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早期实践(1998-2006)刘衡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第八届欧盟法年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4年11月22日,基本框架,前言一、欧共体加入海洋法公约二、早期立法实践三、早期司法实践四、适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早期实践五、主要特点,前言,欧盟:“海洋之盟” 23(28)个沿海国; 海岸线长度是美国的7倍、俄罗斯的4倍; 海洋几乎是欧盟半数人口的家园; 海洋经济产出约占欧盟GDP的50%; 管辖的海洋区域大于其所管辖的陆地面积,加在一起构成了世界上最大的海洋领土。 国际海洋法的逐渐发展与编撰历来与欧盟息息相关,欧共体加入海洋法公约,谈判参与公约谈判的唯一国际组织“欧
2、洲经济共同体加入条款”(附件九)加入依据:第305条第1款f项、附件九唯一国际组织缔约方、“权能声明”法律效果实践1998-2006:内向性-早期实践2007- :外向性(欧盟综合海洋政策),早期立法实践(一),2002年渔业条例(2371/2002)总体符合公约规定,确认“权能声明”中权能分配: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方面的规则和规章的制订权属于共同体,执法权属于成员国超出“权能声明”限度:只要共同体法有此规定,悬挂第三国旗帜渔船在共同体水域内捕鱼活动的控制权授予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应与相关利害成员国合作行动(第26条第5款),早期立法实践(二),2002年油轮淘汰条例(417/2002)加快淘汰
3、单壳油轮,不违反海洋法公约,有关IMO的关注2005年船舶污染指令(2005/35)将由“严重过失”造成的船舶污染物质的泄漏纳入“侵权”之列,将其视为刑事犯罪,有违反海洋法公约和MARPOL公约之嫌(Intertanko case)呼吁对海洋法公约有关航行自由和无害通过权方面的规定进行调整,早期司法实践,“MOX核燃料厂案”欧洲法院:爱尔兰将争端提交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违反欧共体条约第292条项下义务。(2006)“Intertanko案”欧洲法院:不能依据海洋法公约和MARPOL公约来判定船舶污染指令的有效性(2008),适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早期实践,权能分配对涉欧争端类型的影响“第298条排除性声明”迅速释放案件“剑鱼案”(Chile v. EC)渔业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附件七仲裁ITLOS和解“走着瞧”立场(第287条),主要特点,迈向“共同海洋政策”?海洋事务的单一实体地位欧盟的 “海洋区域主义”?海洋事务的优势地位欧洲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优先管辖权(公约第282条),不能对抗第三国,欢迎指正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