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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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门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江门市粮食局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 据 执法机构1 以骗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3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4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5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6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警告;罚款(20 万元以下);暂

2、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7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违规出库粮食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8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警告;罚款(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9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警告;罚款(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10 粮食经营

3、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警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11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 万以上 10 万以下)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12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的;(二)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四)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五)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

4、动的;(七)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八)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的;(九)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 万以上 10 万以下,或违规销售出库粮食价值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13 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5 万以上 20 万以下)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期限 依 据 执法机构1 市直管权限粮食企业收购资格审核 15 个工作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 江门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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