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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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海兴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 平,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和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操作规程 及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结合我 县 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

2、 )属地管理原则; (三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能维持本县 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等消费费用及物价指数的变化确定。我县城 镇 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月人均 282元 。 第二章 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第五条 凡 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 人均收入和实3 际生活水平均低于 我县 城镇低保标准的, 均 应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第六条 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

3、二 )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第七条 差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 (一 )在领取当月应得收入(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 下岗生活补助、特困职工救助、赡养费、抚养费、遗属补助、房租及其他收入 等 )后, 家庭人均月收入 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二 )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居民 。 其它特殊原因包括: 1、有重大残疾人员; (凭残疾证或实际认定) 2、有重大病症人员 (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3、遭受特大灾害损失 (凭有关单位证明) 。 以上人员首先需经调查人员调查核实后, 根据其实际身体

4、状况、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确定其是否应该享受低保 4 (三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 八 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范围: (一) 外地来县内就读的学生; (二) 父母均为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未成年人; (三) 享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非农业人员; (四) 无特殊原因(政府拆迁、征地等) 2003 年 10 月后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则上不列入城镇低保范围。因特殊原因如疾病、灾祸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 第 九 条 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 )拥有并使用汽车、 高档 摩

5、托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 消费较高或较名贵 宠物的; (二)开出租车、客车、货车的或经营商品门市、承包柜台(经营规模相当于商品门市)的 ; (三 )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 )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 (五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5 (六 )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社区评议委员会 评议 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 )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 )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 (九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

6、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 (十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配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 (十一 )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经常出入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或参与赌博的; (十三)长期租住所谓亲友的高 标 准住房的; (十 四 )其他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 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第 十 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 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

7、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6 上述家庭收入前 3 个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 一 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 )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 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 ) 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 )发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 )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其实际消费水平; (五 )与

8、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 )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应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 实记录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 第十 二 条 对低保申请对象采取评议 、评审 制度 对低保申请对象的评议、评审制度 是指 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生活水平及其成员的劳动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7 的评议、评审。 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以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 7人,并定期轮换。家住农村的低保申请对象,其评议小组可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9、、村委会主任组成,由民政助理主持评议工作 ,总人数不少于 5人 ;同时乡(镇场)成立评审小组,由乡(镇场) 长或分管乡(镇场)、民政助理、劳动保障所等方面人员组成 ,总人数不少于 3人 。 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 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代理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 第十 三 条 在职职工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经所在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确定连续 6 个月以上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金,且今后不能再补发的 “ 应得未

10、得 ” 人员,可以按照其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家庭收入。属于长期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职工,由其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企业出具有关证明 ;属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出具有关证明。 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提供社会保险机构的证明。 第十 四 条 领取住房拆迁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计算8 方法:因城建、危改、拆迁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无结余金额的但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 五 条

1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家庭领取安置补偿金后申请低保,其家庭收入的计 算方法: 因征地原因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领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结余的,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的,结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计算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时,农村承包土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为家庭收入。 第十 六 条 领取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第十 七 条 赡养费、扶养 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

12、法: (一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9 (二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抚养; (三 )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0的,视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养、抚养费; (四 )实际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 十八 条 根据有关规定, 在县外打工者月人均收入最低定为800 元(外出超过 3个月的,一般视为在外打工),在县内打工者月

13、人均收入最低定为 500 元,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 十九 条 本着鼓励劳动、不养懒汉的原则,提倡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积极寻求就业机会,不能因贪图享受低保而游手好闲。 第四章 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城镇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 ) 户口在县内的城镇居民,由户主本人向居住地 所在社区居委会 或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 10 (二 ) 人户分离的家庭(户口在本县, 居住地在县外),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在就近的乡镇场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由 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户口不在一起的

14、城镇家庭, 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 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 未 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四)既有城镇居 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混合户,由城镇居民成员向 居住地 地居委会或民政办 提出申请,并出具农村居民成员 居住地 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农村人口的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只对城镇居民实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五

15、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 成年 重度残疾人员 或重病人员 ,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第二十 一 条 城镇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 (一 )社区居委会或 民政办 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 居委会或乡镇场政府 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 ( 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11 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 ) , 时间为 7 日 ;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及评议、 评审 结果 一并报送 民政局 。 (二 )民政 局 对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 审查 , 对拟批准的低保对象 经居委会或 民政办 在其居住地公示 3 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

16、,向其发放沧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民政局结合居委会或民政办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县民政局对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城镇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应及时向居委 会或民政办申报家 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一季度申报一次);居委会或民政办要经常对 低保对象的人口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核定情况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第二十 三 条 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一) 分类 。 根据低保家庭成员身体、劳动和收入情况 将城镇低保家庭分为三类: A类家庭,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重度残疾(一、二级)的,大病、重病患者,其家庭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 B类家庭, 家庭主要成员已退休或正常就业,收入来源比较 明确、相对稳定的; C类家庭, 家庭主要 成员在就业年龄内 有 劳动能力,但没有正常就业或无就业行为,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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