 5 条 工期要求 第 6 条 合同组成 第 7 条 词语定义 第 8 条 双方承诺 第 9 条 合同订立 第 10 条 合同份数 第二篇

2、合同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项目管理的一般约定 第 2 条 定义 第 3 条 双方义务的一般约定 第二章 供货 第 4 条 施工图深化设计和 设计联络 第 5 条 产地及标准 第 6 条 工厂监造和检验 第 7 条 包装、运输与保管 第三章 相关服务(一) 第 8 条 安装和调试 第 9 条 验收 第四章 相关服务(二) 第 10 条 移交 第 11 条 工程结算 4 第 12 条 培训 第 13 条 保险 第 14 条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第 15 条 技术文件 第 16 条 税费 第五章 进度控制和项目管理 第 17 条 进度控制 第 18 条 人员管理 第 19 条 现场管理 第

3、 20 条 工作配合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 21 条 合同变更 第 22 条 转让与分包 第七章 权利及其转移 第 23 条 知识产权 第 24 条 产权与风险转移 第八章 违约和索赔 第 25 条 违约责任 第 26 条 不可抗力 第 27 条 索赔 第九章 争议解决和合同效力 第 28 条 争议的解决 第 29 条 合同生效、失效和终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 30 条 履约担保 第 31 条 通知 第 32 条 其他 第三篇 合同附件 附件 1: 质量 保修书 附件 2:安全生产合同 5 附件 3: 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 附件 4: 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附件 5:投标价格总表 附件

4、6: 合同货物(服务)清单及描述 ( 1)合同 货物 分项报价表 ( 2)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易耗品清单及报价表 附件 7:拟投入项目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表 ( 1)投入项目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表 ( 2)投入本工程 生产 设备的数量 附件 8: 乙方的 合同履 约时间表 附件 9:技术文件交付清单 附件 10:技术培训计划 和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 11: 乙方 承诺书 附件 12:用户需求书 附件 13:材料设备管理方案(另册) 附件 14:图纸(另册) 附件 15: 乙方履约银行保函及其承诺书(另册) 附件 16: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汇编(另

5、册) 附件 17: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光伏发电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 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转移三方协议 附件 18:乙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 附件 19:中标通知书 附件 20:本项目招标“澄清及答疑”纪要文件 6 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以下称甲方)与 供应商 (以下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光伏发电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 项目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双方就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光伏发电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 项目 事宜 ,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1 条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 心 光伏发电系统采购及相关服务 (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点: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 1.3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 1.4 资金来源: 市财政统筹 。 第 2 条 采购范围 2.1 本项目采购范围 为 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光伏发电系统 ,包括 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两部分,即乙方需提供本项目 合同货物 及随机附件的 设计(含深化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 (包括装卸 )、落地交货、安装 、管道支架、 调

7、试、配合系统调试、验收(包括政府有关单位的验收)、验收后的移交含甲方移交给经营管理单位后到相关政 府部门办理变更使用主体的更名手续)、结算、培训、技术服务(包括设计联络、接口开发、技术文件提供等)、税费(包括关税、清关费用、增值税等)、质保期保障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 。 2.2 本项目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范围,应是满足设计图纸和用户需求书功能和使用效果要求的全部货物和辅助材料,其名称、数量、单价及合价等内容见 合同 附件 6。 2.3 合同实施界面约定 以下 : ( 1) 屋面太阳能组件的支架及支架基础属本项目实施范围 。 ( 2) 经并网逆变器逆变交流后并入到 0.4KV 用户侧低压电网的管线敷

8、设属本项目实施范围。 ( 3) 光伏发 电系统的调试验收:包括单体试验、系统调试、系统连动试验、与机电专业施工单位的系统联动调试等。 ( 4) 负责实施与其它专业设备间的对接,以满足双方系统的要求,包括与 BA 系统接口、7 与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口等。 ( 5) 负责向供电部门办理施工图的审查及备案手续;向供电部门办理并网手续;配合使用业主与供电部门办理签订并网协议;负责配合使用业主向市发改委申请电价补贴并取得相关批文;其他的相关手续。 完成上述实施界面内相关工作 所需 的费用 已 含在合同 价 中,甲方不 再 另行 支付。 2.4 本项目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 验收合格

9、后半年内, 乙方应 针对本项目特点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使用手册、培训手册以及培训计划,并对项目甲方相关人员 进行 培训。 ( 2) 质保期内 乙方应 免费提供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服务,定期派工程师到现场巡查,并进行 每年一次的年检且提供年检报告。 ( 3)若 质保期内设备本身出现 质量 问题或 因 设备本身质量 问题 造成 甲方 任何损伤或损坏, 乙方 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则从更换之日起计 算 。 ( 4) 从验收合格正式运行之日起的质量保证期(含潜在缺陷质量保 证期)内,由于设备材料因素造成的损坏,均由乙方免

10、费维修、更换,由于人为(非乙方人员)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收取成本费用。 ( 5) 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乙方 应 与甲方代表对合同项下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并 对合同约定应 由 乙方负责 维修的缺陷进行修理 。在修理之后,乙方须将缺陷原因、修理的内容、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情况报告给甲方。 第 3 条 合同价款 3.1 本 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 ( ¥ 元),包括 合同货物及服务费 和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易耗品费、暂列金三部分: 3.1.1 合同货物及服务费 : 人民币 ( ¥ 元) ,其中: ( 1)货物材料总价(到工地现场,包卸车,含运费、仓储和保险费及税等): ( ¥

11、 元) ; ( 2)安装及伴随服务费: (¥ 元)。 3.1.2 暂列金额: (¥ 元)。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了完成合同货物及随机附件的设计(含深化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 (包括装卸 )、落地交货、 安装 、调试、配合系统调试、验收(包括政府有关单位8 的验收)、验收后的移交含甲方移交给经营管理单位后到相关政府 部门办理变更使用主体的更名手续)、结算、培训、技术服务(包括设计联络、接口开发、技术文件提供等)、税费(包括关税、清关费用、增值税等)、质保期保障及其他相关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价款和费用。 合同总价为乙方完成合同约定之系统功能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及服务的价格,价格清单中没有出现的

12、货物和服务、但被确定为乙方为完成系统功能所必须的,乙方应免费提供(设计变更除外)。 3.3 甲方双方一致约定: ( 1) 本合同履行期间 合同 附件 6 中所列综合单价固定不变;本合同货物的综合单价为固定不变价。 ( 2)本合同履行 期间合同总价固定不变。 3.4 甲方双方一致约定: (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 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 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

13、准,修改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 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 5)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与协议书第 3.3 款一起选用 ( 6) 本项目按中标金额包干结算。如在实施过程中 因 业主需求变化,导致项目光伏组件面积发生变化 。 合同货物及服务费 结算金额按以下规定调整: ( 1)如实际安装的光伏组件面积 大于 中标单位投标

14、时自行填报的组件面积与 设计光伏组件面积 ( 2854 ) 之间的最大值时(即实际安装 的光伏组件面积 max(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自行填报的组件面积, 2854 ) ) ,则按以下公式调整结算金额: 合同货物 及服务 费结算金额 实际项目光伏面积 -max(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自行填报的组件面积, 2854 ) 合同货物及服务费中标金额 / max(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自行填9 报的组件面积, 2854 ) +合同货物 及服务 费中标金额 ( 2)如实际安装的光伏组件面积小于 中标单位投标时自行填报的组件面积与 设计光伏组件面积 (2854 )之间的最大值时(即实际安装的光伏组件面积 max

15、(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自行填报的组 件面积, 2854 ) ,则按以下公式调整结算金额: 合同货物 及服务 费结算金额 实际项目光伏面积 *合同货物及服务费中标金额 / max(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自行填报的组件面积, 2854 ) 第 4 条 价款支付 4.1 本 合同 协议书 第 3 条 约定的合同价款,按以下办法和比例支付: 4.1.1 定金 支付 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 协议书 第 3.1 款约定的合同总价的 20即人民币 (¥ 元) 给乙方作为定金 ( 定金在结算付款时抵作货款 ): ( 1) 本合同 已 签订 生效; ( 2)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

16、 ( 3) 乙方 已向甲方提交 款项申请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2 到货付款 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与该批到货 合同货物 相应的 货物材料 总价的 50给乙方 : ( 1)该 批到货合同货物 已经 开箱验收合格 ; ( 2) 乙方 已向甲方提交 款项申请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3 进度付款 4.1.3.1 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合同货物安装及伴随服务费的 20给乙方: ( 1)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安装通知后已办妥进场安装手续 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 到位并已进行安装工作; ( 2)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

17、审核通过 。 4.1.3.2 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合同货物 的 安装 及伴随服务 费的 30和 货物材料 总价的 10给乙方 : ( 1)该 批合同货物 已 安装调试完成 ; ( 2) 乙方 已向甲方提交 款项申请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4 竣工付款 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 支 付至该批 合同货物的 合同货物及服10 务费 ( 不含暂列金额,不含未实施内容) 的 85(含定金) : ( 1)该 批合同货物安装 调试 完毕并 已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 ( 2) 乙方 已向甲方提交 款项申请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

18、.5 结算付款 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至本合同 结算总价 ( 不含暂列金额,不含未实施内容) 的 90(含定金) : ( 1)本项目 竣工验收合格 后 已移交甲方或 经营 管理单位使用; ( 2)乙方已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给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并经总承包单位签收确认; ( 3)乙方已将本项目所有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并配合甲方送至结算终审部门; ( 4)乙方已向甲方提交款项申请手续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6 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 在 10 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 支 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 款 的95(含定金): ( 1) 本项目结算 经终审部门定审 ; (

19、 2) 乙方 已向甲方提交 款项申请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7 质保期付款 在以下条件均成就后,甲方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无息支付本合同结算总价 款 的 余额 给乙方 (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金、违约金及赔偿金): ( 1)本项目 质保期满 ; ( 2) 乙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承担已完毕; ( 3) 乙方 已向甲方提交 款项申请手续 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 4.1.8 暂列金额付款 暂列金额是指甲方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为 合同 货物及服务费 的 5 %,虽在投标时计入乙方的报价中,但不为乙方所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甲方审批后方可使用。合同结算时,按合同约

20、定和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剩余仍归甲方所有。 4.2 因乙方过错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进行有关工作,甲方有权在相应的付款时间段推迟付款,直至乙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为止。 4.3 乙方在收取合同价款前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发票和款项申请手续。 甲方应以支票或划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4 在乙方是联合体的情形下,如联合体成员是由中外法人组成的,本合同相应价款汇划入联合 体全体共同指定的某一中方成员银行帐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联合体其他成员不得有异议;如联合体成员均是由中国法人组成的,本合同相应价款汇划入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指定的某一成员的银行帐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联合体其他成员不得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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