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 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 推动大中型企业采用先进测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江门市,并在江门市纳税的获得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证明企业符合国家标准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的 认证活动 。 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第四条 资助 标 准及办法: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资助
2、。对通过复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万元资助。企业按通知要求递交资助申请。 第五条 新增与复审的界定:企业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为新增。企业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在五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证的,为复审。 第六条 资助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企业在获得认证后,可向属地质监部门或市场监2 管部门提出申请,蓬江区和江海区企业直接向江门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见附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给属地质监部门或市场监
3、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二)各市、区质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初审后提交到江门市质监部门。蓬江区和江海区的企业申请表,由江门市质监部门进行初审。 (三)江门市质监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复审结果予以安排资助经费。 第七条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助资金纳入江门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每年财政预算金额安排资助 。 第 八 条 获资助单位应当持续保持测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完善经营、生产各个环节的检测监控,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 资助 的 单位,由江门市质监部门负责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资助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截留或改变资助资金用途。 3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质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4 附表: 江门市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助申请表 单位名称 营 业执 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获证 情况 申请单位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区质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江门市质监部门 江门市财政局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