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甲方(培养 单位) :行政学院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 2009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 2009 年 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 满、符合博士研究生 毕业 条件,甲方准予 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
2、甲方可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三、 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 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8 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 12 年)。五、丙方若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
3、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 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 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 则不予办理。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七、违约情形及处理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丁方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