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费医保补充:超医保范围自费药可报 40%2012-05-01 10:39:26 来源:金山网 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成有效补充 超医保范围自费药可报 40%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的一种补充保险,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予以部分报销。2010 年 1 月 1 日以来,镇江市区、扬中、丹阳等地陆续施行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符合条件的住院职工,原本全额支付的“ 自费”费用,自己只需支付 60%。该保险运行 2 年多来,每年 为参保人员减轻医药费负担数千万元。住院期间自费药可报 40%侯先生今年 59 岁,去年因股骨髁上骨折在市一人医治疗,住院总费用 14
2、790.29 元,由医保基金报销后还有自费部分 13341.21 元需要个人承担,如果没有自费医疗补充保险,自费部分都要侯先生自己出,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帮助他解决了 40%,共 5336.48 元。据统计,目前我市参保职工自费约占医疗总费用 8至 15%左右,加上制度内个人支付,个人总负担水平有所抬高,患者肩上自费段的担子渐渐加重。为了给患者减担子,2010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在全国率先实施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政策,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范围由制度内向制度外拓展。自费补充保险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扣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报销 40%。人血白蛋白、卡麦角林,这些原来属于自费
3、用药,只要用于住院患者,个人只需支付60%费 用。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承保,该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赵泰来说,如果一个人住院,费用总计 1.2 万元,假设其中医保基金报销和自付部分 8400 元,余下自费部分需个人支付3600 元,参加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后,这 3600 元个人只需支付其中的60%,也就是 2160 元,为患者个人省了 1440 元。在职、退休人 员都在享受82 岁的离休人员吕老先生患有淋巴结增生,去年 12 月底,他从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出院,住院费用总计 158652 元,自费费用 111056.4元,吕先生自己支付 60%,也就是 66633.84 元。侯先
4、生和吕老先生所享受的就是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参加了这种保险。不过这不要紧,只要住院期间使用到自费药,医院会提醒并自动减免自费部分的 40%。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钱小山介绍,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所有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离休人员。目前,参保对象均已自动购买这种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针对的,正是吕老先生住院产生的 111056.4 元“自费”项目。按照国家“ 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
5、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时,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医保基金可以报销,报销后由个人分担的部分叫“自付”;目录范围 以外,医保基金不能 报销的部分,就属于“自费” 。保费从个人医保账户中代扣钱小山介绍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的缴纳标准为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或退休人员年退休金总额(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为上年省社平工资)的 0.3%,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的 1 月 1 日前统一从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代扣,不需要另外缴纳参保费用。参加统账医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45 周岁以下按 4%划入,45 周岁(含)以上至退休前按 5%划入,退休人员按 6%划入。钱小山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 28 周岁的人,上年工资总额 3 万元,划入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为年工资总额的 4%,即 1200 元,按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缴纳标准,在职人员为年工资总额的 0.3%,也就是 90 元,这部分从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个人账户里还有 1110 元,90 元进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执行两年多来,从运行看,镇江市区及丹徒区累计参保人数 82.9 万人,参保人员在享受正常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又减少住院自费费用支出 4006.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