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第四条 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
2、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第六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第三章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 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第八条 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 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
3、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第十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五章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 3 年;重要涉密人员 2 年;一般涉密人员 1 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
4、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
5、位可不予批准。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五) 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七) 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01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