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 标准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广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 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 2013 11号)及广东乡村振兴林业行动计划(粤发 2018 374号)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森林资源为依托,以林产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加 工、服务为主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科技创新、辐射带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广东省林业厅认定的企业
2、。 第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四个走在前列”为发展理念,通过市场运营、科技创新、高效的经营模式、科学地利用森林资源,做大、做强、做优林业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广东率先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实行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测、定期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是申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主要条件之一,企业在有效 期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项目资金、申报财政贴息等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林业生产、加工和服务,涉林经营额占企业
3、经营总额 50%以上,开展经营活动达三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请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大。其资产总值、生产规模、营销收入、市场份额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用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辐射带动能力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能有效拉动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服务等为纽带,提供就业机会,带动农户增
4、收,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企业信誉好。企业有较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信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信用与社会形象良好。近三年内无 违纪违法事件。 (五)企业管理规范。实行现代企业 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健全。 第八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采取百分制评审。具体指标详见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附件 1)。 第九条 企业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 2); (三)企业营业执照
5、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六)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的林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八)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九)企业荣誉、科研成果、产品质量认证等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用 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县、市、省各一份)。 第十条 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
6、(市、区)和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将审核合格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逐级上报到广东省林业厅。省属企业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业厅成立“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负责考核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依照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以百分制进行初审评分,得分 60 分以上的企业,列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组织考核人员,会同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列为考核对象的企业进行实地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经“广东林业网”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广东省林业厅审批认定合格
7、企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认定为“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由广东省林业厅授予“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与复核 第十五条 广东省林业厅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监测制度。每年 3 月底前,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向广东省林业厅产业处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材料,并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附件 3)。 第十六条 广东省林业厅对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三年期满的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依照本标准第九、第十条提出复核申请,提交复核材料,填报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附件 4)。 第十七条 广
8、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一)偷伐盗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等,经林业主管部门查实并受到处罚的; (二)以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有关财务等资料,经查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八条 经“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小组”复核,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保留“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放弃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
9、业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供广东省内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的批准文件、企业新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变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名称的申请书,报请广东省林业厅申请变更“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书。变更批准文件抄送地级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评选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广东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2.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经营监测表 4.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复核表 附件 1: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林产品生产型 林产品加工型 林产品
10、流通型 森林生态旅游型 林业服务型 备注 森林资源培育、林木种苗与花卉、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林下动植物培育等企业 木竹材加工、木竹藤家具 、木竹浆、森林食品药材和油料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企业 木材市场、家具市场、人造板市场、林业机械交易市场及新型的互联网林业贸易市场 以森林景观或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依托的,生态旅游为主业的企业 林业规划设计、林业工程监理、林业调查评估认证、产权交易、新技术研发及造林施工等企业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规模( 30分)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销售收入达 1000 万元的计 20分 , 达不到的计 0 分,每增加100 万元加 1 分,最高加 10分。 销售收入达 1亿
11、元的计 20分 ,达不到的计 0 分,每增加 1000万元加 1 分,最高加 10 分。 交易额达 10 亿元的计 20 分 , 达不到的计 0 分,每增加 1 亿元加1 分,最高加 10 分。 经营收入达 500 万元的计 20 分 ,达不到的计 0 分,每增加 50 万元加 1 分,最高加 10 分。 经营收入达 1000 万元的计 20 分 , 达不到的计 0 分,每增加 100 万元加 1分,最高加 10 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总资产 总资产 在 20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 2 分。 总资产 在 20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 2 分。 总资产 在
12、30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 2 分。 总资产 在 10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2 分。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在 15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 2 分。 固定资产 在 1000 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 2 分。 企业经营状况( 15 分) 1.企业资产负债率在 40%(含 40%)以下,计 10 分;在 40% 45%(含 45%)的计 8 分;在 45% 50%(含 50%)的计 6 分;在 50% 55%(含 55%)的计 4 分;在 55% 60%(含 60%)的计 2 分;在 60%以上计 0 分。 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 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2.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达 5%计
13、2 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 1 分,最高 加 3 分。 企业信用( 15 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 5 分, 此项不达标 的计 0 分。 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计 5 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 5 分。 3.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 证明 的计 5 分,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符要求的此项计 0 分 ; 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贷记录的,扣 2 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10 分) 通过“公司 +基地 +农户 ” 等形式带动农 户 100 户,且每户年收入 1000 元以上计 5 分;每增加 20户加 1 分,最高 加 5 分。
14、 创造当地农户就业 50 人 以上计 5分;每增加 10 人 加 1 分,最高 加 5分。 创造就业人数 100 个以上计 5 分 ; 每增加 10 个加 1 分,最高 加 5 分。 以企业与各类经营主体、农户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为准。 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生产基地( 10 分) 1.种植企业:木本果树面积500亩及以上,或茶叶面积 200亩及以上,或油茶种植面积2000 亩及 及以上,或商品林种植 10000 亩及以上,或林木种苗、花卉培育面积 300 亩及以上计 10 分 , 达不到的计 0 分。 1.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 1 万亩及以上计 10 分 ,达不到的计 0 分。 有固
15、定的交易场地或林产品运输、贮藏设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 分。 经营总面积 3000 亩以上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 分。 办公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计10 分; 200-500 平方米(含 200 平方米)的,计 6 分; 200 平方米以下的,计 3 分。 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不在此项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企业,须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2.野生动物养殖企业: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有 规范的养殖基地计 10 分,达不到的计 0分。 2.林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
16、施。达到一项计 5 分,达到两项计 10分。 3.林下动植物培育企业:基地面积 500 亩及以上计 10分 , ,达不到的计 0 分。 企业产品竞争力( 20 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森林认证、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等,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没有的计 0 分。 以企业提供的 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2.具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守合 同、重信用”证书,连续 5 年以上的,计 4 分,连续 5 年以下的计 2分,没有的计 0分。 3.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书、 林 (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没
17、有的计 0 分。 3.年接待游客量达 15 万人次以上的计 5 分,没有的计 0 分。 3.有林业服务行业相关的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计 4 分,没有的计 0 分。 4.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计 2 分,没有的计 0 分。 5.有省 级以上 名牌产品 或优质奖 证书的 ,有其中一项的 计 2 分,没有的计 0 分。 4.有能吸引游客的多种特色项目的,计 4 分,没有的计 0 分。 4.被省、部级认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计4 分,没有的计 0 分。 6.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或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或团体标准 ,计 2 分,
18、否则计 0 分。 5.被评为国家 AAA级以上风景旅游区的计 5 分,没有的计 0 分。 5.企业有参与编制国家或地方的林业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或规程,并已实施的计 3 分,没有的计 0 分。 7.有专利证书 、植物新品种权证,有其中一项 的计 2 分,没有的计 0 分。 6. 企业在开发新 产品或在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 的计 3 分,没有的计 0 分。 8.有商标注册证的计 2 分,没有的计 0 分。 9.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在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等方面有突破,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的 计2 分,没有的计 0 分。 10 附件 2: 广东省林业龙头企业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