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MEPC.60(33)与 MEPC.107(49)的比较序号 项目 MEPC60(33) MEPC107(49)滤油设备 15PPm 舱底水分离器1 设备名称舱底水报警油分计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2 排放标准 流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流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3 适用范围 油性舱底水和来自燃油舱的压载水(处理量50m3/h)油性舱底水和来自燃油舱的压载水4 样机的选取(产品厂)一个系列其设计相同,但容量各不相同的滤油设备需要按照本技术条件发证时,主管机关可同意对该类别中的两种容量进行试验,以代替对每种规格的试验,但实际试验的规格应是该系列中最小的 1/4和最大的 1/4 的
2、尺度范围内的设备型号。若有一个类别的 15PPm 舱底水分离器需要按照本技术条件认证,其设计相同,但容量各不相同,主管机关可接受对该类别中的两种容量进行试验,不用对每种规格均做试验,但实际所作的这两次试验应真对该类别中的最大和最小型号5 培训、保养 无要求 船舶员工的培训应包括熟悉该设备的操作和保养;舱底水分离器和报警装置这套系统的常规保养应由制造厂在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所有的常规保养和修理保养均应作记录。 (加一块不锈钢的操作铭牌)6 生效日期 1994 年 4 月 30 日或以后装船的设备。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及此以前建造的
3、船舶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所设的装置(也就是说:对现有船,在 2005年 1 月 1 日以后签的合同)7 自动关停装置 流出物含有量超过15PPm 时,不能保持这一水平时应发出指示,并关停(反应慢) 。流出物含有量超过 15PPm时,自动关闭停止向外排放。8 报警装置记 无要求 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记录录、保存 日期、时间和报警状态以及舱底水分离器的运行状态。记录装置还应储存数据至少 18 个月,并应能显示和打印官方检查要求的报告书。若更换舱底水报警装置,应有办法确保所记录的数据可留在船上使用 18 个月9 防备蓄意操控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措施要求无要求 每次接触舱底水报警
4、装置均需拆除封条;和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报警。10 安装循环设备的要求有相同的要求 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11 响应时间的要求油分计的反应时间,即从送至油分计的样品发生变化至 PPm 显示器显出正确的相应所化时间应不超过 20s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的相应时间,即从送至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样品发生变化至 PPm 显示器显出正确的相应所化时间应不超过5s12 安装时的响应时间要求在船上的装置应布置成从变更泵出的混合物到变更油分计读数的总响应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 40s.报警装置安装格局的布置应使总的响应时间(从舱底
5、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超过 15PPm 起至阻止舷外排放的自动关停装置开动所需时间)尽可能短,在任何情况下不多于 20s13 认可证书的要求证书中指出该设备的主要参数和为确保其正常工作而必须的所有限制使用条件。证书中规定该设备的主要参数和为确保其正常工作而必要的所有限制使用条件;和泵及电机的规格应记在型式认可证书上。14 试验台(产品厂 )试验台按:MEPC60(33) 图 1a;b试验台按:MEPC107(49) 图 215 试验液体 试验油 A:密度940kG/m 3试验油 B:密度830kG/m 3试验油 C:密度980kG/m 3试验油 A:密度980kG/m 3试验油 B:密度830kG/m 3试验油 A 和试验油 C 任选一种(明确粘度要求)试验油 C:油和水的乳化剂混合液(具体混合比例和制作方法 107(49)有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