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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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 1 月 2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 目 录 一、总说明 25 二、报表目录 27 三、调查表式 (一) 对外劳务合作

2、派出人员构成( LW1 表) 28 (二)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LW2 表) 29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LW3 表) 30 四、主要指标解释 31 五、附录 32 4 一、 总 说 明 (一) 调查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对外 劳务合作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 面地反映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3、统计调查范围 1、对外劳务合作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海员外派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3、中国公民个人到境外工作不属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范畴; 4、企业与境外中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为承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境外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人员赴境外 工作的活动纳入对外劳务合作统计; (三)主要 调查 内容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统计报表包括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表( LW1)、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表( LW2) 和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 ( LW3)

4、 。其中主要 指标 内容包括: 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签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等。 (四) 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 (五) 调查频率及调查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时间为 1日至最后一日。 (六) 组织方式和渠道 1、组织方式: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1)商务部负责 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 (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5、内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合作统计资料。 ( 3)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 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5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并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 七 ) 填报要求 1、企业需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传至对外投资合作信息

6、服务系统,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上传数据应认真审核,并尽可能地通知所有进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填报数据,以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的填报及时、准确、全面。 2、月后 10日内,由调查范围内企业通过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前一个月的数据。 3、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 八 ) 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1、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定期发布,月度数据于月后 20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商务部例行发布会对外公布,主要指标包括派出人数、期末在外人数等; 2、 在 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不泄露的前提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7、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统计资料 ; 3、对外提 供的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6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LW1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月报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的企业 月后 10 日内 网络传输 28 LW2 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LW3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7 三、调查表式 对外劳务 合作派出人员构成 表 表号 号: LW1 制定机关

8、: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6 17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限: 2018 年 12 月 企业性质:(填 1 或 2, 1 是公有控股经济, 2 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人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采 矿 业 制造业 建 筑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食品加工制造 机械 加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XX 国家(地区) XX 项目 (续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批发和

9、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海员 空乘 人员 小计 护士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派出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 10 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公有控股经济和非公有控股经济划分标准见附录。 4、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近海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的水域,远洋是指驻在国或地区管辖以外水域。 8 对外劳务合

10、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表 表号 号: LW2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6 17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限: 2018 年 12 月 企业性质:(填 1 或 2, 1 是公 有控股经济, 2 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人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合 计 农、林、牧、渔业 采 矿 业 制造业 建 筑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 渔船船员 农业 种植 纺织 服装 电子 食品加工制造 机械 加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 计 XX 国家(地区) XX 项目 (续表) 交通

11、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批发和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 其他 小计 其中: 小计 其中:厨师 海员 空乘 人员 小计 护士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期末在外人员的构成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 10 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如国家(地区)和项目涉及派出渔船船员劳务,渔船船员项下应分别填报远洋人数和近海人数。 9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 表 表号 号: LW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

12、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 称: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6 17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期限: 2018 年 12 月 企业性质:(填 1 或 2, 1 是公有控股经济, 2 是非公有控股经济) 计量单位:万美元、美元、人 年 月 指标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外方签约 单位 雇主 名称 签约日期 甲 乙 丙 丁 戊 合 计 XX 项目 XX 项目 (续表) 新签劳务人员合同 工资总额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派出人数 月末在外 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1 2 3 4 5 6 7 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

13、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的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 10 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新签劳务人员工资额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以“万美元 ” 作为统计单位;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以“美元 ” 作为统计单位。 10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对外劳务合作的统计界定 :对外劳务合作 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行业一级分类执行国民经济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二级细类根据业务情况划分。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

14、通知(国发 2015 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 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 O、 Z、 S、 V)组成。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3、外方签约单位 :指与企业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国(境)外企业名称,外方签约单位若是中资企业,需在统计系统中明确中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者名称。 4、雇主名称 : 指劳务人员工作的最终雇主。 5、签约日期 :指企业与国(境)外业主签订 合同的日期。 6、派

15、出人数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7、月末在外人数 : 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执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人数。 8、新签对外劳务人员合同工资总额 : 指企业与外方签约单位或雇主订立书面合同文本中所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总额。 派往日本的研修生,其新签 合同工资总额 按日本国劳动基准法规定的本国人均月生活水准金额乘以合同月数乘以人数计算。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 以美元作为计算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其新签合同工资总额 按合同规定的折算率折合美元 计算统计;若合同未规定对美元折算率,须按所签合同生效当日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

16、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美元计算统计。 新签合同工资总额 发生变更,应根据业务部门的变更通知,在本年度下一报告期调整,并加以说明。以往年度的合同发生变更,在本年度和历史统计资料中均不予调整。 9、对外 劳务人员实际收入总额: 指( 1)报告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对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计算的在外劳务人员应获取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2)境外签约单位或雇主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加班费、津贴和奖金等的各种收入的总 额。该指标以美元计算。 10、 劳务人员实际月平均工资 : 指报告月度劳务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月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月度雇主实际支付的全部劳务人员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月份劳务人员平均人数。 11、企业性质: 指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按国家统计局 2005 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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