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质工程,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根据会员单位要求 ,经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友好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东地区建设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是“华东六省一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华东六省一市”建筑(行)业协会所属会员企业在“华东六省一市”区域内承建、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年度最终获奖总 数控制在 100项以内。 第四条 已经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同意,获得“华东地区优
2、质工程奖”并符合“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可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五条 评 选工作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审定工作由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负责。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成立“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 第 七条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由华东地区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复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
3、荐名单,报送书面评选报告。 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 第八条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人员组成,由当年轮值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出任主任、下届轮值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出任副主任,其他省(市)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成员。其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确定年度各省(市)“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名额,召开审定委员会会议,听取各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实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
4、及规模: 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20000 的单体工程,或总建筑面积 50000 的群体建筑; 3 万座以上的体育场;5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 3000 座以上的游泳馆; 1500 座以上的影剧院; 200 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 馆;高度 350 以上的电视发射塔;建筑面积 3000 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10000 的单体住宅, 建筑面积 50000 、且各项配套设施均建成,入住率 40%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20000 或单跨 24的单体工程,或工程造价 1 亿元的建设项目。 4、市政工程:工程造价 2 亿元的城市道路整体
5、工程;工程造价 1 亿元的互通立交桥;连续长度 3000的城市道路高架桥;连续长度 2000的城市隧道; 设有首末站的轨道交通工程; 处理能力 10 万吨 /日的 给水厂或污水处理厂。 5、园林和环境工程: 占地面积 50000 、且建筑面积 10000 ,或工程造价 1 亿元 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 6、交通工程: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连续长度 50km的一级公路 (整体工程) ;连续长度 2000的隧道; 连续长度 1000 的铁路桥; 连续长度 3000的公路高架桥;单孔跨径 200的桥梁;内河 1万吨、沿海 2万吨的港口码头; 沿海 工程造价 2 亿元或内河 工程造价 1 亿元的其它水运
6、工程 。 7、电力工程:单机容量 300MW的发电厂、 600MW的核电站;总装机容量 250MW的水电站、 50MW 的风电场;送变电能力 500kV 的送变电工程;工程造价 2 亿元的城市垃圾焚烧、生物质发电、余热综合利用发电工程。 8、水利工程:单项构筑物工程造价 1亿元的单独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 9、通信工程:工程造价 1 亿元 的通信建设工程。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2、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亡人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批评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华东地区建设工程“华东地区优质工
7、程奖”,应 具备下列条件: l、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设计合理、先进。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4、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申报工程竣工截止时间为前一年的 9 月 30日。 5、原则上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方可申报华东地区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 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由总承包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建
8、单位: l、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的施工。 2、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园林环境、水利等工程,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或业主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 10或 2000 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受理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凡申报“华东地区优质
9、工程奖”,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与申报资料胶装); 2、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 3000字以内)一份; 3、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申报的参建单位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一份; 6、监理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7、竣工验收证明及备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根据申报分配名额,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应在每年 8 月 31 日前组织完成申报、现场复查工作。
10、 2、评选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复查组的检查报告,召开评委会,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选报告。 3、各 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对拟推荐名单在各自网站公示 10 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于 8 月底之前将推荐名单报送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4、每年 10月份召开 华东地区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同时召开“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 审委员会会议,对各评选委员会提交的评选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以实名投票方式确定表彰名单。同时确定下年度各省(市)“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名额。 第十七条 各省(市)评选委员会应按以下主要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复查 : 1、听 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
11、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 避或拒绝。 3、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的法定程序资料、质量保证及技术管理资料。 第十八条 实行评选和评审工作责任负责制。申报、推荐、复查、评选和评审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华东地区省(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席会拟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奖牌
12、和获奖证书,参建单位授予获奖证书,并通过决议通报表彰。 各省(市)建筑(行)业协会应建议 当地主管部门,对获奖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受理“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选和审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奖的工程,若发生质量投诉情况,由受理协会组织核查。经核查,工程质量确不符合“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标准的,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将核查报告上 报评审委
13、员会。 第二十二条 凡向评审委员会申报的评审材料,均由当年轮值协会存档。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的联络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华东地区“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江西省建筑业协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 表 : 工程所在省份: 编号: 201 年度“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申 报 工 程 名 称 (全称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全称 ) 申报单位联系人姓名 申报单位联系电话号码 申 报 日 期 “华东地区 优质工程奖 ” 评审委员会 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 法定代表人 ) ,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 “华东地区 优质工程奖 ” 申报表及附件资料的全部数据和内容都是真实的,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资料和作出的虚假声明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人及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二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