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第四条 【召回范围】本规定所称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
2、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五条 【召回定义】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由其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修正标签、标识或说明书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六条 【监管主体】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食品召回监督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
3、品召回监督工作。第七条 【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记录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同时,确立 1 名食品安全负责人为食品召回工作联络员,及时向当地市(县)局报告食品召回及处理情况。第八条 【风险报告】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调查和分析情况向当地市(县)局报告,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九条 【主动召回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制订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及时将召回情况向所在地市(县)局报告:(一)发现其
4、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二)生产的食品被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合格,经确认 3 属于不安全食品;(三)生产的食品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第十条 【停止经营情形】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现场公示召回信息、办理退换货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实施召回,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第十一条 【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一)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二)召回的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危害;(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四)其他需要
5、说明的内容。第十二条 【召回计划变更】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局报告,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第十三条 【召回进展报告】食品生产者应当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接受当地市(县)局的监督。第十四条 【召回记录】食品生产者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留存相关经营者确认收到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的凭证,以及召回食品的渠道、种类及数量情况的详细记录,处理召回食 4 品必须留存完整图像资料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十五条 【召回食品处理】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
6、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前报告所在地市(县)局。必要时,市(县)局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十六条 【召回终结报告】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及时向所在地市(县)局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附件2)。报告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已销售的和召回的食品数量以及按照本规定处理的情况和效果等。第十七条 【责令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召回义务或者停止经
7、营的,市(县)局可以发出通知书(附件 3)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并向社会公告;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确认食品及其原料属于被污染的,市(县)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 并向社会公告。必要时,由省局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 【信用记录】市(县)局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九条 【经营者实施召回情形】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本规定有关食品生产者的要求实施食品召回,承担召回主体责任。(一)不安全食品由经营原因造成
8、;(二)无法证明不安全食品来源;(三)食品经营者为委托加工不安全食品的委托方;(四)食品经营者为不安全食品的进口商。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释义】本规定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依据食品安全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或者 6 个人。第二十三条 【解释】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
9、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自 2014 年 月 日实施 。附件:1.食品召回销毁、无害化处理记录2.食品召回总结报告3.责令召回通知书 7 附件 1食品召回销毁、无害化 处理记录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销毁、无害化处理人(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一、食品召回情况年 月 日,经调查确认发现,本公司生产的 食品应当召回。累计召回数量(吨): 批次: ,其中:生产经营者(户): 数量(吨): 批次: ;消费者(户): 数量(吨): 批次: 。二、销毁、无害化处理情况(一)销毁产品名称: 数量(吨): 批次: 销毁地点: 销毁方式: 销毁时间: ;(二)采用无害化处理产品名称:
10、 数量(吨): 批次: 无害化处理产品地点: 无害化处理产品方式: 无害化处理时间: ;(三)其他情况: 8 监督销毁、无害化处理人(签名): 9 附件 2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市(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公司 (食品名称)召回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召回确认情况年 月 日,经调查确认发现,本公司生产的 食品应当召回,产生的原因为 ;可能受影响的人群有 。二、召回通知书发布情况生产经营者 户; 消费者 人;通知方式 ;通知时间 。三、食品召回情况(一)累计召回数量(吨): 批次: ,其中:生产经营者(户): 数量(吨): 批次: ;消费者(户): 数量(吨): 批次: 。(二)生产总量(吨) ;已销售总量(吨) ;召回量与计划召回总量的比例 ; 11 召回量与已销售总量的比例 。