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1/ 5 http:/10.112.38.91黑 龙 江 省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黑公交2010359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交警支队、大队:为认真贯彻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02 号)及其工作规范和有关标准,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和查验员的管理,省总队制定了 黑龙江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一年九月三十日黑 龙 江 省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黑 龙 江 省 公 安 厅 交 通 警 察 总 队 办 公 室 20
2、10 年 9 月 30 日 发 布 于 公 安 网 http:/10.112.38.91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2/ 5 http:/10.112.38.91黑龙江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机动车查验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质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动车查验员是指车辆管理所或受车辆管理所委托的安检机构中专门从事机动车登记查验岗工作的民警和人员。查验员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应当取得查验员资格,持有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的取得实行先培训后考试制度,经过专门培训
3、并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从事查验工作。 第四条 申请查验员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公安交通管理或机动车检验工作二年以上;(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四)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五)熟悉各类机动车的技术标准、构造和性能;(六)参加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五条 受托的安检机构的查验员还应当是安检机构的专职检验人员,经省级质监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员资格。第六条 查验员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其中专业知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黑龙江
4、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3/ 5 http:/10.112.38.9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及其有关机动车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查验员培训教材及机动车查验岗业务知识题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编制。第七条 省级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验员的日常培训工作,但查验员资格的培训和考试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查验员专用印章和查验员资格证胸卡。对申请查验员资格的人员,交警支队应组织考前不少于 20 学时的培训和学习;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的查验员资格培训不少于 16 学时。第八条 机动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机动车进行唯一
5、性确认,核对车辆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确认有无被凿改嫌疑,查验号码是否符合编码规则;(二)检查机动车的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技术参数;(三)对机动车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四)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五)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监督解体;(六)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规定的其他与机动车查验有关的工作;(七)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第九条 查验员资格证书一次签注的有效期为两年。资格证书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4/ 5 http:/10.112.38.91有效期满时,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岗位培训、考试(方法同上)和考
6、核,进行审验。第十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完成本职工作情况;(二)履行职责时业务水平和工作纪律情况;(三)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第十一条 机动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一)从事超权限范围查验工作的;(二)不按规定项目、方法、程序进行查验的;(三)随意降低查验合格标准的;(四)随意减少查验项目的;(五)让车主自行拓印车架号、发动机号的;(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查验错误的;(七)耍特权,刁难群众,存在“冷、硬、横、推、拖” 现象的;(八)其他违反查验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查验员进行年度考核,省级或地
7、(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经常对查验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检验。第十三条 对考试、考核合格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给予审验,在查验员资格证书进行签注;不合格的,调离查验岗位,取消查验员资格。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5/ 5 http:/10.112.38.91第十四条 查验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查验员资格,并依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一)给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的;(二)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等违规车辆办理登记,在责任倒查中负有责任的;(三)给未解体的报废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签注监销完成的;(四)强制群众到指定的安检机构检验车辆的;(五)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第十五条 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查验员专用印章和查验员资格证胸卡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制发。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