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会计-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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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章 增值税会计,增值税的概念与特点增值税的法规概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本章学习要点,一、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一)增值税的概念,原理上,法律上,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的特点,对增值额征税,实行普遍征税,多环节征税,价外税,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定义,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内容

2、,单位、个人、承租人和承包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或购买者,分类(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定义,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判断标准,100万元,18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几点注意事项,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生产企业可

3、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8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不得以会计核算健全为理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简易办法计税,(二)一般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定义,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几种情况,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三、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一)征税范围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1、货物特指有形动产

4、,包括电力、热力、气体。,2、加工特指受托加工。,3、修理修配特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的修复,4、进口货物是指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二)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报刊,(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一视同销售行为,委托代销货物受托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在机构间移送,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

5、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无偿赠送他人,(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二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的行为,税务处理规定,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三兼营非应税营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并且二者之间没有紧密相联的从

6、属关系的行为,税务处理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为之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同税种的,应按不同税率、不同类别或项目分别设账核算,凡有免税项目的也应单独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则免税项目不得免税,应税项目税率从高。,(三)属于征税范围的几个特殊行

7、为之五代购货物行为,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否则,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处理,均应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四、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17%,除低税率和征收率适用范围外的应征增值税均适用。,2、低税率13%,适用于:(1)粮食、食用植物油。(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5)农业产品、金属矿采

8、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二)增值税征收率,1、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6%。,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征税,适用征收率为4%。,3、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一)免税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9、。(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10)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1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缴增值税政策)。,(二)减税规定,1、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

10、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3、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即征即退优惠,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11、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四)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适用于个人纳税人,税法小知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增值税实行下列政策: 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

12、200元。,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3)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

13、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项目:(1)销售免税项目。(2)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3)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4)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3、向下列购货方出售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最终消费者。(2)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3)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及其他规定,1、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具体开具时限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限一致。,2、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专用发票开具要求中第19和第11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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