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所属期: 年度 企业名称: 计量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卷烟牌号规格 产量 销量 销售价格 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1 2 3 4 5 6 7 8 9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年报,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于次年 1 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2.本表第 2 栏“卷烟牌号规格”为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牌号规格。3.本表第 3 栏、第 4 栏 “产量、销量”为报表所属期内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产量、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
2、 5 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同一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条(200支) ”,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5.本表第 6 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 ”,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条卷烟价格。6.本表第 7 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发的计税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条(200 支) ”。7.在同一所属期内消费税计税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字号。8.未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口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填报。9.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 、 “新牌号” 、 “价格变动” 、 “出口”字样。10.本表第 8 栏“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