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集中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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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防治生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 日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2、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解决全县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存在排污口的问题,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二、工作任务和整治重点(一)工作任务:用一周的时间,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和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坚决拆除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包括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口和企、事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切实解决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存在排污口的问题。(二)整治重点:1、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2、对县自来水公司取水口周边的所有排污企业一律依法拆除、搬迁。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一律取缔

3、。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全面排查,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跟踪督查,限期解决。(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县水利局:负责遏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滥采滥挖行为,对非法开采的挖沙企业予以取缔;对河道进行清淤、清障,修复河床、河堤;监督白水坝水利工程限位蓄水;对河堤上违章

4、设施和建筑进行清理。县农业局:负责对县境内江流域内的畜禽养殖业进行全面监管,对污染物排放推广科学的治理方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业依法予以取缔、关停和搬迁;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捕鱼、电鱼、毒鱼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卫生局:负责监督监测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达到相应卫生标准。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吊销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定期进行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从严查处;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县经贸委: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产、销售、进

5、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取缔、关停;配合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他单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属县经贸委管辖企业实施取缔、停产、搬迁,并做好协调和善后处理工作。县建设局:加快我县城市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完善和配套市政下水管网的建设,做好污水排放口的科学合理设置。县工业园区:启动工业园区截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防止工业污水直排江。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船只、违章建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做好县城饮用水源头水的预处理;对河流取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对取水口周围进行定期清淤;协助其他部门对违法排

6、污企业采取停水、限水措施。县国土局:负责协助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对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吊销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并定期复查。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县发改委: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城市生活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县监察局: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查办一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重大环境污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暴力抗法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进行处

7、理。县安监局:负责吊销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定期复查。县外经委: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实施取缔、停产、搬迁,并做好协调和善后处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办:负责河道两边非法排污企业生产设备的拆除和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报社、县电视台: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曝光力度。沿河各乡镇:按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加强对辖区内河道污染源的日常管理,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整治工作。(三)人员安排。1、由县水利局牵头,为第一责任人,县公安局、安监局、县供电公司、综合执法办、环保局、乡政府派

8、员共同参与。负责遏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滥采滥挖行为,对非法开采的挖沙企业予以取缔。2、由县农业局牵头,为第一责任人,县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综合执法办、县供电公司、环保局、乡政府派员共同参与。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业依法予以取缔、关停和搬迁。3、由县工商局牵头,为第一责任人,县公安局、卫生局、综合执法办、县经贸委、县国土局、县供电公司、县外经委、县发改委、环保局、乡政府派员共同参与。负责依法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企业。(四)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

9、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不能使用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县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四、具体要求(一)环保、水利、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彻底查清影响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二)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污染物或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及在水体进行产业化养殖,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等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排放造成生态破坏,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要依法加重处罚或落实停业、关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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