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2 年三月 I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2 2 术语和定义 . 2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2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2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 2 2.4 例行检 查 . 2 2.5 重点检查 . 2 2.6 不正常运行 . 2 2.7 弄虚作假 . 2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 2 3 监察工作依据 . 3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 3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 4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 4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 4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
2、4 6 例行检查 . 4 6.1 排污口检查 . 4 6.2 采样点位检查 . 4 6.3 监测站房检查 . 5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 5 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检查 . 5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 5 6.7 资质检查 . 6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 的相关性检查 . 6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 6 7.1 数据异常 . 6 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 6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 6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 7 8.1 废水采样系统 . 7 8.2 化学需氧量
3、( CODCR)自动监测仪 . 7 8.3 总有机碳( TOC)分析仪 . 8 8.4 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 9 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 9 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 10 II 8.7 流量计 . 11 8.8 校准和校验检查 . 12 9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 9.1 采样单元 . 12 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 12 9.3 分析单元(颗粒物) . 13 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 13 9.5 校准和校验检查 . 13 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 10.1 仪器参数检查 . 13 10.2 线路连接检
4、查 . 14 10.3 数据传输检查 . 14 11 监察报告 .14 11.1 基本信息 . 14 11.2 现场监察情况 . 14 11.3 处理建议 . 14 附录 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 附录 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 附录 C 化学需氧量( 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 附录 D 总有机碳( 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 附录 E 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 附录 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 附录 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 附录 H 流量计重点
5、检查表 .26 附录 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 附录 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 附录 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 1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 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 监督检查 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环保部西北环保督查中心、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受
6、各级 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指南 。 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 在污染 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指 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 CODCr)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 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流量
7、监测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重金属自动分析仪、水质自动分瓶采样器等 设施 。 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指连续监控、监测 烟气中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及烟气排放参数的设施。 一般由采样、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监测系统: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含氧量和烟气温度、压力、流量或流速等参数。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具有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2.4 例行检查 指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一般性检查。 2.5 重点检查 指 针对例行检
8、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为确定违法事实和有关方面责任 ,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的深入检查。 2.6 不正常运行 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实反映污染源排放情况。 2.7 弄虚作假 指 故意违反或不执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擅自改变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以及采取影响自动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手段,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 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指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向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机构登记备案。 3 3 监察工
9、作依据 本 指南 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 15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 HJ/T 101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4总有机碳( 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91紫外(
10、 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67 环境保 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7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1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 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23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 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 2008 25 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 2009 88 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 2010 51 号) 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 1)查: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资料、记录和历史监测数据,了解该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 ( 2)看:观察采样管路、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安装位置、现场数据等; ( 3)测: 现场监测或 视情委托
12、 有资质的 环境监测机构采样分析; ( 4)听:约见企业 或运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听取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陈述; ( 5)问:询问安装、调试、运行、验收、整改、故障、隐患、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必要 4 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 6)录:填写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规定 的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例行检查表、重点检查表(见附录 A附录J),并收集影音资料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参见附录 K。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5.1 信息资料的收集 现场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收 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13、施信息: ( 1)排污 申报 登记; (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 (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质控计划; ( 6)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 7)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 8)群众举报、信访、 12369 环保热线、上级指示、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人员可配置: ( 1)现场采样设备; ( 2)质控 标准样品 ; ( 3)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 4)其他。 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依据 HJ 606,现场检
14、查应由两名 及 以上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 实施,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 应熟练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装备。 6 例行检查 6.1 排污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 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一致(以下简称 “ 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 )。 6.2 采样点位检查 6.2.1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检查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 符合 HJ/T 353 和 HJ 494 的相关规定 。其采样位置
15、是否 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6.2.2 烟气排放连续 监测 设施采样点位检查 5 检查烟气排放连续 监测 设施采样点设置是否符合 HJ/T 75、 GB/T 16157 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的相关规定。 ( 1)采样点位是否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 2)采样点位是否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 化的部位 。 对于颗粒物 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倍烟道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 CEMS,是否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
16、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0.5 倍烟道直径处。如不在以上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 ( 3)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是否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6.3 监测站房检查 监测站房是否 有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设备、给排水设施。各项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 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和关闭停运。 6.5 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6.5.1
17、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 辅助设备类型、型号、位置、数量等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检查 被监控的 污染源 排污口、排污情况 是否 发生变化 。 6.5.2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检查其位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一致。 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6.6.1 工作状况 检查 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 是否 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是否有专门 收集 装置。 6.6.2 数据传输及存储 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及存储是否符合 HJ/T 75、 HJ/T 354 和 HJ 477 的相关规定。 ( 1)检
18、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 ( 2)检查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 3)检查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6.6.3 运行维护记录和校验记录检查 检查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 HJ/T 355 的有关规定,检查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是否符合 HJ/T 75 的有关规定。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记录,主要包括停运、故障及其处理、耗材更换 和 校验记录 等 。 6.6.4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查阅近期数据有效性审核报告,按照 HJ/T 356 和 HJ/T 75 的相关规定检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如果未通过数据有效
19、性审核,则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6.5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参数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最近一 次有效性审核一致。 6 6.7 资质检查 6.7.1 社会化运行单位 检查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符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查看其 资质 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按资质规定从事运行活动。 6.7.2 人员 检查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化验分析人员 是否 持证上岗。 6.7.3 仪器设备 检查 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具 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且在有效期内 。 (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产
20、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 (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 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 是否 与上述各类证书相符合。 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检查企业生产负荷及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数据变化的相关性,特别是其变化趋势是否符合逻辑。 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7.1 数据异常 7.1.1 长期无正当理由无自动监控数据 。 7.1.2 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 检出限上下波动 。 7.1.3 自动监控 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 某一固定值上下 小幅 波动 。 7.1.4 自动监控 数据变化幅度 长期在 量程 2%以内波 动。 7.
21、1.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 HJ/T 354及 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7.1.6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 。 7.1.6.1 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 1%。 7.1.6.2 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 1%。 7.1.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 。 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7.1.8 其他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变化情形。 7.2 仪 器参数设置异常 7.2.1 仪器量程设置过大。 7.2.2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
22、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7.2.3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7.2.4 标准曲线发生改变未进行登记备案。 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7.3.1 部分擅自停运或闲置。 7 7.3.2 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7.3.3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发现存在上述异常情况时,应将该自动监控设施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由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及其它 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仪器设备和污染治理专业人员参加,成立专门检查组,对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重点检查。 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8.1 废水采样系统 ( 1)检查采样点与分析仪器连接
23、, 是否 正常联通,无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 ; 检查反冲 洗 管路, 不存在 对采集水样 的 稀释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反冲洗水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 2)检查水样预处理装置是否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一致,应无过度处理现象。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 a、 预 处理装置与验收、登记备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 不 一致 ; b、存在 过度处理现象。 8.2 化学需氧量( CODCr)自动监测仪 检查仪器是否符合 HJ/T 399 和 HJ/T 377 的相关规定。 8.2.1 水样采集单元 取样管路位置应正确,管路应畅通;进水阀、排水阀等均正常打开。 不正常运行情形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