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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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南安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泉政办 2017 153 号)、南安市人才 “港湾计划 ”的实施意见(南委发 2017 3号) 文件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认定条件,经审核确认的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 (二)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 障的活动。 高层次人才安居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2、实物配置包括租住人才公寓、购买人才限价房。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三)确认为南安市高层次人才,且在南安市辖区无私有住房 (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安无私有住房,包括自建房、商品房及其他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四)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综合协调,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安居保障资格审核、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市人社局负 责做好系统维护、拨付补助资金等服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二、 购房补助 (一)购房补助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高层

3、次人才在南安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时发放的购房资金补助。 (二)高层次人才选择购房补助的,享受 A 级待遇(即积分总分 8000分的,下同)、 B 级待遇(即 4000 分 积分总分8000分的,下同)、 C级待遇(即 2000分 积分总分 4000分的,下同)、 D级待遇(即 1000分 积分总分 2000分的,下同)、 E级待遇(即 750 分 积分总分 1000分,下同)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 80 万元、 40 万元、 2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的补助。购房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交易房价总额,分 5年兑现,购房当年发放补助总额的 30%,第二、三、四、五年分别发放补助总额的30%、 20%

4、、 10%、 10%。 (三)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本人或配偶在南安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申请购房补助。 (四)被首次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前 2年内至申请购房补助前在南安市有住房产权转移行为的,不得申请购房补助。 (五)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限补一户一套,其所购商品住房 5年内不得转让,不满五年转让 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款。应缴还的金额 =已发放的购房补助 -(购房补贴总额 60个月) 在南安实际服务月数。 三、租房补贴 (一)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时发放的租金补贴。 (二)享受 A级待遇、 B级待遇、 C级待遇、 D级待遇、 E级待遇、

5、F级待遇(即 300分 积分总分 750分,下同)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 150 平方米、 130平方米、 120平方米、 100平方米、 80平方米、 60平方米,补贴金额按各层次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的 1倍计算。 住房实际租金如少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请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证明。租房补贴按月计算,从高层次人才申请之月开始。 (四)高层次人才选择其他安居保障方式后租房补贴停止发放。 四、人才公寓 (一)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以低于市场租金或免租金的方式,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居住过渡的周转房。 (二)人才公寓

6、应满足拎包入住。 (三)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高层次人才名单,提供相应房源供高层次人才挑选,并签订承租合同。 (四)高层次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将合同报送人社 部门备案。 (五)享受 D 级以上待遇(含 D 级)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承租人才公寓免付租金;享受 E级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50%收取租金;享受 F级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六)享受 E 级以上待遇(含 E 级)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按相应标准免去的租金从人才安居保障资金中列支。 (七)享受 C 级以上待遇(含 C 级)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全职工

7、作满 10 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产权;赠与合同应当约定该公寓若上市交易转让,政府有权按市场评估价优先回购。 (八 )住房保障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人才房进行管理。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设备维修维护等。 五、人才限价房 (一)人才限价房是指政府以优惠价格,限制套型面积,专门销售给高层次人才居住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人才限价房的销售价格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高于 80%的比例核定,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享受 A级待遇、 B级待遇、 C级待遇、 D级待遇、 E级待遇、 F级待

8、遇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限价房的面积上限标准分别为 150 平方米、 130 平方米、 120 平方米、 100 平方米、 80平方米、 60平方米,超出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四)集中新建的人才限价房项目立项、土地招拍挂、建设规范等按照省、市有关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 (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限价房的房源情况会同人社部门制定销售方案。销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核、公示、选房、购房等环节。 (六)高层次人才购买的人才限价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人才限价房 ”字样。高层次人才从签订购房合同开始,在南安服务满 5年的,对所购人才限价房拥

9、有完全产权,服务未满 5年的,人才所享受优惠面积的溢价部分由购房人和政府各占 50%的收益。 六、安居保障的申请 (一)人社部门建立统一的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 (二)申请对象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 身 份证、户口 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 2.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 3. 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申请购房补助)或租房合同及租赁备案证明(申请租房补贴)。 (三)有安居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向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10、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符合条件后,根据高层次人才选择的安居保障方式,落实安居政策。 (四)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选房,将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五)购房补助或租房补贴由高层次人才 服务中心按年度发放到人才个人银行帐户。其中,第一年的购房补助于申请审核通过后 3个月内按批次统一发放,其余各年的购房补助及租房补贴于每年 12月集中发放。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已向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或住房的,视同已享受政府的安居保障优惠政策,不得再次申请。 (七)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申请,其中购房补助和人才限价房只能申请一次

11、,不能重复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每期 1至3年,期满可重新提出申请,累计不超过 10年。 七、资金保障 (一)市财政部门应安排 人才安居保障资金,列入市人才工作 专项资金,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落实提供保障资金。 (二)购房 补助、租房补贴资金和免租入住市级人才公寓的,其租金减免部分由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三)人社部门根据年度高层次人才认定(引进)情况,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编制安居保障资金需求预算报送市人才办和财政部门审核。 八、房源筹集 (一)房源筹集的渠道: 1. 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 2. 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人才房; 3. 社会捐赠的住房; 4. 其

12、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人才用房需求情况,提出 筹集(建设)方案,报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人才用房采用土地招拍挂后由政府进行回购。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人才用房的需求数量及回购的价格、交付标准、面积、时间等内容由国土部门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 九、管理与监督 (一)人才安居保障坚持 “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单位,从发现之年起,取消该人才享受安居优惠政策待遇的资格, 3年内不再受理安居保障的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13、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本规定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 “就高从优不重复 ”原则确定其中一方进行申请,已享受泉州市及以上安居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市安居住房保障政策。 (三)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备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动情况,对于隐瞒不报或未能按时上报的企业,则该单位的所有人才不能享受当年度生活津贴。高层次人才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政策后,应主动及时申请退出。 (四)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安居保障合同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 租住人在保障期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 者触犯法律的; 2. 租住人已购买商品住房的; 3. 租住人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4. 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5. 其他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情况的。 (五)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的对象由人才办牵头,人社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补贴。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审核、销售、管理等安居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 (一)本规定自 发 布之日起实施 。 (二)本规定 的具体解释工作 由 南安 市住建局、 南安 市 人社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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